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长利
(遵义医学院管理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0 )
专利权作为民族医药保护的重要权利,据美国一个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分析,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60%的药品不可能被研究出来,65%的药品即使被研究出来也不会得到利用[1]。贵州民族民间医药拥有大量的医药配方、医药新用途、医药炮制手段,这是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智慧的结晶。正如一位日本医学专家指出的,中国汉医(中医)对他们而言,已经不神秘了,但是他们对中国民族医药仍然保有神秘感[2]。近年来,随着世界医药科技强国对中医药、民族医药重视度的提升,进一步加强了开发、研究,时常发生生物剽窃事件,抢注、剽窃了我国民族医药的专利权,对我国民族医药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提升对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促进民族医药专利权的形成,无疑会对促进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带来巨大帮助。
为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原国家卫生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草案中的“中医药”指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少数民族医药尽管纳入了中医药保护体系,但民族医药的保护依然具有自身特殊性[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作为专利权申请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首要实质性条件,但在实践中一直出于被忽视的地位。民族医药大量的文献资料由于在国际上流传广泛,通过各种媒介已经公开,成为了现有技术,使得传统民族医药的新颖性丧失,从而无法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为了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运用大数据技术,来提升民族医药的新颖性。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将我们传统民族民间医药数字化、网络化,从而成为民族医药具有新颖性的依据,避免民族医药资源的流失。其次,一些国外药企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提前获得了我国民族医药的专利权,对药品的配方进行了披露,使得真正专利权人的配方成为了现有技术,真正的专利权人将难以通过申请获得专利保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已经公布的药品配方进行分析,如:他们的使用方法、制备方法可能还存在未公布的地方,配方还存在进一步优化的地方,还存在进一步申请专利的可能性,我们应该鼓励真正的专利权人,即民族医药的传承人,积极申请专利,从而挽回丧失的专利权,避免民族医药资源的流失。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找出还没有公开的民族民间医药,建立一个秘密民族民间医药数据库,加强对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民族医药申请专利保护必须具有创造性,根据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又简称三步法,《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的海量分析功能,快速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减少专利申请人对现有技术收集、分析的成本。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民族医药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我们知道民族医药相较于西医医学机理而言,缺乏可见性,民族医药显得十分玄乎,如苗医中“日、月、寒、暑、风、霜、雨、露”以及“两病两纲”等诊断方法、治病疗效等都无法获得现代科学的解释,那么,通过大数据对病例的分析,可以精确得出民族医药的治疗效果,得出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的依据,从而提升了民族医药的创新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民族医药由于配方的复杂性,通过实验人员的研究,难以精确分析大量的、不同量比的配方对应的疗效,但是利用大数据却可以对规模巨大、种类繁多的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快速、精确地找出治疗效果最好的医药配方,从而符合实用性需要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提升民族医药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另外,也可以通过大数据的组合、分析功能,将上万种医药配方进行排列组合,找出核心药物组合,以及分析不同药物配比组合的经济成本,筛选出治疗效果最好、经济成本最低的民族医药配方,从而符合实用性中能够制造使用,节约资源的要求,也提升了民族医药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随着大数据技术在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进一步运用,相信在不远的未来,大数据技术能为我国民族医药的传承、发扬提供不竭动力。
[1] 么厉,肖诗鹰,刘铜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277-286.
[2] 卓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9月北京论道[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08-24(002).
[3] 古津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