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长城边村社会秩序构建中的会社
——以土默特地区为例

2017-03-06 12:30许慧君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卷宗神社纠纷

许慧君,乔 鹏

1.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文物研究所,北京 100029;2. 北京电视台,北京 100022

晚清时期长城边村社会秩序构建中的会社
——以土默特地区为例

许慧君1,乔 鹏2

1.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文物研究所,北京 100029;2. 北京电视台,北京 100022

从明朝中后期开始,大量的汉族人(民人)越过长城,在长城外侧聚居,这些人也被称为移民,晚清时期移民业已形成了很多边村社会,从“边”到“村”的过程,是农业逐步取代牧业的过程,也是“边村社会”的形成过程。由于民人的进入而引起的原有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在基层组织方面体现尤为明显,故试图从基层组织会社入手,探讨长城以北移民社会的形成。

长城边村社会;会社;土默特地区;晚清

晚清时期山陕等地的破产农民、军队叛卒、内地手工业者,不愿继续在内地生活,很多人选择了明蒙交界的长城带,土默特地处中国北部边疆,经历了三次移民高潮后形成了一个边村社会。

所谓“边村”,“边”指边疆、边陲,明代的长城亦称之为边墙。但“边”也存在由外向内转换的问题,即从“边外”到“边内”。清朝之前,这里都属于边外地区,也就是长城之外,从清朝开始,土默特虽属边疆,却已开始内地化。所谓“村”,为定居聚落的代表。从明朝时的板升,到清朝的村社,都是汉人移民进入带来的产物。除此之外,“村”还代表着与聚落相关的一整套村社组织,它不仅存在于内地民人之中,而且逐渐于边陲中发展起来。从“边”到“村”的过程,是农业逐步取代牧业的过程,也是“边村社会”的形成过程。

土默特地区在民人大量进入之前,社会阶级结构很简单,主要分为蒙古贵族、平民和奴隶。由于民人的进入,改变了土默特原有的社会结构,在转变的过程中,由于观念和经济的冲突而产生了种种纠纷矛盾。这些纠纷矛盾对土默特社会造成了重大冲击,打破了土默特社会的正常秩序,土默特原有的盟旗制管理体制必须对此做出应对。

在土默特档案馆中存有大量清朝至近代关于土默特地区的档案,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珍贵的民间纠纷案件的原始状纸和官府判词。各种民间力量、基层组织的身影在这些案件中若隐若现,作者有幸对这些档案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整理,试图充分分析研究这批档案材料,通过对土默特基层社会组织会社的形成及功能等的分析,探讨土默特边村社会的形成。

清廷最早是采用保甲制度管理内地移民,土默特地区也不例外。(关于边村社会秩序构建中的保甲制度,作者另有文章专门阐述。)保甲制虽完善,但离城稍远之村庄“多系无业游民,迁移靡定,并有搭盖窝铺,随地牧宿,一处水草净尽,旋往他处谋生”,“或有五六十里始见一村,或一里数村,一村仅两三家居住”情形①,保甲的实行颇多窒难之处。随着民人数量的增加,在民人中间逐渐形成了社这种民间组织,处理民间事务、协调社会关系。这些功能在光绪朝达到完善成熟,会社成为支撑土默特社会的又一重要支柱。

“所谓社,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基层聚落,也是上古以来的聚落或土地之神,以后又延伸发展成为乡村的基层社区组织,同时,又演化成为按职业、爱好、年龄、阶层、性别,以及特殊目的等等结成的群体”[1]。“过去,凡立一村先立社。社,本来是土地神;立社,封土立社之意。后来,社逐渐成为集会办事的场所。乡村以村立社,城市以行业立社”[2]。华北的社在明代以里为单位,到明中叶里甲破坏后发生新的变化,而土默特地区的会社是与村庄伴随而生的。土默特地区之“社”在乡村和城镇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城镇中之行社多按照行业不同成立各行。笔者主要关注乡村中之会社组织。

一、城镇中之会社

土默特地区的城镇以萨拉齐、察素齐、毕克齐等处自然条件较好,经济较为发达,行社组织在这些地区形成较早,功能也较为完善。“萨拉齐、察素齐、毕克齐等地亦有专营商户,按各大行(如农业、商业、手工业等)立社,由乡耆及会首管理”[2],社负责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支应官府差役。关于归化城的行社资料有这样的记载:清康熙后期,归化城各行业之内就产生了会社组织。“清代,归化城商业分为十二行,每行均有会社,由正副总领负责行事,总领由各社轮流担任。后来发展为15个大社,30个小社”[2]。到清朝后期,归化城的行社发展到一百多个,据清末成书的《归绥识略》记载,这一百多个社行,有的是按行业性质组织的,如集锦社(跑外藩生意的通事行)、青龙社(碾房、缸房)、福虎社(面铺)、宝丰社(银钱行业)、衡义社(细毛狐狼皮)、荣丰社(小羊羔皮)、威镇社(老羊皮)、集义社(鞋靴铺)、聚锦社(粮店、布庄、纸张店)、仙翁社(戏园子、饭馆)、聚仙社(茶馆业)、当行社、马店社、福庆驼社、福兴牛社、福隆羊社、金炉社、银炉社、生皮社、纸坊社、车店行社、骡店行社、农圃社、成衣社、毡毯社、鲁班社、净发社、醇厚社(京货、估衣业)、农民社等;还有的是按商人籍贯组织的,如代州社、陕西社、晋阳社、交城社、定襄社、祁县社、上党社、宁武社、崞县社、盂县社、太谷社、榆次社、文水社、京都社、忻州社、太原社、蔚州社等。可见当时之归化城商业之繁盛情况。

归化城会社组织的最上层叫崇厚堂,下设青龙、福虎(为米面加工行社)等七大社八小社,集锦社是其中一个主要大社,以大盛魁为主的旅蒙商组成。康熙末年,行社逐渐增加,发展成为15个大社、30个小社。雍正年间,归化城商业分为12行,每行都有若干会社,各行由正副总领负责,总领由各社轮流充任。如归化城的钱行社的组织宝丰社即设有总领和副总领各一名,由归化城各钱庄银号互选或轮流担任[3]。12行的总领推选出4名乡耆组成“乡耆府”,“乡耆府”设在三贤庙内。乡耆为半官半商性质,有顶戴,出门坐红拖呢大轿”[2]。

包头(今之包头东部在清朝属于土默特地区管辖)在同治前已有商家会馆,同治年间(1862-1874)改称“大行”。包头商号分为9行:钱、当、粮、皮毛、货店(西庄)、牲畜、杂货、蒙古行、六陈行;手工业分为16社:毡帽、绒毛、鞋靴、理发、麻绳、仙翁合义(饭食)、清水(染房、豆芽)、金炉、得胜(肉铺)、栽绒、鲁班(木工)、恒山(山货)、义和(留人店)、成衣、糖粉、绘仙(画匠)。9行16社统归大行领导,凡摊派款项、支应差徭等事皆由大行指挥办理。大行还出钱招募乡勇(即商团)40—50名,负责维持地方治安[2]。大行总领从钱当、皮毛、粮店等大商号经理中选拔。总领下设会计、文牍、庶务、和办差人员,还有文武甲头各一人,共30多人。1897年(光绪23年)大行改为“公行”[2]。包头地区的“行”、“社”之区别在于种类的不同,即“行”乃相对于商业而言,“社”乃相对于手工业而言。将行、社区别按照行业的不同区分得如此清楚,在其他地区很少见。

萨拉齐是当时土默特地区商业最为发达的地区。据载“清同治年间,本邑商旅云集,肩摩毂接,懋迁最盛。但商情散漫,苦之组织业务进展辄感纷歧,遂以粮货钱当四业为主,组立公行,设关帝庙西庑。选乡耆二,总领二董其事,乡耆例由钱当业各选一员任之,总领例由粮货业各选取一员任之,比及民国,依法改称商会”②。虽然号称“商旅云集”,事实上该地的行社出现的时间并不早,很可能是资料记载不准确的原因。

城镇中行社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行社负责处理商界纠纷,维护治安。各商社之间发生纠纷,先到有关行社调处,仍解决不了,才上讼至衙门[2]。包头大行还出钱招募乡勇,维持地方治安[2]。其次,行社要支应官府差役。包头凡摊派款项、支应差徭等事皆由大行指挥办理。此外,行社还负责一些其他事务,如归化城乡耆府不仅处理商社事务(负责主持“开盘”及“过骡子”、“过标”的等事宜,即定市价、钱价和收交欠债),负责举办“养禁院(养活残废者)”和“济生院”(又叫官店,收容乞丐过冬)等慈善救济事业。除了以上一般功能外,各个专门会社都有自己的特权。例如宝丰社,所属各钱庄银号可以开出一种类似纸币的“凭帖”,在市场中流通,宝丰社掌握着决定凭帖兑换率的权力,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归化城的商业秩序。城镇中行社应付官差和处理社会事务的功能,和乡村会社是相同的。

各行社之间存在着矛盾,行社首领和地方长官之间也有矛盾。乾隆五年(1740年)十二月,不知因何事,署理同知通判将归化城当铺行头掌嘴,结果行头将城内全部当铺关闭,经上一级长官从中协调后才解决[4]。可见当时的行头势力颇大,甚至可以和官府对抗。咸丰十年(1860年)所立《整立钱法碑》载,旅店业的行业组织聚锦社和宝丰社之间多次发生纠纷,“屡次兴讼,”最终聚锦社获胜,并立碑纪念。

相对乡村而言,城镇中各种官府统治机构、官方组织更加健全、完备。通过对城镇中会社组织的简单介绍,希望读者可以了解,在乡村官府势力有限的情况之下,乡村进行自我管理调节的“会社”组织的发达。

二、乡村中之会社

会社是土默特地区比较普遍的民间组织,(因其一般都设立于庙宇之中,也称佛庙神社),是一个村庄为了祭祀神灵、分摊各种差事而成立的民间组织。“查口外各村都有公社,大村则一村自立一社,小村则数村公立一社”[5]。土默特社是随着村庄的出现而出现的,与华北不同,华北的社在明代以里为单位,到明中叶里甲破坏后出现了新的情况。土默特地区“共立社会,轮派地户,以备春秋报赛,敛资献剧,设供酬神诸事,名曰会首”①。

(一)会社的形成

随着民人数量的增加,逐渐将内地的龙王庙等信仰体系移植于土默特,民人的增加、庙宇规模的扩大,使得设供酬神、敛资献剧等逐渐提上日程,形成了处理民人事务、协调民人关系要求,以庙宇为中心,会社组织产生。察素齐村的龙王庙来源于从山西出口的汉人随身背出的一个小龙王,最初只在一间小土房里供奉祭祀。随着民人人口的增多、经济的发展,于嘉庆十三年(1808年)兴建了砖木结构的龙王庙,随着人口的增加,又于道光八年(1828年)建了一座新的龙王庙。于是察素齐的龙王庙分为东、西两座,而随着龙王庙的分立,察素齐的会社组织“青苗社”也实行了分社,分为东西两社,分别以东西龙王庙为社址[6]。关于会社形成的确切时间,无法找到相关资料,现今所见文献关于会社的确切记载,最早为嘉庆十九年(1814年)王毕斜齐村公社会首的记载[7]。而蒙古神社何时出现,是否为受民人会社影响而产生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会社一般拥有自己的产业,包括土地、房产(一般是禅房)、水磨等等。首先是土地,土地是会社最重要的产业,也是纠纷最多的产业。土地的来源,除去朝廷的赏赐之外,以民间众人捐赠为多,“公中施舍佛庙地 ”[8],寺庙征收地租作为“香火养膳之资”,出租于人。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某村庙“立有朝英木素召把什、来保同施过建庙神地一块,计数四十余亩,系某喇嘛倒尔计,假萨喇嘛所施,庙西北香火地二十亩系班宝所施”[9],王笔斜气村“有公社空地基一块,约二十余亩”[7],倒拉土木村“因本村佛庙有草滩地一块,计地七十余亩。于道光二十六年禀明本管前故伊参宪案下,查明俱系本村佛庙之地,作为香火之费”[10]。围绕佛庙土地,也常常发生各种土地纠纷。光绪8年(1882年),“郑沛雨将佛庙社地并小的等家地亩盗卖何进保等”[11],光绪十五年(1889年),八台营子村六十二岁的蒙古吉牙图的土地纠纷中,称被告徐大明“贿出佛庙会首八音尔、巨宝、保子等,倚恃社力”[12],在审理案件时使其手眼,“将小的户口地亩竟而断为佛庙之产”[7]。

其次是佛庙殿宇。佛庙殿宇一般都由最初简陋的房屋逐渐增修而成,翻修所需经费为村众集资或佛庙出资。如倒拉土木村,本有佛庙香火地七十余亩,因原有佛庙坍塌不堪,“阖村公议,向职父巴图先行独垫财力,将其旧土房拆建瓦房,又添盖东瓦禅房一间”[10]。而水泉子村“延及光绪十四年以前,殿宇顷颓,莲花座下院内丛草延蔓”[13],后社首因“每年除花费外尚有余项”,遂决定“估修庙宇,稍有不足,再行转贷即可凑成大工”[10]。虽然兴修庙宇是佛庙神社出资,但为了获得足够的经费,佛庙神社不得不开展一些经济活动,也对当地社会产生了影响。

此外,水磨等也是会社的重要资产。光绪二年(1876年),哈拉沁村蒙古佛庙甲会为霸占庙产事上控,“因庙费拮据,向赵姓借使钱二百八十吊,将庙上收吃向水磨空地基租钱三吊四百文,每年以此租钱扣收抵还”,“此水磨伊于咸丰年间向赵姓换过一盘之约,下剩一盘本系佛庙香火养膳之资……此一盘磨每年庙上收吃租钱一吊六百文”[14]。由水磨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为数不少,但水磨可以带来丰厚的经济利润,也是佛庙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会社拥有自己的产业,就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经济组织的身份参与土默特地方社会经济活动。此外,佛庙神社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机构。

会社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出租所得。哈拉沁村蒙古佛庙甲会上控霸占庙产的案件,可以说明会社如何经营会社事务,“窃思本庙收吃租谱系香火养膳,非止一家,虽其年远,实情可考”。将水磨出租所得之钱也是庙中重要收入,“当因庙费拮据,向赵姓借使钱二百八十吊,将庙上收吃向水磨空地基租钱三吊四百文,每年以此租钱扣收抵还,至今三十余年”[14],哈拉沁村“庙上收吃向水磨空地基租钱三吊四百文”[14]。拥有独立的经济是佛庙在土默特地区影响社会事务的重要原因。

(二)会社的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

会社是在内地民人数量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为民人集体服务以促进移民社会发展的民间组织。会社的形成及功能的健全是渐变的过程,光绪朝时,会社功能基本达到完善。会社对移入民人的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

首先,会社每年都要“讽念大经,设供领牲”[13],组织移入民人的宗教活动。这些活动使得内地民人精神有所寄托,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这也是每年为数不多的村民得以聚会的场合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凝聚村民集体感的重要活动。村民以这种形式结成一个共同体,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排除在外,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水泉子村七十三就未能入社。水泉子村的会首首领云骑尉毕勒克图控告村人七十三,控状内称:“伊原系南刀拉板申西沟门皆有户口庙会,又移住于金家营子,后徙至职村,其先人因不守正业,尚未入的社内”[13]。“六月领牲时伊称,图参领去年令其入社上庙分肉,众蒙古未与交言,亦未分给祭肉,忿恨而去”[13]。对于讽念大经、设供领牲所需的经费,资料中虽未记载,但我们根据民国二十三年的调查报告,可以有一个相对的概念。民国时,南店乡“每年于龙王庙领牲五六次,共花费洋三四十元,按全乡地亩均摊”。讨号板乡,“乡内有关帝庙,龙王庙各一座,均建筑于清乾隆年间,每年领牲四五次,共花费洋三十余元,对于神像祭祀,甚惟虔诚,去岁曾修葺关帝庙,共花费大洋五百余元”。朱亥乡,每年除在各庙领牲祈福外,尚唱戏以酬神。每年唱戏二次,共唱戏六天,约需洋一百余元,与领牲及平安戏合计共需洋二百二三十元。一为平安戏,多在春季举行,一为娘娘庙会,在旧历四月二十七八日举行。当调查时,适值该乡唱戏,红男绿女,盛极一时,公开赌博,竟有四五处之多,一在禅房,余在会场,每处约有青年乡民数十人参加,呼卢喝雉,喧嚣备至[15]。清朝情形虽与民国不完全相同,但通过对民国情形的了解,大概可以对清朝时庙会领牲情形有一模糊概念。

其次,村民每年都要按照拥有的土地数交纳相应的“神社钱”,即“应社摊差”。神社会费是村民日常生活的一个必须的支出,“乡村对于官府公事甚简,惟共立社会,轮派地户,以备春秋报赛,敛资献剧,设供酬神诸事”①。神社会费为按地亩摊钱,“每年所出神社官差一应花费,均系按地亩摊钱,”[16]而土默特地区土地出租普遍,归属也比较复杂,这就决定了神社钱的交纳产生了问题。如,光绪十一年(1885年),上下达赖村之间由于土地归属于蒙社还是汉社问题而发生了一场纠纷。

时小的等与上下达赖两村蒙民甲会会同议定,依照旧年旧观,将乔秉义所退之地按亩应社,摊费之事自光绪四年归入上达赖村蒙古神社应社。至今毫无异说。迨至上年间,袁□海等所退之地亦照旧规,仍应蒙社,业已六七年矣。不意空出下达赖村甲会王楞达、李喇嘛等,欲将前已退交,归与上达赖村蒙古神社应社摊费户口地亩,硬霸与下达赖村民人神社摊费。因不遂意,控在萨厅案下[17]。

事实上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入社,关系到神社费用交与谁家。而蒙汉两社所争,正是“神社之费”。光绪朝时,汉社强迫蒙民加入的情形屡屡出现,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领催格海呈称:“近日村中甲头张六九、会首赵德明等向小的言说,托府主出谕,由各村捐办义务,勒令小的入社,随同伊等摊办襟差”。但格海认为:“蒙民各别,各有各社,各当各差。先人以来,充应兵差是正差,而民人□差是民人分应。断无有兵民混当差使,兵应民差而民应兵差之理”[18]。连领催都被强迫加入汉社,何况无权无势之普通人?此时会社的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本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会社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当地社会的不安。

会社在当地社会的第三个影响,是通过会社所存帐簿记载的民人地亩数,协调水利分配、分摊神社钱,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凡有入社应摊之地,其花户姓名地亩数目,各村社均有社帐可查”[19]。村民中间发生土地纠纷的时候,常常要到神社查阅底账。光绪十二年(1886年),某蒙民因为案件涉及自己土地所在,才“到新营子村庙上,同与该村甲头冯明等查出庙上所摊神会帐薄,问明情节,始知高步仁将小的户口地三顷余亩盗卖民人”[20],蒙民将自己户口地出租与民人之后,往往坐收租金,很少查看土地情况,常常出现被人盗卖地亩与别人的情形。哈拉沁村蒙古建有佛庙甲会,由会首管理佛庙中一切账簿,“由倒尔济先人世充会首,经理庙上一切帐薄”[14]。佛庙神社事实上起到了除官府之外又一土地登记管理者的角色,补充了官府职能的不足。由于和村民联系紧密,会社账簿所载情况更真实,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更直接。

会社的作用与甲头不同,甲头是对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节,使社会恢复到正常状态。而会社作用为对民人社会进行调整整合,以促进土默特社会更好的运转。

土默特地区水利资源缺乏,水利纠纷突出,水神社在协调用水秩序中的作用尤其明显,我们以水神社为例进行进一步分析。

三、水神社

土默特地区自然条件尚好,但水利资源比较缺乏。在耕地土质相当的情况下,是否有足够的水资源浇灌土地,是决定土地产量的重要条件。故此,围绕水利使用产生的纠纷,是土默特地区社会秩序发生震荡的重要因素。土默特地区最主要的水利资源,乃从土默特平原背部的大青山山沟中流下的沟水。大青山较大的沟渠有十五道,这十五沟沟水是维系土默特农业的重要支柱。

土默特地区的水利纠纷比较普遍,水利纠纷不仅发生在争夺用水权中,而且由于为数不少的蒙古地主将自己名下的水分所有权出租给汉人,使得在水分出租和使用中也存在相当多的矛盾。此外,水利纠纷牵涉社会中各个阶层,使得原本简单的水利纠纷,成为一根牵动土默特社会方方面面的敏感“神经”。例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的时候,在位于归化城西侧的毕克齐发生了一件盗卖渠水的案件。

道光二十六年,蒙古族的来财子将毕克齐水磨沟的水偷卖给了五里坡村大财主王贡,引起毕克齐三合社(园行、大行、蒙行)不满,派人将来财子打死。由此引起毕克齐和王贡争讼案。毕克齐的水分本不允许卖给外人,来财子偷卖水分,引起村人不满。王贡本为从山西移来民人,为五里坡村三家大地主之一,名下设有“德生堂”。德生堂即为王氏堂名,当时拥有较多土地的地主庄园都有自己的堂名,犹如城市商号有堂名一样。来财子案件发生后,毕克齐与王贡的争讼案件历时二年零四个月,双方都花费了大量钱财。王贡坐牢两年半,将百分之八十的土地都以活约的形式出卖[21],家族衰败。社会秩序发生震荡,土默特如何应对,以使社会回到相对平稳状态,同时也防止以后发生类似状况的呢?

“道光二十六年盗卖渠水案发生后,乃组织五行办事社,议定使水办法,其法以十六天为一轮,但在十六天外又增三天,当日因讼费亏累甚巨,款无从出,借此三天水分变价以资抵补,固一时权宜之计耳。其后亏空已补,而三天额外之水终于相沿未改”[2]。

所谓“五行办事社”,指的是由农行、商行、六成行、屠宰行、蒙古行组成的组织[21]。土默特地区错综复杂的社会权利结构,似乎从这件水利案中可以窥见一角。在土默特社会中,拥有水分的蒙族平民、内地移入的汉族大地主、村庄、行业组织、蒙族内部民间组织都是社会重要成员,对于社会秩序,他们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但是道光二十六年的盗水案件并未取得圆满结局,因买水以及水费使用依然存在许多矛盾,直到民国年间成立水社之后,这一问题才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民国二十年成立水利社,议将三天水价年约三百余元,以六成归土默特旗学校经费,四成归蒙古行办公经费。于是流弊除而争端息”。

土默特地区水利纠纷频繁,水神社存在的村庄,由于有水神社的统一组织,有具有一定官职或能力出众的水神社社首,在与外村发生的水利纠纷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

水神社成立的时间较晚。据现有资料,水神社最早出现于乾隆年间。“今小的等九家不知油楞一家所卖与伊系何处水分,但小的等水神社自乾隆年间就有龙王河神庙宇”[22]。有的村庄在道光年间才出现了水神社,“卑厅查,该李灏家原在珠尔沟置地在先,该村设立水神社在后。不过彼时因李灏家并未布施钱文,因而未载社帐之内”,“道光三年上,小的先人纳音太出租与李灏家清浑水地七十余亩,原带水分”[23]。水神社之所以出现的较晚,可能的原因是水神社是一种已形成一定组织的民间调解系统,除了这种制度性协调机制外,民间还普遍存在类似习惯法的口头协调机制。另外,在移民人数较少时,水利资源的不足还不凸显。随着移入民人数量的增加,各种纷争增多,调解纷争的形式也需要系统化,于是水神社应运而生 。

水神社的作用,首先表现为调整水利分配。珠尔沟村水神社成立于乾隆年间,“小的等水神社自乾隆年间就有龙王河神庙宇。到嘉庆十三年,众地户等拆旧建新,嗣因众地户浇地强弱不分,动起口角。是以道光二十四年,全化寺喇嘛并蒙古民人三赦公同商明,按以水口流水之势,照社帐有地亩人名分开水分③。从每年立夏前七日,按焚香分寸轮流使水浇地,不许紊乱成规。如此小的等村始得相安”[22]。珠尔沟村的水利纠纷中,蒙古、民人、喇嘛庙、喇嘛都参与其中,蒙民和内地民人争夺水分是可以理解的,但喇嘛庙何以也加入关于水利分配之中?因为在土默特地区,召庙也拥有某些河水的所有权。水利的分配,最初根据“社账有地亩人名”分开,建立在地亩基础之上。发展到后来,乡村水利的分配已经不仅仅依据地亩,还包括买卖的水股。据说察素齐村“水神社”的农户买有万家沟的水共78份(一说80份),“在78份水中,4个蒙古族水头每人一份,为世袭;西园子蒙古喇嘛家买有全河水,用期半天,其他农户买有水份子各家不一,如西园子梁家(梁生贵)有水2份,回民‘福成魁’骆家有水2份,宁武海子背李家有水4份等。凡有水份子的农户在清代都是从归化城副都统衙门购买龙票,到民国年间则在土默特总管衙门办理买卖手续”[6]。这些水份也是进行水利分配的重要依据。由于水神社的存在,村庄内部在进行水利分配时,就有相对稳定的秩序,保证村庄内的农业生产。当然纠纷并非从此绝迹,但相对于没有水神社进行协调的村庄,存在水神社的村庄的用水秩序更加有序。到清朝中后期,个别出口民人不遵守用水章程,争抢用水、争卖偷卖水份者大大增加,往往由此涉讼。

水神社除了管理村内水利的分配使用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显示在调解村际水利纠纷中。土默特地区村际之间由于争夺用水而发生的纠纷数量众多,以察素齐村、把什村、云社堡三村之间的用水纠纷时间持续长且影响大,最具代表性。察素齐村、把什村、云社堡村三村成三角形,三村共用大青山万家沟之沟水。万家沟的沟口位于把什村西端,该沟沟水可灌溉察素齐、把什村等十余村镇土地200顷[2],但毕竟水少地多,发生纠纷不可避免。三村中察素齐村成立了水神社,组织分水,应付水利纠纷中的各种问题,“察素齐凡有万家沟水份子的农户又组织了一个管理、使用水的机构叫‘水神社’,又称‘糟牛社’”[6]。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三村之间因争水发生械斗,有人受伤。察素齐水神社社首公中佐领福隆太、世管佐领都隆都参与了这次事件的处理[24]。但对处理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四个月后,察素齐村水神社会首佐领福隆,骁骑校硕克哩贡达赖,民人王盛威、赵德富,水头蒙古库连气、蒙古蓝柱尔同蒙民地户丑官子等再次上控:

“经蒙大人委派福参领会同程前厅先次堂讯,虽情知把什板申村居上游,蒙民握强,并未深究水鬼等。但劝令职等村中世管佐领都隆义让把什板申村多浇一日一夜,乃下堂后因事更偏。都佐领投具复禀,呈明苦乐不公缘由。又蒙批,准把什板申村分使三日三夜,职等察素齐村仍分使两日两夜,所有云社堡村内接水处分使十分之二。虽奉批示,但事来定局,案仍未结。及于去冬,又蒙谕,令察素齐村公行总领同原办事人马秉义等妥为劝办,禀覆核夺等因。不料公行总领等事未妥办,亦未禀覆前来。及于今正月未开篆之先,不知把什板申村豪富蒙古等如何播弄,伊村以两日两,以职村一日一夜。突于月十三日封印期内,奉华厅主、福参领双衔告示晓谕,并未分别严禁,偷开渠口,私浇淤地,亦不惩儆水鬼等。特谓该村一相情愿之事。又兼案已详销,所争者混水。迄未断归旧章,万难寝息。现在阂村蒙民地户向都佐领滋闹不依,堪有立时遭祸之势”[25]。

该案所争为洪水,土默特地区的“洪水”不同于普通河水,特别肥,里面含有鸟粪、杂草、腐殖质等,酱一般的颜色,粪一般的气味,浇过的地能澄下一层淤泥,功效不亚于肥料。一般关于用水的章程多涉及清水,关于洪水的比较少,事实上洪水也极为珍贵。案件的处决结果,我们并未看到。但从这件水案中,可以看到水神社在水利纠纷中的作用。由于水神社的成立,一村之内的水资源的分配使用秩序化了。但就村际之间的纠纷而言,水神社的成立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村际间的纠纷更加激烈。

水神社在当地社会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水神社所保存的社账发挥的作用。水神社一般都设立于村中的庙宇之中,庙宇中保留的水神社社账记载了村中土地归属和水份的分配。而这些是解决当地普遍存在的水利纠纷、土地纠纷的关键性因素,水神社存在的社会意义也就远远超出了仅仅协调水利分配之单一层次,这一功能在清朝末期时尤为突出。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珠尔沟村发生水利纠纷,民人李灏呈控马秉义,因马秉义借口李灏没有使水权利组织其使水浇地。其中马秉义说到:“小的们村内使水浇地,向按水神社存道光年间底帐为凭”[27]。同一案件中,水神社蒙古地户双喜等呈称:“小的双喜等所使之水系水神社公渠清水,凡社帐有地有水。如社帐无地,势不能使焚香之水。……小的等水神社共有十家蒙古,凡有地有水者,均载入社帐。……殊不思,水神社帐上无伊地亩,小的等该将何人之水让伊浇地。乃伊原日既未置水神社地亩,又无伊之水分”[27]。

四、结语

如前所述,分析了会社在边村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也提到了保甲制度的存在。那么,保甲制度中的甲头和和会首共同存在的村庄,二者的关系如何?二者之间以合作为主还是以冲突竞争为主?

事实上,一村之中,甲头或会首交错复杂,一人多职或多人一职的情况常常存在。如在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东乌苏图村的案件中,甲会、甲头为一人,而会首另有其人[28]。再如咸丰九年(1859年),王毕斜齐村发生的土地纠纷中,出庭作证的万家保即为该村会首,同时也为该村甲头。在这种情况下,兼任甲头和会首的人在村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自明。一种说法认为会首领导甲头,“清代村社的首领叫会首(也叫纠首),由一家任总会首,数家任分会首。会首多系村中大户,一年的开支统一支垫,然后由各花户摊还”[2]。“会首以下设甲头,专管执行村中政令,维持治安等事项。再下设有差夫(跑花户、催差徭)、巡田(看护庄稼)、更夫(打更防盗),村社办公场所多设在庙中”[2]。该段材料认为清朝时乡村中设有会首,会首下设甲头,认为会首和甲头的关系是上下级的关系,但我们在大量的档案文件中并未发现会首领导甲头的例证,这种说法尚有待进一步验证。

而关于甲头和会首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还未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甲头和会首共同出现,共同处理事件。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在大青山后两项厂地内划分村落,分设六局,遴委留城当差,各委员并捕盗营经制外委,各带书差弓手,眼同各村甲会首,核实查丈”[29]。例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通知东西五速图村甲会向郭得胜等考较使渠凭何”[30]。再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二十家村发生的桃儿状告村中甲会的案件中,“二十家子村甲会陈银扣、张殿华”[31],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两施格气村甲会状告村中大户连明应案件中,“新旧甲会蒙古合同、民人王存等告连明应侵吞积谷”[32]。甲头和会首的关系还是比较融洽的,二者共同维护着地方社会秩序,而官府也基本将这二者视为一体。

虽然我们将会社的作用单列出来进行分析,事实上,在当时的村庄之中,官方保甲制度下的甲头和民人内部的会社组织、以及蒙族盟旗制度之下的基层官吏领催等,在处理地方社会事务中都发挥了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一者的变化必然引起与之相关的其他几方的变化。土默特社会日趋复杂,各种力量彼此冲突、妥协、斗争,到光绪朝时,形成了新的土默特社会。

注释:

① 绥远通志稿[Z].抄本,民国,卷26,保甲团防。

② 韩绍祖.萨拉齐县志[M].厚和大小铅印局,成纪七三八年,卷7,法团。

③ 水分:一般涧水的所有权都归土默特蒙古所有,由各佐领和领催进行分配,各蒙户浇地都有定日、定量,俗称“水分”。

[1] 赵世瑜.明清华北的社与社火——关于地缘组织、仪式表演以及二者的关系[A],狂欢与日欢与日常.北京:三联书店,2002: 231.

[2] 土默特志.[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933,295-296,169-170,24.

[3] 卫月望,袁兴.归化城的宝丰社[A]. 呼和浩特史料第六集,1983:177.

[4] 土默特清代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4,卷宗号1051.

[5]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6,卷宗号2836.

[6] 白贞.孤灯孑影话春秋——漫谈察素齐历史之变迁[A],土默特文史资料[Z]五.内部资料.

[7]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015.

[8]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1975.

[9]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372.

[10]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166.

[1 1]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061号,2062号.

[12]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135.

[1 3]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4,卷宗号1622.

[1 4]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047.

[1 5] 绥远省各县乡村调查纪实[M].第一集,绥远省教育会印行.

[1 6] 土默特清代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6,卷宗号2836.

[1 7]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089.

[1 8]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213.

[1 9]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6,卷宗号2836.

[20]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097.

[21] 王道.漫谈水磨沟水[A],土默特文史资料[Z]四.内部资料,219. 224

[22]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203.

[23]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4,卷宗号1624.

[24]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243.

[25]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254.

[26]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1624.

[27]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203.

[28]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4,卷宗号1581.

[29] (民国)郑植昌.归绥县志[M].北平:北平文岚簃,1935:11上. [30]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5,卷宗号2313.

[31]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4,卷宗号1737.

[32] 清代土默特档案[Z].全宗号80,目录号4,卷宗号1732.

(责任编辑:吴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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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学报编辑部

2017年6月

Rural Organization of the Great Wall Frontier Village Social Order in Construc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Taking Tumote Area as an Example

XU Hui-jun,QIAO Peng

1.Chinese Acodemy of Cultural Heritage, Beijing 100872;2.Beijing TV Station,Beijing 100022

From the mid Ming Dynasty, large number of Han people (people) across the Great Wall, inhabit outside the Great wall. These people are also called immigrant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began to immigration has formed a lot of frontier village society, the “frontier” to the “village” of the process, is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e gradually replace the animal husbandry, but also “the formation of frontier village society” process. Due to people’s entry original social aspects of change is particularly obvious in the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tart from the rural organization, on the formation of immigrant society.

the Great wall frontier village society; rural organization; Tumed area; the late Qing dynasty

C912

A

1007-6875(2017)03-0127-08

日期:2017-03-23

10.13937/j.cnki.hbdzdxxb.2017.03.025

许慧君(1980—),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文物研究所长城项目组主要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北方民族史、明清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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