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十大亮点

2017-03-03 05:26宋智慧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7年1期
关键词:安监意见部门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宋智慧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十大亮点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宋智慧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经发出,便很快刷爆了安全人的朋友圈。这份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哪些重大意义和影响?本刊记者梳理了《意见》全文,提炼出了十大亮点。

◆亮点一:安委会影响力将得以提升

当前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根源是思想意识问题,抓安全生产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再加上目前一些地方的安委会主任,是由政府秘书长、政府办主任甚至安监局长等人担任,这就直接决定了安委会发号施令的影响力处于较低水平。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充实执法力量,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消除盲区。

◆亮点二:只要“清单”出,安监人员尽职免责不是梦

长期以来,基层安监干部陷入“去检查是失职,不去检查是渎职”的两难境地。《意见》明确强调,要“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也就是说,只要安监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能够尽快制定出台,那么安监干部尽职免责是可以被期待的。

最起码,今后当一位安监干部按照责任清单履行职责后,如果发生事故,检方还要起诉他,他的辩护律师是可以拿出《意见》这一高规格文件来从法理角度辩护的,而各级法院还不至于胆大到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于不顾。

◆亮点三:理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

目前,很多地方行业监管部门遇到监管中的难点和问题就如“踢皮球”般推卸责任,只管行政许可不管安全监管,能推给安监部门的就推给安监部门。而《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则明确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如此说来,安监部门是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而行业监管部门也应履行好自己的行业监管职责,再推卸责任或许会被问责。

◆亮点四:执法车辆被收了?别担心,还会有!

在此前的公车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误读中央精神,把安监部门执法所必需的执法车辆都给收回去了。对此,很多安监人苦不堪言,甚至有安监人称自从公车改革后,不得已把私家车当公车用了,然而用完连个油费都解决不了!

对此,《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既然是执法机构,那就必须有公车。所以安监战士们,公车的事情就别发愁了。

◆亮点五:安监战士们可以摆脱“杂牌军”形象了

曾有人说,安监战士们就像“杂牌军”,各地服装都不一样,咋一看,像公安;又一看,像工商;再一看,像城管;走近一看,才知原来是安监人。由于安监系统长期未能统一制服,导致出去执法检查时别人不相信,自己也没底气,尴尬状态让很多安监人倍感委屈,没有归属感。所幸,《意见》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要“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安监战士们穿着全国统一的执法服装去企业检查,归属感、荣誉感也会得以增强。

◆亮点六:政府领导干预安监执法将被追责

安监人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遇上领导打招呼的时候,如到某企业检查,查出问题要处罚时,张县长就打电话给局里领导,说那是他二叔的小舅子的厂,别管太严了。对于这种情况,安监人左右为难。好在《意见》的第十七条替安监人解了难题,明确指出,“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所以,在未来的执法过程中,若再有各种领导干预执法时,恐怕他需要先掂量掂量自己是否会被追责了。

◆亮点七:中介要小心,瞎忽悠不长久

由于安监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如安全评价和各种检验,都需要借助专业的中介公司来指导鉴定,从而也导致这个行业乱象丛生,违规甚至违法的乱评价、乱检验、乱鉴定都出来了。为规范行业秩序,《意见》明确指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往后想乱搞的中介最好悠着点,以“天津港”事故中的评价公司有人也被判刑的案例为教训,搞出事情追究责任不说,以后就再也别想吃这碗饭了。

◆亮点八:事故发生死了人才会判刑会成过去时

目前依据刑法,只有导致人员伤亡和一定数额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导致重大后果的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空白,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事故源于隐患,源于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一些典型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虽然并未引发事故,如果仅仅进行行政处罚,不足以对相关人员形成震慑,若等到事故发生后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自2011年“醉驾入刑”实施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故借鉴“醉驾入刑”、制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可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刑法按此要求完成修改,对企业管理层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老板怕了,敬畏法律了,安全员的工作也会变得好干一些。

◆亮点九:监管部门不作为,可能被起诉

对企业的安全员来说,对自己所接触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多或少是有些意见的。甚至有些企业安全员明知个别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可碍于被监管这层关系,往往不敢和安监部门对抗。对此,《意见》指出,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呢?打个比方,一家企业不顾安全生产,不把职工生命安全当回事,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而安监局对此睁只眼闭只眼,或者压根不管,那么此时,即便这事儿与安全员没有关系,同样也可以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请求,把不作为、乱作为的安监局带上被告席。

◆亮点十:安监执法出错将被纠正

由于目前大多数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所学专业各有不同,甚至一些安监人员能力水平有所欠缺,工作中又带着一些略比自己懂一点点的“专家”去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一堆毫无依据的隐患,执法出错了碍于面子又将错就错,害得企业怒不敢言,苦不堪言。对此,《意见》指出,要“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如此,安监干部必须加强学习,避免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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