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莫忘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7-02-26 16:57
益寿宝典 2017年22期
关键词:薛某加害人保护措施

遭遇家暴,莫忘申请人身保护令

【案例】

谢大妈今年60岁,丈夫薛某63岁。1980年,她和薛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两子。谢大妈说,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交往和了解,婚后不久,薛某的暴躁脾气暴露无遗,动不动就对她辱骂、动粗。受传统思想影响,她一直忍气吞声过日子,委曲求全。三十多年过去了,薛某的脾气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2014年5月,薛某拿起铁凳、电风扇击打陈大妈头部。这次,谢大妈报了警,后去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老人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民警离开后,他又打我,还操起刀威胁说要杀我。”谢大妈觉得自己已经走投无路。想起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谢大妈鼓起勇气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她和薛某离婚。起诉之后,谢大妈担心在诉讼期间还会遭到被告的家暴,在律师的提醒下,她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回执、居委会证明、病历及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屡次遭受被告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与此同时,法院向原、被告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是说,公安派出所一旦接到谢大妈的报案,就会及时出警,对她采取保护措施,并将薛某行为通知法院。居委会、妇联也会担负起监督职责,接到原告的投诉后第一时间报警,保护她的人身安全。

【律师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上称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涉及家暴的案件审理过程普遍存在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等情形,便催生了当事人对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需求。对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为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

那么,当事人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根据有关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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