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反腐的现实困境和路径选择

2017-03-06 01:20徐荣梅
理论月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腐败信息

□徐荣梅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陕西西安 710068)

大数据反腐的现实困境和路径选择

□徐荣梅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陕西西安 710068)

大数据时代,腐败行为难免会留下电子数据的蛛丝马迹。大数据技术为反腐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大数据特有的优势能够为查证腐败行为、探寻反腐治本之策、提升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做好网络涉腐舆情的管控与引导提供独特的技术支持。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反腐中的优势,让应然变为实然的现实,必须直面当前影响大数据反腐的现实困境,探寻完善和提升大数据反腐的路径,为反腐提供更加广阔的资源平台和科学方法。这已成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反腐倡廉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大数据;反腐败;现实困境;路径选择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人都是数据的制造者,人人也都是数据的使用者。发生在大数据时代的腐败行为难免会留下电子数据的蛛丝马迹。作为反腐重要证据的电子数据就成为大数据时代记录腐败行为的数字脚印。大数据为反腐败工作按图索骥查证和预防腐败以及找寻科学的治理反腐的路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思路。在大数据时代,唯有善借巧借大数据新技术的力量,才能实现乘数效应,激发反腐机构的内力,不断拓宽思路,提升反腐工作的方法,提高反腐能力。因此,以建立廉洁政治为目标构建腐败治理联动机制,促进大数据时代治理腐败方式的变革,科学地运用和处理数据,是当前政府治理腐败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 大数据给反腐带来的机遇

大数据特有的技术优势给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1.1 运用大数据为查证腐败行为提供精准服务

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精密地记录着贪腐人员的思想、活动和社会关系,贪腐人员的行为不再被视为互不相关、随意偶然的独立事件,而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信息链条。再隐秘的腐败行为都会在数据信息链面前留下蛛丝马迹。而且在数字时代,记录贪腐行为的信息可以无限期地被保存。永不磨灭的数据记录痕迹能成为永久记忆的数据,既使多年也会被翻出来,成为悬在有过贪腐行为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其难以掩盖过去。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反腐机构建立的相关数据库、视频监控系统、互联网等记录和储存着公务权力运行的数据轨迹;被审查人员的短信、往来的电子邮件、通信记录、朋友圈、微博、交易记录和音频视频电子文件、身份证登记系统等都会客观记录其一连串个人行为;而来自官方反腐机构的网络举报平台接到的音频、视频、文字等数据信息,也是涉腐信息的重要来源;网民运用新媒体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途径,会提供大量的数据问题线索。大数据时代每天都会产生大量与腐败行为相关的数据,这些数据呈现出碎片化、杂乱无序化的特征,看起来没有意义,好像无关紧要,但是在集纳大量的数据之后,运用大数据技术就可以发现数据中蕴涵的相关价值。大数据技术弥补了传统反腐手段的不足,通过对抓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筛选、比对、关联分析,能够发现传统技术难以发现的关联关系,能够使得各种数据信息相互印证,使各种证据关联起来。这既有利于获得有效的电子证据,又能够锁定贪腐人员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绘制出贪腐人员的相关人物关系图、贪腐行为轨迹图以及资金资产的流向图等,使反腐部门能够直观快捷地找到关键要素,理清贪腐行为的脉络、深入挖掘证据线索,查清外围、做实证据,认定贪腐事实,快速突破案件,降低成本,提高反腐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1.2 运用大数据探寻反腐治本之策

腐败之所以被称之为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总是不断突破现有制度的束缚,诞生新的形态。大数据具有透过数据看本质的强大洞察力。通过关联大数据可以反映出数据之间联系的普遍性,从而能够深刻地揭示出数据背后所蕴藏的由此及彼的规律特性。大数据的整体分析功能可以使我们对某个领域、某个部门、某些方面、某个环节最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出现的腐败问题中哪些问题最突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运用大数据的信息技术优势,“全、快、真、准”地找到腐败活动案发的客观规律,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综合提炼、分类、抽丝剥茧,从中找出腐败的新特点、新情况、新形式,实现从宏观到微观、主观到客观、概括到精准的跃升,使我们能够更加科学准确细致地分析事物现象及其本质,发现细小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寻找防治的对策,防范“小病”成“大病”、“个体病”成“流行病”,通过实时监控、跟踪研究、动态管理,分析、改进、评估反腐倡廉建设质效,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反腐工作的方法和思路提供参考借鉴,辅助做好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做好相关领域防治腐败的建章立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3 运用大数据提升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

大数据时代,新媒体的发展使反腐倡廉教育对象在接受习惯和关注焦点方面都出现了明显的多样化倾向。一方面反腐倡廉的教育对象不再像以往一样完全被动地接受教育者的安排和灌输,而是信息获取行为日益个体化、多元化、隐蔽化,其接触面更广泛、了解信息的渠道也更多更宽,这就对我们传统的完全凭借组织权威进行的反腐倡廉教育灌输的模式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另一方面传统的数据处理方式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大数据时代反腐倡廉教育对象的思想行为特点,难以因材施教。而大数据与以往数据处理技术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改变了“样本代替整体”的传播处理方式,通过对全时域、全维度的反腐倡廉教育对象的数据进行挖掘,清晰地揭示教育对象的个体思想行为状况,通过分析结论对每名教育对象的接受习惯、学历状况、关注重点、思想特征、心理状态等特点获得更加细化的感知,可将教育对象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并实现更加精确的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实现精准推送和定制服务,为反腐倡廉个性化教育的谋划、实施和致效提供更加切实的支撑。

1.4 运用大数据进行网络涉腐舆情的管控与引导

大数据时代,人人都是传播者,来源于网民发布的涉腐信息真假难辨,而数据的传播呈现动态性和裂变式传播特点,在反腐机构还未知晓之前就可能已经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一方面容易打草惊蛇,使腐败分子在反腐机构查实之前就提前销毁证据,定立攻守同盟,给即将到来的反腐机构调查核实造成巨大的阻碍。另一方面涉腐信息容易吸人眼球,极易迅速传播,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渲染消极情绪,放大负面消息,挑动亿万网民的敏感神经,形成网络围观和负面影响,引发现实的不稳定。大数据在舆情监测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作用,可以有效缓解信息数据的无限性和人们关注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其强大的预测预警能力为主动干预涉腐信息走向提供了可能。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涉腐舆情监控和分析,对涉腐舆情数据进行立体化、全局化、动态化的监控,可以弥补传统舆情监测的片面化、单一化、静态化的不足,实现全面抓取和记录微信、微博、论坛、博客等各个网络平台数据,还可以自动识别音频和图片等数据,进行专业的统计和分析,形成监测分析研究报告等成果,进而有效地把握涉腐舆论导向,精确预判社会涉腐舆情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提高涉腐舆情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参考。

2 大数据反腐面临的现实困境

运用大数据反腐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然而,当前在推进大数据反腐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方面的困境,制约大数据反腐应有潜力的发挥。

2.1 部门之间在数据的建立上存在“数字鸿沟”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互联网普及程度存在差异,使得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信息技术的应用上存在差异。部门之间信息化数据使用强和信息化数据使用弱之间的差异依然比较明显。体现在信息化数据的建立上,有的单位数据的信息化做得非常好,在行政管理领域建立起了反映公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行为管理的较为全面的数据信息,便于检索、查询相关信息。而有的单位却还停留在纸质资料信息上,根本没有对其进行电子化处理;有的单位有现在的资料,过去的资料却并没有整理建立电子数据库;有些单位部分有数据、部分就没有,还有的建立数据库并没有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提供的数据老旧过时。无差别存储的数据,很难产生价值。信息化时代数据信息还停留在过去纸质+手工的模式下,尤其是现在实行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每年让领导干部填写的只是纸制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没有建立起电子信息数据库,这样对于反腐机构的监督来讲对个人有关事项数据的连贯动态监测非常不便,难以通过横向和纵向对比发现问题。缺少数据支撑的反腐,必然不利于对公务人员实行精细化管理和监督。

2.2 采集的相关数据信息失真可信度低

大数据与数据最大的区别,是其客观存在、天然生成的特性,以及数据量大。而反腐所需的政府部门构建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大多是依靠自下而上的汇总而来,有的数据本身就不是真实的,有的是经过很多删减、修饰和篡改的数据,甚至不同部门关于同一事项的数据信息都不一致,互相矛盾,数据存在很大误差。例如,由相关单位采集的个人有关申报信息,建立在被申报人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向组织申报个人有关事项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而当前对个人有关事项的申报只是采取抽查核实,抽查的比例过低,大多数人的申报事项并没有经过组织核实,或组织审核流于形式,建立在个人申报不实基础上的数据库,本身就隐藏了涉腐的信息。尤其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影响力对于个人有关数据信息进行篡改和删除,进行数据做假,这样,数据的反腐价值就会大打折扣。而对于网络曝光的涉腐信息,举报人举报的目的并非都是处于公平正义,有的夸大其词、有的是借机报复、诬告陷害。网上的信息真假难辨。信息量的激增而大量的数据失真、以及价值密度很低的数据,导致庞杂的数量群中难免有大量不相干的无效数据存在。而在整个数据中,与腐败行为最密切相关的数据相比,无关紧要、失真的数据甚至占到大多数。即使有云计算的辅助,也很难确保高效、快捷地获取所需的精准的反腐情报。在大数据中数据之大,涉及几万、几百万个甚至数百亿个变量,如果每一个变量都造成一点点误差,许多误差的叠加而形成的预测结果,很可能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2.3 预防腐败相关数据壁垒导致出现数据孤岛

运用大数据反腐需要政府多部门数据为反腐服务。“除了纪检、检察系统自身的数据体系外,工商、公安人口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金融机构、通信企业建立起来的海量数据库,也为反腐机关获取相关人员信息、获取并查处犯罪等方面提供详细、准确的帮助。”[1]而当前这些数据是否足够丰富和是否对反腐机构开放直接制约数据的利用效率。目前大数据反腐发展的障碍体现在不同部门之间数据的流动性与可获取性低。拥有部门数据的单位各自为政难以共享,造成了反腐数据的碎片化,使反腐信息领域呈现出一个个信息孤岛。数据的流动性与可获取性差,信息不流动、难共享;各部门在信息化系统建设中缺少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各系统之间、数据之间信息采集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标准,已有的有限的数据资源标准化、准确性、完整性低,难以利用数据进行系统性整体分析,只能微观局部量化分析,数据利用价值不高。数据的可获得性、时效性和标准化较低,闭塞保守和单打独斗大大降低了数据的反腐价值,限制数据价值在反腐中的增值。

2.4 大数据反腐极易侵犯个人隐私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都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数据,有些是基于个人手机通讯、短信、QQ,以及GPS等定位系统、甚至行车记录仪,以及个人在银行的交易信息往来,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等的信息而获得,大量的数据信息以及其高效的运作处理模式,极易暴露个人隐私,如果数据信息使用不当就容易使个人隐私曝光于社会大众面前。网民在网上曝光腐败行为也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打草惊蛇。大数据的信息来源不可避免地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嫌疑。个人使用不当,黑客的攻击等容易泄露个人隐私。防腐相关数据要在尊重个人隐私基础上如何合理、合法地被反腐部门以及网民所使用,如何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成为大数据时代必须考虑的问题。防腐相关数据的收集、使用与个人隐私安全之间的矛盾成为依托大数据独有的数据交换跟踪、监测公务人员是否存在腐败行为的难以回避的问题。反腐部门使用相关数据必须设置数据处理原则以及行政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有一定的限制,通过界定使用主体、使用权限、使用者的法律责任,防止相关数据被滥用,防止公务人员个人隐私受到不法侵犯。而当前在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大数据的飞速发展相比,通过相关立法来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却显得相对滞后。当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电子数据取证运用方面做出规范,更没有相关的标准。因此,“完善法规制度,补充电子数据及其取证的内容,制定电子数据取证标准规范取证工作,”[2]对于保障数据共享和合理使用数据、保护个人隐私显得尤为重要。

2.5 掌握大数据的技术人才难以满足反腐需要

运用大数据进行反腐不是只需要拥有海量的数据信息就能办到的,更需要能够对这些富有含义的大量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和分析的人才,才能解读出大量数据所蕴含的深层含义,进而助力反腐目的的实现。大数据只是为反腐提供了一个庞大而且易于索取的“信息来源”和“数据仓库。”[3]由于大数据中数据量大惊人,无序化排列的碎片化信息,需要专业的人才将重复的和无价值的信息去冗分类,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从海量的信息中捞出来,让碎片化的信息有序起来,找出其背后的神秘关系,从相关性中找到规律性。我们不仅需要人才开发集数据查询、数据预警、数据分析为一体的相关部门的党风廉洁建设大数据分析平台;还需要适应新形势下执纪审查的要求,建立专业的反腐电子数据取证队伍。而当前运用大数据技术反腐由于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在一些方面还难以发挥大数据反腐的应有作用。

3 提升运用大数据反腐的路径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地给原有的反腐倡廉工作的运行模式带来变革。及时适应变革,提升大数据助力反腐倡廉建设的效果,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建立预防腐败覆盖广、数字准、可监控的数据库

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数据的采集已变得越来越容易,要使各种智能设备收到的数据为发现、调查和防范腐败问题提供帮助,必须建立起预防腐败覆盖广、数字准、情况明、可监控的数据库。在政府主导和支持下,明确规定各行业例如:金融、房产、税务、工商、海关、车管部门、电信、公安、信访、纪检、审计、检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的数据库,有的甚至可以建立可监控的视频数据库,按照无赖假定理论,假定每名公务人员都有可能腐败,构建起覆盖广、数字准、情况明的以及可监控的数据库。这就要求相关的部门必须将纸质存贮的数据尽可能地转换为电子数据和建立电子数据库,而且确保采集的电子信息真实、可靠、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必要时能够有效地记录数据动态变化的情况,这样才能使大数据分析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数据的申报、填报、审核规范化、标准化、准确化。凡是建立在个人申报基础上的数据,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严格审核,在确保信息真实的基础上再输入所建立的信息数据库。同时明确责任,对于单位和个人数据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部门领导把关不严导致数据作假的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对于数据库采集人员要严格明确职责,避免数据录入出现错误。定期进行数据的重新申报和采集,及时反映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数据变动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提高数据的可信度;为了便于数据的横向、纵向比对,数据信息必须及时根据情况进行更新,“比如信访信息实现月度更新,纪律审查信息实现季度更新,而检察院和审计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的信息实时更新。”[4]只有数字准,才能情况明。

3.2 整合构建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监查系统

从顶层设计入手,科学规划电子政务公共平台的反腐倡廉功能,尽快建成全地域、全天候、全业务、全功能的统一网络平台,开发电子政务的反腐倡廉功能[5],将各地区、各部门的相关信息整合到国家电子政务系统,例如:公安局内部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数据库,国税、地税的网络发票应用平台,道路监控一体化平台、全国各地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等等,统一数据标准、格式、数据采集更新,一并纳入国家电子政务监查系统,提高数据的整合、协同、集约和共享,在国家政策支持和推动下让政务云协同各级各地的电子政务网站的信息库,形成权威、全面、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系统数据,统一的数据接口和数据格式标准[6],破除信息孤岛、各自为战的状态,实现不同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跨部门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补,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信息监查提供统一、全面、可靠的数据查询和监控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反腐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全面、客观、实时地查询到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3.3 加大运用数据铁笼监督权力运行

习近平同志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7]。2015年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加快信息化步伐,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大数据可以将权力运行信息数据化,对权力运行进行痕迹管理。在集体进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项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时,“对所涉及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等各个环节全程进行文字兼视频音像记录进行保存,保证整个过程可还原、可追溯、可追责,在记录中除了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会列席人员及缺席人员外,每个人的发言要点以及最终表态也要赫然在列。痕迹管理使权力运行全程可复原,强化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问责提供了依据,让上级党委、纪委检查、考核和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终身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8]借助移动设备监管日常工作,把原本看不见、摸不着的管理行为,变得直观和具体,倒逼行政权力部门认真履职,提升行政机关工作效能。例如:纪委通过设置特定时间节点,就可以从全市公安局视频监控系统平台中,对录入监控系统的全市的公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还可以通过电脑数据反复筛选对比从而及时发现公车私用的问题线索,核实公车私用违纪问题。还可借助税务发票管理系统查看全市宾馆、会所、商场、超市、酒店等等开具发票情况,经过对比筛查,从中发现公款购买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线索。运用大数据对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的监督,能够极大地压缩权力腐败空间,倒逼信息阳光公开、推动相关部门规范操作,堵塞腐败的可乘之机,有效预防懒政怠政,督促政府部门积极履职。

3.4 构建防止反腐数据外泄的相关管理法规制度

在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变得开放、流通、透明,在有利于反腐机构运用大数据进行反腐的同时,也更加容易出现在网络上泄露相关反腐信息,引发案情泄露、侵犯个人隐私和名誉,打草惊蛇和干扰办案工作,给当事人和案件的查处带来危害。因此,构建适应大数据反腐的法规制度势在必行,从法规制度上保证,大数据在现实反腐与防腐中合法、合理地使用,防止不当使用和信息的泄露。在法规制度中加大对其访问权限的设置,保证大数据只是用来查处腐败分子和预防腐败为目的,防止对其滥用。借鉴当前反腐机关到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人银行存款的管理权限,对于反腐机构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的数据库进行访问权限的设置或指定相关部门人员专人进行,并建立数据查询、使用人、泄露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网络上的涉腐信息,相关部门人员要及时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处理,既要防止虚假信息在网络蔓延,又要避免真实案情泄露。对于别有用心者利用网络诬陷诽谤他人或采取其他非理性手段进行人身攻击的,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要结合大数据反腐的特点和实践,尽快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覆盖的部分进行完善,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规制度的漏洞和缺陷。

3.5 加快对反腐大数据应用技术人才的培养

“大数据”反腐,关键在人。对于已初步搭建起的比较完备的技术平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反腐的潜力,关键还是要拥有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反腐的人才。没有掌握大数据技术进行反腐的实践技能的人才,再先进的工具和平台都发挥不了作用。这就对新形势下担任反腐重任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跳出传统工作模式适应大数据要求,转变思维,主动学习掌握大数据的现代技术手段。为此,要加速培养适应形势要求的大数据应用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加大培训力度,使其善于收集、整理海量的反腐数据,并根据不同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筛选,培养较强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善于从无序碎片化的数据中挖掘出真实和有用的反腐信息,能够从蛛丝马迹中探寻到数据背后的关联,能够利用大数据对反腐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提前预测和研判,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预见性。反腐部门的人员只有迅速掌握大数据技术的精髓,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实现人才与技术的强强联合,最大限度地提升大数据反腐的效能。

[1]哲生,高斌.大数据成为反腐新利器[J].浙江人大,2015(6):36.

[2]陆鹏.电子数据取证为监督执纪插上科技翅膀[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03-15.

[3]张亚明,苏妍嫄,姜靖,刘海鸥.大数据:网络反腐新利器[J].行政管理改革,2014(8):71-73.

[4]茅冠隽,吴钧.奉贤建“党风廉政建设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反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7-04.

[5][6]黄威威.改革与创新:反腐倡廉模式从“+互联网”到“互联网+”的升级[J].理论探讨,2016(3):27.

[7]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117.

[8]李玉长.痕迹化管理提供追责依据[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9-12.

责任编辑 梅瑞祥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8.032

D630.9

A

1004-0544(2017)08-0171-0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DJ018)。

徐荣梅(1973-),女,陕西华县人,法学博士,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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