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琼
摘要: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在高等教育立法方面尚且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我国高等教育各项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距,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导致高等教育质量不够高,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的世界一流大学,我国排名前列的高效寥寥无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法规的优秀制度,指导于当前我国私立高等教育和公立高等教育制度改革,能够显著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先进教育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几点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法规系统完善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字: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西方教育;法律法规
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比较早,其发展的规模也比较大,它们拥有一套成熟而完善的法律体制,高等教育制度下的各个学科、各个专业均衡快速发展,对于壮大全国教育规模提高教育整体质量有重要意义。西方国家高等院校在开展日常教学工作时,受到的各种阻碍比较少,基本上实现了行政管理与高校办学相脱离,这与我国当前教育环境下以行政指令管理高等院校的教学实体环境大相径庭。
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现状与办学目标分析
我国在发展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加强高等教育立法中公立性的设置权重,重点扶植公立性院校的发展,集中优势资源办大事。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存在公立性院校办学质量不高的问题,推行高等教育法规合理化建设势在必行。
根据一项关于是否应该从快推行高等教育与考试法规系统改革的调查,我们发现大学生网友的意见比较统一,推行教育法规体制改革很有必要。在受调查的大学生网友中,84.9%的受访人士表示推行高等教育法规改革很有必要,有8.4%的受访人士表示推行改革比较有必要。有4.5%的受访人士表示推行改革不太有必要。有2.3%的受访人士表示推行改革很不必要。在教育資源的利用过程中,显著减轻名优学府学生的学费、生活费负担,从而集中资金和教师队伍的优势,先行办出一批高质量的、享誉全球的高等学府。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法规往往能够立足于基本国情,具有较强的人性化特点,西方法律法规保证个人选择每个被法律所允许的、有意义的和长期性的教育模式的自由。我国应该在集中优势创办高水平院校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给予民办高校的发展一定的空间。
二、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法规对我国的启示
1.强化对于公立性办学实体的法规保护
德国高等教育比较发达,它的教育体制属于典型的大陆国家教育模式,在教育环境特点上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并且,德国高等教育模式培养除了二十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这些诺贝尔奖包括法律、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足以体现德国高等教育综合体系的实力。
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规定,宪法保证教学和科研以及学术的自由。通过分析德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整体特点,我们发现,它的高等教育立法主要以鼓励教育公立性为主,并且与欧洲大陆其他的很多国家一样,大部分高等教育学府都是公立的,并且不收取培养费用,依靠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促进国家高等教育大跨步向前发展,对于提升民族整体教育实力有重要意义。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立法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并且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高等教育关系。因此,我国要想提高高等院校办学质量,必须要加强高等院校自由办学法规建设。在公立性院校建设中,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减轻学生负担的办学宗旨。学校可以成立学费内控小组,由学校的计划财务处、教务管理处、学生处和各分院管理的领导分工协调和合作,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与相互配合,完成学费杂费项的核查工作。
2.给予地方教育立法自由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系统由地方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具体的立法权,推行此种类型的教育法规体系改革,对于实现高等教育“简政放权”实际目标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大地方教育部门的立法自主权,保证其进一步享有复方立法权利,并且新型的地方高等教育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复合型多层次的,服务于地方性法规的教育权利实现。推行《高等教育考试法》立法体系改革工作,对于指导日常化教学工作,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
在教育自由度保障方面,借鉴美国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美国《权利法案》规定:“凡本想法所未授予合众国和为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利,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美国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办学权利,并且允许地方高等院校存在个人特色,在行政中心建设、图书馆规划和期末学生考试测评方面,保留各自学校的特色。这项教育法规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有重要意义,我国与美国国土面积相当,幅员辽阔的地理环境决定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教育环境和教育实情不一样,允许各地区在教学考核与教育手段选择方面存在不同,保留地方高等教育自由度,对于激发地方高等教育的活力有重要意义。推行高等教育授权立法权扩大化建设,由我国教育部门机关对地方教育部门机关进行授权,并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实现一种以尊重学术自由、实现教育法规和体制多元化发展的附属立法权达成。
结束语:
我国推行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改革,重点要学习西方世界的立法理念,并且要立足于我国当前教育大环境进行本土化教育法规体制改革。鼓励高等院校管理人员积极创新,并且能够立足于自身院校的特点,发挥自身院校优势专业的潜能,开展广泛的对外交流与办学合作,从而办出本高校的特色。在高等院校立法保障中,应该重点对科研活动进行资金投入比例的法规保障,规定地方政府、省级政府以及教育部定期投入可观比例的资金,扶植高等院校的成长。
参考文献:
[1]吴遵民,黄健. 国外高等教育立法启示——基于美、日、韩法规文本的分析[J].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4,01:27-32.
[2]谭晓玉. 教育法学的何谓与何为——中国教育法治的困惑与教育法学的使命[J].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8,00:59-83.
[3]刘慧萍,陈璐. 高校远程教育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外立法借鉴及对策[J]. 中国农业教育,2008,04:45-48.
[4]黄欣,吴遵民. 中国终身教育法为何难以制定——论国家终身教育法的立法思想与框架[J]. 开放教育研究,2014,06:36-41.
[5]李赐平. 西方五国高等教育立法的主要特征及我国教育立法的借鉴[J].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3:10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