□黎海波
(中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巴西九人案与中国的领事保护
□黎海波
(中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巴西九人案”,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拉美地区发生的最为重要的也是历时最长的领事保护事件。以往的研究大都侧重于对这一历史事件过程的简要描述,较为缺乏对这一重要领事保护案件的理论分析。基于部分外交官与当事人的回忆,借助于领事保护的相关理论分析,巴西九人案的领事保护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三国或代理领事保护在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领事保护的社会参与性较强;领事保护中“侨民”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持了统一。
巴西九人案;第三国;领事保护;社会参与性;“侨民”利益
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巴西九人案”,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拉美地区发生的最为重要的也是历时最长的领事保护事件。这一事件不仅在两个直接的涉事国即中国和巴西之间引起强烈反响,而且还涉及中国对美国的外交斗争问题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的斗争问题。此外,还有其他80多个国家的机构、团体与个人等也都表达了他们对此事的关注与支援。由此可见,巴西九人案的世界影响也很大。从这一事件所涉时间来看,从1964年中国驻巴西的九名公民被捕,到1965年他们被驱逐出境,再到1974年巴西政府承认这是一场错误,最后到2014年巴西政府宣布撤销1965年的驱逐令,其时间跨度长达50年,这也可谓是世界上时间最长的领事保护事件之一。然而,以往的研究大都侧重于对这一事件过程的简要描述[1],较为缺乏对这一重要领事保护事件的理论分析。本文将结合部分外交官与当事人的回忆,借助于领事保护的相关理论来对这起历史事件做一探讨。
20世纪50年代初,古巴爆发了反对亲美独裁统治的民族民主革命。经过了5年左右的革命斗争,古巴人民在1959年1月取得胜利,从而在拉丁美洲建立了第一个摆脱美国统治的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代初,在古巴革命的影响之下,拉丁美洲人民进一步掀起了反对美国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游击运动和武装战争。1960年,巴西举行大选,全国民主联盟的总统候选人夸德罗斯竞选获胜,成为共和国总统,工党领袖古拉特担任副总统。夸德罗斯在其执政期间,开始改变巴西外交政策的方向,从面向美国和西方国家转而面向中立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他还委派以古拉特为首的国家代表团访问苏联和中国[2]。
1961年,夸德罗斯总统辞职后由古拉特继任总统。美国认为古拉特统治下的巴西将演变为古巴与苏联社会主义集团的联盟。因此,美国积极煽动巴西右派军人发动政变,以便推翻古拉特政府[3]。1964年3月31日深夜至4月1日凌晨,巴西猩猩派军人在美国的鼓动与支持下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古拉特政府。以布朗库为首的亲美派军人得以上台执政。
在古拉特就任总统期间,为了推动中巴关系的发展,经巴西政府同意,中方先后派出九名工作人员到巴西开展工作,他们分别是:新华社记者王唯真与鞠庆东,赴巴西经济贸易展览筹备小组组长侯法曾以及工作人员王治、苏子平与张宝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巴西代表处副代表王耀庭以及工作人员马耀增与宋贵宝。
就在政变发生的第二天,美国以及巴西的亲美政权为了掀起一股恶毒的反华浪潮,妄图切断中国人民同巴西以及拉丁美洲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于是,把它们的黑手伸向了居于巴西的这九名中国公民[4]。
当时,王唯真等四人和王耀庭等五人分别居住于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的两处公寓里[5]。1964年4月2日晚,巴西军警突然包围了位于里约热内卢市维尔盖鲁大街王唯真等人所在的公寓。在双方对峙了将近一夜之后,4月3日凌晨5时左右,巴西军警特务手持冲锋枪和警棍等武器破门而入,展开大肆搜查。尽管巴西军警并未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任何证据,但仍将王唯真等四人非法逮捕,押往警察局。与此同时,居住在另一处的王耀庭等五人也被非法羁押到警察局。这九名中国工作人员被巴西当局非法逮捕,投入监狱,并遭到严刑拷打、不公正审判和政治迫害[6]88-89。巴西当局将这九名中国工作人员逮捕之后,使出了非常卑劣的手段以制造事端:其一,阴谋劫持九名中国工作人员去台湾;其二,企图以九名中国工作人员交换在华关押的美国间谍[7]。这就酿造了震惊中外的“巴西九人案”。
2.1 第三国或代理领事保护
第三国领事保护,也可称为代理领事保护,是指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居于某接受国的外国人可以接受派遣国(国籍国)之外的国家的领事保护与协助。
对于领事职务,尤其是关于领事保护与协助问题,《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中有如下两项基本规定:
(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8]。
由此可以看出:其一,领事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和协助本国国民,而且更多地是代表在外本国国民的个人利益;其二,属人管辖权构成了领事保护的基础,所以国籍也就成为一国对其海外国民进行保护的判断标准[9]40。 但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并没有绝对限定这一条件,而是留下了许多灵活变通的余地。
结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中就有一些与此相关的规定[10]:
首先,第六条规定,在领馆辖区之外执行领事职务,“在特殊情形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得在其领馆辖区外执行职务。”这就使得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的范围并不需要严格对等,而是可以灵活调整。
其次,第七条规定,“在第三国中执行领事职务,派遣国得于通知关系国家后,责成设于特定国家之领馆在另一国内执行领事职务,但以关系国家均不明示反对为限。”这就不仅扩大了一国领区的范围,而且可以拓展到第三国。
最后,第八条规定,“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经适当通知接受国后,派遣国之一领馆得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但以接受国不表反对为限。”这就表明,在执行领事职务时,国家之间并不需要严格的对等,派遣国可以代表第三国在其接受国执行领事职务,而不需要以接受国的同等要求为相应条件。这也就为领事保护中国籍的突破奠定了基础[11]92-93。
因此,领事关系的对等与互惠原则并不是非常严格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可以委任同一人担任领事官。即使在没有正式共同任命的条件下,领事仍然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国国民行使领事保护与协助。这些情况通常限于:其一,发生战争;其二,第三国与接受国之间外交关系断绝;其三,两国间的关系尚未达到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的程度[12]57。
当两国未建交或断绝领事关系时,派遣国可以促使其海外国民接受国(居留国)允许其委托第三国对派遣国国民进行领事保护或协助。其中关键的就是要适当地通知接受国,取得它的同意,或者接受国没有明确反对也可[13]58-59。 实际上,对于领事协助,其限定条件更为宽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第三国或代理领事保护的情况已较为普遍。基于经费问题以及在世界各地建立有效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困难,许多独立的国家通常期待友好国家的领事对其海外公民提供一定的领事保护与协助[14]57-58。
结合巴西九人案来看,由于当时中国与巴西还没有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只好借助于第三国围绕九人案来与巴西当局进行交涉。
1964年4月4日,中国外交部负责人紧急约见了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驻华大使,请他们向两国中央政府以及驻巴西大使馆转达中国政府的请求,恳请两国驻巴西大使馆代表中国向巴西当局查询和了解九名中国工作人员在巴西的具体情况。4月5日,中国外交部再次紧急约见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驻华大使,请他们以受中国外交部委托的名义,向巴西外交部提出具体交涉:其一,中国政府对九名中国工作人员在巴西的具体情况非常关注,迫切希望巴西政府对此予以澄清;其二,九名中国工作人员在巴西所开展的业务活动都是合法的,要求巴西当局对他们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予以保护[15]45。此外,中国政府还特意请巴基斯坦驻巴西大使到巴西监狱代为探查这九名工作人员的伤势。
在巴西九人案的第三国或代理领事保护中,主要是巴基斯坦等国的领事保护与协助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此外,柬埔寨和波兰等国,也为营救九名中国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关注与支援。
2.2 领事保护中的社会参与
“国际关系本质上不仅仅是各国政府间关系(它当然是主体),而且也是各国民众间的关系、本国民众与本国政府的关系、本国政府与他国民众的关系。”[16]而领事保护涉及的国内、国际关系尤为复杂,不仅涉及本国政府与本国民众的关系,也涉及本国政府与他国政府、本国政府与他国民众、本国民众与他国政府、本国民众与他国民众等的关系。传统观点通常认为,本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的交涉与保护方式才是最为常见也是最受重视的。而由于领事保护牵涉关系复杂,领事事件的发生场域又是在本国领土之外,因此,政府性的领事保护就面临着资源与能力上的多重困境。这就需要向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两个维度不断拓展领事资源。基于此,笔者曾于2012年提出了“社会性领事保护”这一概念,当时将它界定为:领事保护中本国政府对他国民众、本国民众与他国民众的交涉与保护方式[17]。这一界定当时主要是针对中国与巴基斯坦之间政府间高层政治不断升温而社会层面的交流却相对滞后从而导致领事事件频发的特点而提出的,现在看来,社会性“领事保护”的概念需要进一步修正。简而言之,就是指政府性领事保护之外的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的“领事保护”参与和协助。
1965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在首都各界人民欢迎从巴西回国的九位中国公民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内,“包括拉丁美洲各国在内的85个国家的1230多个立法机构、党派、团体、企业和各界人士,26个国际组织和领导人,通过各种方式,反复表示了对我国人员的有力声援以及对美帝国主义和巴西当局的强烈抗议。”[18]408
由此可见,尽管当时政府性领事保护难以开展,但在围绕巴西九人案开展的领事保护中,其社会参与性却非常强。当时为了营救这九位工作人员,我国有关部门还专门聘请了两位美国著名的律师来为他们辩护,但却遭到巴西当局的无理拒绝[19]。后来,在友人的推荐下,时任巴西律师协会主席的平托律师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毅然担当起辩护的重任。为了维护正义,这位年过七旬的律师甚至愿意免费为九名中国工作人员辩护。“他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慷慨陈词,用有力的论据把检察官和法官们驳斥得哑口无言。”[20]此外,九名工作人员的家属还邀请了以日本律师长野国助为首的,包括阿根廷、印尼、巴基斯坦、英国、法国和比利时等七国著名律师组成的国际律师团,以此来敦促巴西当局释放这九名人员[21]92。
在九名工作人员被关押期间,其家属曾两次前往巴西监狱探监和了解情况,这也给巴西当局施加了一定的压力[22]46。
据1964年的《人民日报》载,当时世界的公众舆论都相继愤怒声讨对这九名中国人员的非法判决,如智利《号角报》、朝鲜《劳动新闻》、越南《人民报》以及英中友好协会等都发表声明,指出逮捕与判决在巴西的九名中国工作人员完全是对司法的嘲弄[23]。
总之,这些法律协助、监狱探望和舆论宣传无疑在较大程度上推动了巴西九人案在1965年的判决。在国内外的压力之下,巴西政变当局只好以总统法令的方式宣布“驱逐”这九名中国公民出境[24]。
2.3 “侨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
“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的政策受制并服从于外交政策,根据外交方针的变化调整侨务政策,以便服务于外交政策”[25]。 由此可见,“侨民”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是存在着一定张力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面对当时冷战的国际环境以及中国外交的困境,中国迫切需要发展与亚非国家之间尤其是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而华侨问题则是双方关系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侨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衡量之中,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利益绝对高于侨民利益的原则就得以确立和实施[26]。这在中国与印尼之间的关系中体现得最为鲜明。再加上当时中国在经济和军事实力上的落后,对他国的排华问题以及侨民利益并无有效的应对和保护办法。因此,寄希望于华侨团结自救、解决其双重国籍问题、鼓励和引导他们归化于当地以及撤侨就成为中国政府的选择。
而在巴西九人案的领事保护过程中,“侨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始终都是统一的。
首先,在中巴建交之前,基于冷战的国际背景以及巴西九人案背后的美国因素等,维护九名中国公民的权益实际上也等于是维护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权益。
巴西九人案是由巴西亲美势力直接挑起的、美国中央情报局等插手的、台湾当局参与的一起有预谋的政治诬陷案[27]。因此,这一事件发生后,毛泽东主席非常气愤,立即指示要与巴西以及美国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28]。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负责以及陈毅外长和外办副主任廖承志的直接领导之下,由外交部牵头,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应的领事保护工作。中国政府先后召开了各种形式的会议400多次,发表各式声明和文章数百篇[29]46。如中国外交部于1964年4月12日和14日先后两次发表声明,对巴西的九名中国工作人员非法被捕一事表示震惊,向巴西当局提出严正抗议。1964年12月23日,中国外交部再次发表声明,对巴西当局的非法判决提出强烈抗议。后来在九名中国工作人员返回祖国之后,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在首都各界人民的欢迎会上指出,这九位同志的英勇斗争与胜利归来,“战胜了美帝国主义、巴西反动当局和蒋介石匪帮的政治迫害”[30]406,回到了伟大祖国、党中央与毛主席的怀抱,由此可见,这九位“侨民”的胜利实际上就是国家的胜利,是社会主义祖国对美帝国主义等的胜利。
其次,在中巴建交的过程中,中国政府虽然担心“侨民”利益影响国家利益,但最终还是推动了二者的统一。
1974年,中巴两国就建交问题进行谈判时,国内对于当时是否适于提出1964年的巴西九人案是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的。如有人就认为,外交总是要向前看的,历史旧账则是算不清的,因此,出于中巴两国关系的考虑,当时不适宜提1964年的九人案[31]114。 对于这一事件,巴西政府最初也是认为双方应该向前看。但我国依然按照“既坚持原则,又不纠缠于历史”的方针,强调1964年九人案影响非常大,而且这一案件依然没有结论。中国政府坚持重申“九人案”事件中的原则与立场。后来在进行第二轮谈判时,巴西就很痛快地表示:1964年的巴西九人案从政治上而言是错误的,至于这一案件的司法诉讼并未终结的问题,巴西政府则保证将采取措施予以撤销[32]115。最后,中国与巴西达成以下口头谅解:“我们注意到并赞赏巴方所表示的1964年发生的案子在政治上是错误的和巴方将采取措施予以了结的明确态度。我们相信,巴方这样说,也会这样做的。 ”[33]1974年8月15日,中巴两国得以正式建交。从两国建交一直到2014年12月17日,巴西司法部长卡多佐才指出,根据巴西全国真相委员会的认真调查,巴西当局在1965年对九名中国公民的驱逐判决是出于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推动,这九名中国公民完全是军事独裁统治的受害者。因此,在2014年12月18日,巴西政府发布公报,宣布撤销1965年巴西军人政权对王唯真等九名中国公民所颁布的驱逐令[34]。至此,1964年的巴西九人案才告以终结。
综上来看,围绕巴西九人案的领事保护呈现出这样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三国或代理领事保护在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领事保护”的社会参与性较强,尤其是在1965年巴西的驱逐判决中起到了较为关键的作用;领事保护中“侨民”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持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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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GJ003)。
黎海波(1975-),男,湖北荆门人,法学博士,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民族大学分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