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转型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2017-03-01 16:55余杨昕
商情 2016年49期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商业银行

【摘要】本文以破坏性创新理论为框架,分析了互联网企业向金融转型造成的破坏性创新、商业银行的维持性创新选择以及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竞争关系,最后讨论了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企业转型金融所带来的破坏性创新。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商业银行;破坏性创新;维持性创新

一、引言

技术成熟和平台的普及为互联网企业向金融市场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2012年以来,不少互联网企业布局金融市场,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网络众筹、大数据征信、互联网理财等领域发展壮大,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5年初,李克强总理在考察我国首家互联网民营银行——微众银行时提出,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闯出一条路子,给普惠、小贷公司、小微银行的发展提供经验,互联网企业金融跨界发展的热潮进一步高涨。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不含港澳台)共计2593家,环比2014年大幅飙升64.63%。2016年2月底,全国网贷余额达到5006.37亿元,历史首次突破5000亿元大关,环比上月底增加了6.91%,是去年同期的4.02倍。

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迅速崛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颠覆论认为互联网精神冲击金融精神会带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颠覆性的变革(谢平,2014);细分论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加入细分了市场主体和层次,但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不会动摇(马蔚华,2014);融合论认为互联网企业将和商业银行在竞争合作中逐步融合形成新的金融生态圈(霍学文,2015)。这些讨论当中包含着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互联网企业转战金融行业对于商业银行究竟意味这什么?互联网企业转战金融行业是否具有颠覆商业银行的可能和条件?互联网企业转战金融行业是否对商业银行构成了真实的威胁?

破坏性创新理论为分析上述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框架,该理论原是用作解释新技术如何产生新的商业模式,瓦解原有市场。互联网作为一项新技术,形成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等新的商业模式,与该理论的假设非常契合。

二、文献综述

破坏性创新理论由哈佛商学院的克里斯滕森教授提出,阐述了低端市场的简单商品、服务是如何占领高端市场并取代竞争对手。应用破坏性创新理论对金融市场展开的研究不多。陈基文(2013)将破坏性创新归纳为互联网金融相对传统金融发展的重要特征。刘秀光(2014)认为在支付体系中,互联网金融在提高运行效率、改变货币形式、实现无货币社会以及显现影子银行等方面体现出破坏性创新。任静、朱方明(2016)指出互联网银行的破坏性创新体现了技术和市场的不连续性,传统金融机构可能因路径依赖、需求约束、利润增长与成长需求错配而无法抵御互联网银行的破坏性创新。

以上文献均引入破坏性创新概念,但并未将维持性创新概念纳入分析,本文基于这一缺陷进行完善与充实。

三、互联网企业的破坏性创新体现

滕森教授在1997年明确了破坏性创新的判断标准——是否具备技术和市场的不连续性。互联网企业的破坏性创新主要体现为市场导向、需求导向以及技术导向。

(一)市场导向下的破坏性创新

互联网企业会将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于金融需求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满足的人群,也就是所谓的开拓蓝海市场。例如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网络支持实现了点对点的借贷形式,为难以从商业银行贷得款项的中小规模企业打通了融资渠道。

(二)需求导向下的破坏性创新

互联网企业会基于原有的用户粘性,通过金融模式的创新,引导新的金融需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类金融理财产品,正是深入挖掘了用户零星理财、收益日享、随取随存、查询便捷的新型理财需求,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对接货币基金,引发国民理财需求从传统的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向简单、廉价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转移,并由此造成商业银行的“存款搬家”现象。

(三)技术导向下的破坏性创新

互联网作为一项新技术,本身就具有创新的特质,给金融领域带来的破坏性创新体现在降低成本和金融脱媒。一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遵从线性思维以机构部门和网点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互联网企业通常搭载开放网络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开放网络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匹配效率;二是以信息化技术见长的互联网企业谙熟信息共享技术,这对一直作为金融中介致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构成了威胁。

四、商业银行的维持性创新体现

作为和破坏性创新对立面存在的维持性创新应该体现为市场和技术的连续性平稳过渡。商业银行的维持性创新可以看作是商业银行为了巩固和提升自己金融服务质量而采取的各种改革,同样也可以体现在市场导向、需求导向和技术导向三个方面。

(一)市场导向下的维护性创新

商业银行为了抵御互联网企业的突破性创新会将自己的业务向其他市场进行延伸。例如,不少商业银行正在积极开展金融普惠工作,通过提高社区以及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站以及自助金融服务设备的覆盖率,起到由点向面带动的辐射作用,以填补社区和农村金融市场空白。

(二)需求导向下的维护性创新

商业银行可以深化已有客户体验,深挖已有客户需求,提高客户粘性,从而抵御互联网企业突破性创新带来的冲击。例如商业银行通过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设计出周期短、收益高、支取便捷的新型理财产品和互联网企业提供的金融產品展开充分的竞争。

(三)技术导向下的维护性创新

应用互联网技术对原有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造升级也属于商业银行的维持性创新,因为其本质是利用技术改造实现已有产品服务体验的升级。例如网银,虽然基于互联网的底层技术,但其根本目的是为商业银行拓宽服务范围,提升业务办理体验并降低业务成本。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互联网企业转战金融行业对商业银行的冲击程度应该取决于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现有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关系;二是商业银为应对互联网企业破坏性创新所采取的维持性创新的努力;最后是政府对业态发展的态度。

(一)正视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关系

图1构建了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竞争关系的二维矩阵。互联网企业转战金融的一般路径表现为:针对低净值客户群研发标准化产品、服务以打开蓝海市场,然后向信用卡、理财服务、投资咨询、资金借贷等红海市场领域拓展。以阿里巴巴为例,最早从第三方支付开始介入金融业,随着用户规模扩大,后成立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以支付宝为主要工具逐步搭载各种金融服务功能向红海市场拓展:2013年余额宝上线,通过支付宝的资金直接对接货币市场基金打入理财服务领域,后相继推出阿里小贷、芝麻信用、娱乐宝、众安在线、阿里担保、浙商网银等金融服务。

然而,资金借贷、信用卡、投资理财等红海市场的主要份额一直以来由商业银行占据着,两者在红海市场遭遇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是绝对竞争,二者也可能产生互补市场空白的错位竞争。

按照破坏性创新理论,互联网企业在提供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金融产品服务时具有先天优势,因此可以迅速打开低端市场。然而,资金借贷以及普惠性金融属于非标准化的产品服务,互联网企业对非标准化产品服务的提供并不具备绝对优势。换句话说,虽然互联网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并实现点对点的资金融通,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就可以完全替代商业银行,对于大客户、大项目、大资金的配对,商业银行的机构组织优势、规模优势以及风险控制优势就会突显出来。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互联网企业凭借技术革新导致商业银行的颠覆,二者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在非标准化产品服务方面展开错位竞争,在低净值标准化产品服务方面大量分流,而在高净值标准化产品方面分庭抗礼。

(二)优化商业银行维持性创新策略选择

图2根据破坏新创新理论构建了互联网企业和商业银行创新策略选择。其中,互联网企业在低端市场创造新的商品服务或商业模式,而后向需求饱和市场扩张。当互联网企业最初打入低端市场的时候,通常并不会引起商业银行的足够重视,直到双方在需求饱和市场上遭遇,此时商业银行面临两种选择:在需求饱和市场里与互联网金融展开激烈的竞争,或者将自己的产业链延伸至低端市场或向有着更高层次需求的市场。虽然无论做出哪种选择都需要维持性创新作为驱动成本,但从投入产出的效益来说,显然前者更优。

首先,消耗有限资源来打入低端市场所获取的回报是有限的;再者,商业银行在庞大的组织机构增加了应对客户新增需求的改革成本,而互联网企业却相反符合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即“供给为其自身创造需求”,再加上“船小好调头”的优势,互联网企业能够在更高层次需求的市场上保持更长久的活力。

按照森滕教授的观点,维持性创新的投入是有限的,所以行业领导者需要选择最有效的创新策略来保持自己的领先地位。因此,商业银行在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破坏性创新时,不该寄希望于在这两个市场上与互联网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而应该在考虑客户的平均需求的前提下适当对低端市场和新兴市场进行补充。而商业银行的核心任务是明确自身在需求饱和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不断强化这些优势(如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公信力等),在饱和市场成功抵御来自互联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短暂冲击,待互联网企业挖掘出更多潜在需求并将业务重心转移向更高层次需求市场的时候,合力构建起多层次的新金融生态系统,实现错位竞争。

(三)妥善监管互联网企业的破坏性创新

任何新生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企业给金融市场带来的破坏性创新也不例外。短期来看,互联网企业的进入会打破金融市场原有的平衡,会对商业银行效益造成冲击;但从长远发展的视角看,鼓励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能有效促进市场分层,进而扩大市场的可能性边界。在此过程中,监管层没有必要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如同洪水猛兽而过度抑制,反而应该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

然而,互聯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的本质仍然是搞金融,而风险的控制对于金融而言是一项基本命题,所以在适当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容忍度的前提下,依然要对不同类别的互联网企业按照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分部门进行严厉的监管。

参考文献:

[1]赛迪顾问通信产业研究中心陈文基.互联网金融引发破坏性创新[N].通信产业报,20130107010

[2]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04:48

[3]马蔚华.互联网金融颠覆不了银行[J].经理人,2014,10:6465

[4]刘秀光.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破坏性创新[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5559+91

[5]任静,朱方明.互联网银行的破坏性创新及其对传统银行的挑战[J].现代经济探讨,2016,03:1014

[6]霍学文.新金融,新生态[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7]克里斯滕森.创新者的窘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余杨昕(1989-),湖北武汉人,硕士,助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研究方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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