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昭千载
——碑石上的法律(上)

2017-03-07 11:14李雪梅撰文供图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5期
关键词:碑石郭子仪刻石

李雪梅/撰文·供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古代法律碑刻遍布中国城乡

法律碑刻的前世今生

将禁令、规范、公文、契约和讼案等“镂之金石”,即铭刻于青铜器或碑石上,公布彰显,以备查考,以垂久远,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传统。这一传统由“铭金”和“刻石”组成。“铭金”是中国秦汉以前法制传承的重要方式;“刻石”是在先秦、秦汉“铭金”基础上对“镂之金石”法律传承方式的进一步发展,经历了秦汉“铭功纪法”和“碑以明礼”、唐宋金元“碑以载政”、明清“碑以示禁”等几个重要发展阶段。铭刻载体从青铜到碑石,从早期偶见的与法律相关的刻石,到体系化、规范化的公文碑、私约碑、禁令碑、规章碑、讼案碑等,“刻石纪法”历经上千年的发展和积淀。

古代法律碑刻是中国本土化特征鲜明的原生史料群,是了解古代法律规范构成、法律实施以及本土化法律观的重要载体。昭示公众、不易灭失是碑石的基本属性。法律碑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案可稽、布政施政、创制惯例、触目儆心、权力制衡等独特功能,带有标志性的额题、落款、印押等格式,以及彰显权威性和传播性的立碑地点等,均强化了其独立性。

法律碑刻的分类

古代法律碑刻数量众多,保守估计不少于1.2万通。对其分类需兼顾许多方面:从社会应用的角度,可分为现世石刻和冥用石刻(买地券、告地状等)等,其中现世石刻又可分为公文碑(诏书、圣旨、敕牒、告身等)、私约碑(契约、遗嘱、施舍、乡规等)、纪事碑、图示碑等;从碑石内容的角度,可分为官箴、学规、水规、禁令、讼案、契约等类;从效力级别及类型化的角度,可分为神禁碑(包括盟诅类刻石)、圣旨碑(敕禁碑)、官禁碑、乡禁碑、规章碑、公约碑、契证碑和法律纪事碑等。

基于法律碑刻的特殊性,铭刻法律纪事的共性与类别的稳定性、法律碑刻的自身发展规律及特色、法律碑刻的实用和规范功能等,也是确定其分类的重要依据。据此,可初步确定将法律碑刻分为公文碑、规章碑、示禁碑、讼案碑、契证碑、法律纪事碑六大类。

河南新乡平原博物院展示的古代法律碑拓

历代法律碑刻举要

←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

建初二年(77年)刻,现藏河南偃师商城博物馆。105厘米×77厘米。券文记述缑氏县侍廷里左巨等25户组织起一个称为“父老僤”的民间团体,集资61500钱,买田82亩,并对所买土地的使用、管理、继承作出约束性规定。里父老是汉代基层社会中负责沟通官方与民间事务的人物。担任父老者有年龄、德性和财产等方面的要求。里中父老接受官府差遣,但没有俸禄。故出任父老者在获得人们尊重的同时,也要承受一定经济负担。“父老僤”正是为减轻这一负担而设立。

原石

拓片

西晋《辟雍碑》←

又名《大晋龙兴皇帝三临辟雍碑颂》,西晋咸宁四年(278年)立石,1931年在河南洛阳偃师出土,现存偃师佃庄镇东大郊村。322厘米×111厘米×30厘米。额题“大晋龙兴皇帝三临辟雍皇太子又再莅之盛德隆熙之颂”23字。碑阳隶书30行55字,计1650字;阴题名10列,刻有行政官员及学员等的郡籍及姓名400余人。碑文涉及当时的职官、教育制度。20世纪30年代,顾廷龙、余嘉锡等对此碑有考证之作。

原碑

拓片局部

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

北齐武成帝太宁二年(562年)四月十七日皇帝降旨,河清二年(563年)立木柱,天统三年(567年)易木为石,立于河北定兴县石柱村。石柱由础石、柱身、塔屋三部分组成。通高665厘米,柱身400厘米。柱身南面刻“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额下题“元造义王兴国、义主路和仁”,题额左下方有“大齐太宁二年四月十七日省符下标”题记。四面刻“颂文”3000余字。唐长孺、刘淑芬、佐川英治等对此碑考证研究较深入。碑文涉及均田制、施舍田地、田令及豁免赋役等内容。

石柱全景

拓片全貌

拓片局部

石柱局部

唐《敕戒坛碑》

碑刻于大历二年(767年)十一月,现存河南登封嵩山会善寺院内。圆首,153厘米×70厘米×19厘米。额题“敕戒坛碑”。碑文分三层:上层为中书门下发给会善寺的敕牒公文,计26行;中层为安国寺沙门乘如的谢表文,24行;下层为代宗手敕(批答文),6行24字。其中牒文和谢表为正书,字体大小相近;批答为行书,字体大于牒、表数倍。因碑石上载有敕牒和御批,该碑亦被称为《会善寺戒坛牒》和《会善寺批答碑》。碑阴为贞元十一年(795年)《敕戒坛记》。

对《敕戒坛碑》进行拍照、测量

原碑(碑阳)

碑阳拓片

拓片

唐《汾阳王置寺表》

此碑由郭子仪曾孙郭珙刻于大中十二年(858年)九月,2004年出土于河南陕县空相寺。120厘米×60厘米×15厘米。额篆“汾阳王置寺表”,碑文共26行,纵向连刻两组公文和一段记文。第一组公文(3~14行)包括大历七年(772年)十一月廿五日郭子仪奏表(3~8行),同年十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牒(9~12行),及大历八年(773年)正月四日牒文和事目(13~14行)。碑文第1行“故尚父汾阳王奏达摩祖师谥号寺额塔额度僧表 并中书门下牒及牒寺牒”为这组公文的标题,也同时表达出此组公文的构成。第二组公文(16~21行)由大历八年四月三日郭子仪谢表(16~20行)和代宗批答(21行)组成,第15行“谢赐谥号 御题塔额表并 批答”为此组公文的标题。碑记由第2行和第23~26行构成。据第22行内容,可定记文标题为“祖师塔院记”。记文交代达摩禅师塔院建院时间及郭子仪章表、敕牒和皇帝批答等公文发现与刻石缘由。碑文大意是郭子仪平定“安史之乱”时,曾到空相寺朝拜达摩圣迹,并许愿若平定叛乱,必当奏请朝廷,“特加崇饰”。平乱九年后(大历七年,772年),郭子仪履行承诺,奏请朝廷封赐。86年后(858年),郭子仪曾孙、永宁县令郭珙朝拜空相寺时,发现了郭子仪的奏章及皇帝御书塔、寺双额,特刻碑彰显先祖功德。

碑阳拓片上部

碑阴拓片上部

碑阳

宋《劝慎刑文》和《慎刑箴》

《劝慎刑文》和《慎刑箴》同刻一碑,分刻于碑阳和碑阴,均刻于天圣六年(1028年)。北宋初年礼部尚书晁迥撰文,庞房篆额。石现存陕西西安碑林。287厘米×94厘米。此碑融传统经典与佛教思想于一体,是佛教影响法律的标本性文献。撰文者晁迥官职显赫。《宋史•晁迥传》对此事有记载:“天圣中,迥年八十一,召宴太清楼……既而献《斧扆》、《慎刑箴》、《大顺》、《审刑》、《无尽灯颂》,凡五篇。”晁迥在文中列举了自西汉至后唐14例酷吏遭恶报的事例。清王昶曾评价道:“《慎刑文》述用刑善恶之报应,此碑则劝人广树阴德,而用韵语系于末。箴云‘愿布斯文,置之座右’,则非对君上言矣。”

宋《大观圣作碑》

西安碑林所藏宋《大观圣作碑》,原在陕西乾县文庙戟门外,1962年移入西安碑林。378厘米×140厘米×30厘米。螭首龟趺,形体高大,约刻于大观二年(1108年),为宋代通行一时的教育法规。碑额“大观圣作之碑”由蔡京题写,碑文由书学博士李时雍奉敕摹写宋徽宗瘦金体。碑文共28行,满行71字。碑文由立规诏旨(1~4行),八行内容、士子升选方法及各种优免待遇(5~13行),八刑内容及相关的惩处(14~20行),刻石缘由和相关官员署衔(21~28行)等部分构成。其主体部分《八行八刑条制》(5~20行)颁行于大观元年(1107年),而徽宗御笔手书瘦金体的《大观圣作之碑》刻于大观二年九月之后。也即当时刻立者,既有大观元年御制但非御笔的《八行八刑条制》,亦有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亲赐后御制兼御书的《大观圣作之碑》,目前存世者以后者为常见。宋刻原石在陕西西安碑林、河北赵州文庙遗址、河南偃师博物馆、山西运城市博物馆、山东泰安岱庙、河南新乡红旗区人民政府(原县文庙)等地均可看到。

碑身和螭首

龟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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