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园事故责任问题上的专家观点和公众观念评析

2017-02-24 19:29王玉花
关键词:民法动物园责任

王玉花

(河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律学院,300401天津)

野生动物园事故责任问题上的专家观点和公众观念评析

王玉花

(河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律学院,300401天津)

在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争论中,折射出社会共识的缺失和观念的偏颇,其中有法学专家的误导作用。就民事责任来说,动物园应承担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能免责。动物园责任的逻辑依据在于报偿理论、危险源理论等,伦理基础是现代法律的人文主义观念,其核心是公民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性,这是一种急需补课的基础性法律观念,在此观念之下,打着“契约精神”名义签订的安全协议亦不能免除园方人身伤害责任。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生命权;人文主义

2016年7月,北京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咬死咬伤游客事件①,事故视频经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广泛的社会讨论。关于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认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有重大过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动物园方面也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来认为这应该是公众的共识,而seek deep pocket又是老百姓习惯性的追责思路,动物园难逃追责。可没想到的是,当前所见绝大多数观点,竟然都主张游客全责,动物园无责,主张园方责任的竟然是少数派观点。在普通市民中,众口一词的说法是不尊重规则擅自下车出事活该,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各公共BBS口诛笔伐,自媒体平台骂声一片。甚至,面对伤者在北医三院惨不忍睹的伤情照片,公众仍然在谴责甚至在取笑,各种谣言、调侃、段子层出不穷[1]。在一片喧嚣声中,有园方故意放出的倾向性视频片段的误导,也有一些媒体随即发表了某些著名法学专家、律师的访谈文章,从法学角度去论证主张动物园不承担责任,给本已一边倒的公众观念推波助澜。在寻求法律责任的合理分配这一技术层面的问题之外,身为一个法律人,面对这样偏颇激烈的公众情绪,感觉有责任厘清一些观念意识层面的深层理念。

一、事故民事责任的归属及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一)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案的处理结果,在法律的技术层面来说应该很简单。游客不遵守规则,违反管理规定和签署的协议,又不听劝止擅自在危险区域下车,应该说是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重大过失,也是导致其自身损害的主要原因,所以当事人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应无疑问。那么野生动物园的经营者呢?

本案属于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伤害,是一种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1接着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首次确认了公共场所组织管理者的安保责任,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来看,安保责任和动物饲养人责任有所竞合,也就是都可以适用,那么这些条文如何运用呢?

(二)对法律条文的解读辨析

各大门户网站广为转载了一篇中国网7月26日的访谈:《法学专家谈游客遭老虎袭击:园方不需要承担责任》[2]。据该文引述,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来看,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先推定动物园有责任,但如果能证明自己完成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的话,就不用担责。”这篇文章影响很大,转发很多,成为网上众多园方免责论者的有力论据。然而,这个观点,颇多可商榷之处。

1.野生动物园承担的注意义务

就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的两个条文关系来说,78条是一个概括性的统一原则,适用于一切动物致损案件,81条是专门针对动物园的特则,这里应该理解为传统的普通意义上的动物园,因为管理经验、制度和技术都很成熟,坚固的高墙深池铁笼,大大降低了危险性,因此只要常规管理一般不会出事,园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轻一些,因此“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涉事动物园是野生动物园,而且是危险性更高的自驾游项目,注意义务就应该更高,何况它的管理职责也是个模糊不清的领域,不应该适用上述普通动物园的特则,而应该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适用更严格的动物致损一般规则。

2.归责原则辨析

另外在归责原则方面,朱老师说这是过错推定责任,显然是旧的民法通则时代的认识,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解读为过错推定尚可②,但是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78、81条显然规定的更严格、更明确,饲养人有没有过错在所不问,凡损害必担责,除非出现“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才可免责或减责,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都不能使饲养人免责,显然加重了园方责任③。

第81条的无过错责任性质更加明显,园方能证明自己“尽了管理职责”才能免责,这里始终是把受害人过错作为法定免责减责事由,而非推翻加害人过错的逻辑,应该明确为一种严格无过错责任[3-4]。这也是当前我国法学界对动物致害责任性质之通说,江平老师、崔建远、王利明、杨立新等侵权法著作或教材中都肯定了这一认识[5-6]。

当然,关于归责原则概念层面的争论意义不大,不过必须明确的是,在无过错责任制之下,讨论园方有没有过错、过错多大,都无意义,因为那都不能让它免责。

3.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最后,即便按照81条来处理,那么朱老师仅仅根据新闻报道的只言片语,特别是当前外界得到的都是动物园单方面披露的信息,就断言动物园“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并进而得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此次事件中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是否也失之草率呢?后面有报道说,家属说下车是因为他们误以为已经到了安全区域,这话真假待考,其他细节也待考,该园平时日常管理以及国家关于野生动物园的批准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也待考,这些更实用的技术问题,应该是双方律师调查取证的主要工作,我对此也不熟悉,不多讨论,然而作为常识而言,在如此危险的项目中,必须采取完万全措施杜绝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并确保危险发生时有有效的应急预案,仅仅靠这些协议、标识、提醒、巡逻车,就算“尽到管理职责”了,未免草菅人命吧?

二、无过错责任及其逻辑基础:危险源理论和利益报偿理论

如前所属,笔者认为动物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这种责任是为弥补工业社会的近代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而出现,作为现代民法的一个标志,始见于19世纪末的德国责任法[7]。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其要义是对特定类型的危险事故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追责要件,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产生影响。无过失责任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民法过失责任原则,直接绕过了耶林的“蜡烛”理论,是一种全新的归责思路,庞德等人是从整个社会安全,或从实质正义、分配正义等角度分析这种新型责任的[9],但是就个案当事人来说,说服其承担责任显然要有更好的逻辑。

在讨论这次事故的过程中,很多网友讽刺说,你还要动物园怎么做?要不要每辆自驾游的车上配备个保安?要不要游客换个坦克进去?我的回答是“为什么不呢?”如果以往的做法会导致游客死亡,就说明在安保方面做得不够,仍然需要加强,加强到什么程度呢?没有上限,如果那样成本过高导致动物园难以运营怎么办?那就让它关张;如果全国全世界范围这样的事故都不可避免怎么办?那就说明在世界范围或者全国范围内,这样的野生动物自驾游项目都不成熟,不应开展,或许它本身很美,但是我们目前的社会还享受不起,它是奢侈品,不是必需品,也没有任何必须存在的理由,取消也罢。这就是众多网友表示惊诧愤慨的一个原因:因为女游客的脑残行为,可能让公众无法享受野生动物园自驾游了。

之所以看起来对动物园太过严苛,原因是这些项目本身是高风险,需承担无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比如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这些高危项目,它的存在本身就是高风险高利润,所以国家允许其存在,但前提是这些项目的经营者自己消化固有风险,不能单边主义自己赚钱却把经营风险推给社会买单,绝对不允许以“无过错”为抗辩来逃避转嫁这些固有风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有这个逻辑:原先,我们生活在无忧无虑的世外桃源里,过着平安的生活,某些主体为了自身利益,引入了某种风险事业,增加了我们生活中的危险几率,作为危险的源头,同时作为有能力控制危险的人,饲养者、经营者就应对此项目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负责到底,这就是所谓的报偿理论、危险源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三大类似理论的逻辑[10]。

报偿主义的思路即要求利益的归属与风险损失的归属同归一人,这符合古老的正义公平理念[11]。而危险源理论则强调因果,无过失责任这个法律概念,在德国民法语境中更准确的表述是“危险责任”[12],对此王泽鉴教授评论为“危险责任的概念比较积极的凸显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因”[13]。现代各国侵权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主要是各类工业灾害事故和动物侵权责任,这些都是可能对他人产生危害的危险源,因此德国法将危险作业、危险设备、危险物等危险源头作为归责事由,称为危险责任[14]。一般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之责任基础,正是基于危险责任法理[15]。

三大理论的共同结论是,饲养者经营者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表面看具体操作中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这样才公平。何况动物园这个不能说没过错,一来在条件不成熟情况下开办危险项目本身就是过错,二是,他应该预见到有人下车,而且可能性不小,因为就当前国内的国情来看,这才是很常见的“正常现象”。

三、无过错责任的伦理根源:伦理人格主义和人文主义精神

(一)民法中的人格主义或人文主义伦理

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背后,隐藏着的是现代法律的一个伦理基础,其要义是康德那句最为辉煌的名言:“你的行为举动应当如此:无论是在你自己,还是在任何一个其他人,你都应将其看作是目的,而永远不要看作是手段。”[16],在康德看来“人是绝对价值”,人正因为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人,因此他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人本身不能作为其他任何事物的手段,人具有其“主体的尊荣性”,拉伦茨认为,康德创立的这种“伦理的人格主义”是现代民法的根本理念和精神基础[17]。

康德上述思想也正是近现代人文主义精神的最高概括。在反封建、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与文艺复兴中萌发并蓬勃发展的人文主义,把原先作为价值原点的上帝打下神座,而把人扶持上去,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解放出来的人(单数意义上的个人),从此作为至高无上者,享有原先专属于上帝的主体尊荣性,不容任何亵渎与损害。尊重人,爱护人,发展人,把人看作终极价值,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国家法律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都为此而存在,一切为了个人,而不是提倡牺牲个人奉献自我以实现什么更高价值。《拯救大兵瑞恩》就是对这种共识的重述,这是文明最令人心动的魅力和力量所在。历经几百年的实践和积淀,成为当代社会文明的一个核心价值观,法律特别是民法中,处处可见其倒影,也成为我们后来者解读现代民法的一把钥匙,被称为民法最深的精髓与内核。近现代民法号称“人法”,为人量身定做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而在其中,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人格权之中,又以生命权为至高者。

(二)公众观念的偏差

而反观当今中国,公众为什么那么多一边倒的同情动物园,甚至同情老虎,谴责游客,潜意识里恐怕并非是对规则的尊重(好像一夜之间,我们每个人都忽然开始尊重规则了),而是对人的性命的不尊重吧,或许有人说,我们不认同所谓普世价值观,中国人自古是团体本位的,中国文化与人权观念与西方人文主义不相容。果真如此吗?当康德说“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时候,孔子说“仁者爱人”,当黑格尔说“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之为人”的时候,孟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这种珍视人命高于一切的理念,与我们的文化并非不相容。

令人悲伤的就是我们这些鼓噪着的公众,在其他情境中,他们一再控诉着政府社会的漠视,但当他们的同类遭遇生死大难时,他们自己不也是彼此漠视,甚至用来编段子恶搞,有时还会把同类的性命去和别的什么东西比较去做成本收益分析,好像一条人命就是个微不足道的什么器物意义上的东西,生死真如浮云,那在这种普遍的观念体系里,强权者对个人的轻贱漠视也是合乎逻辑的必然现象罢了。

(三)社会共识的缺失

本案的司法的处理结果要考虑更多细节和技术层面的东西,要考虑公共政策目标等非法律的东西,但在司法结果出来之前,公众的上述表现,却令人惊心,我们再一次撕裂为几个群体,受害人站一边,园方站一边,公众在与其有利益共同点的一边,如果有谁说了相反意见,立刻会被指责为某某方雇的水军,甚至,BBS上很多人发帖抱怨当事人出事造成动物园歇业,乃至有可能造成国家今后对自驾游项目加强管制,影响了自己观赏野生动物的自由。人们太习惯了在各自的群体里为自己群体的利益呐喊,但欠缺共同服膺的公共道德认知,没有谁把人的性命看作最神圣珍贵的价值,没有谁把一个公民的死当作一件悲惨的触动心灵的社会损害,没有公认的抽象规则把全体成员联结在一起,没有什么是绝对不可逾越的也没有什么是绝对不可亵渎的,这些四分五裂的人,如何能够做着同一个中国梦。

四、当“契约精神”遭遇生命权的非支配性

中国网的该篇访谈还特意写道: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记者看到,该协议第一条即写明“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同时规定“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这也是该法学专家认定动物园不承担责任的论据之一,更成为公众为动物园辩护的主要理由,但是公众不知道,法学专家应该知道的是:涉及人的生命安全的事情上,签署的任何免责协议大多是无效的,否则就是签生死状,买卖人命,变相协助自杀。动物园方面跟游客签署的这类协议都是园方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了两类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正是同样情况,因此不能免责。

至于公众现在津津乐道的“契约精神”这里并不适用,太多人想不通为何游客白纸黑字签署了“违规下车责任自负”这样的协议却不算数了呢?合同法认定此类条款无效的原因,还是在于人文主义这一伦理:人命珍贵,人权神圣,生命权是不可处分、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甚至生命权不能归类为支配权,因为哪怕自己本人都不能任意支配自己的生命权。

几年前笔者读过哈佛法律评论的一篇哈里斯博士的《who ownsmy body》,该文可谓振聋发聩,它从人们习以为常的洛克式的一个推论中发现了漏洞。洛克的推论是:1.我不是奴隶,因此,2.没有别的任何人能拥有我,因此3.只有我自己能拥有自己。哈里斯认为在第二第三步之间的逻辑是不周延的,其他人不能拥有我,并不能当然推出我拥有我自己,正确的结论应该是“没有任何人拥有我,甚至我本人也不行”[18]。为什么呢?还是回到康德的话:“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或者翻译成人是主体,不是客体,因此不能被任何人拥有,人本身不能成为任何所有权的客体,我自身不能由他人拥有这个前提,只能说明人身自由问题不是财产权制度的内容[19]。他人不能拥有我自身并不能证明我拥有自身。你不能拥有自己,不能像自由支配自己之物一样支配自己的生命权,所以这类免责条款是越权在签,擅自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同样道理,安乐死协议,自杀合同,都应归于无效,那么在动物园单方拟定打印的包含免责条款的入园须知之类文件上,循例签个名,怎么就能解释为自愿放弃了珍贵的生命权了呢?

五、结语

如果社会公众的认知能够与现代民法的伦理体系合拍,观念的问题理清了,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就相当简单了,让园方为野生动物园内发生的动物伤人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民法伦理和侵权法条文共同指向的理性结果,2012年的相似判例也是基于此判决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的,公众应当从中领会出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得出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共识。对此结果,动物园及同情者可能感觉冤枉,但如果能这样想就释然了:通过加重其责任,整顿甚至取缔不成熟的危险项目,所牺牲的价值和所保全的价值不可同日而语,判例警示了经营者、同业者和全社会,督促大家更谨慎的保护人命,就无形中救了很多后来人,司法达到了更好的社会目标。

注释:

① 新闻链接见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版。原标题: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两女游客遭老虎袭击1死1伤:法制晚报讯(记者董振杰实习生汪璟璟)7月23日下午,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央视新闻微博:http://weibo.com/2656274875/E0kVSoEtk? type=comment。

②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进一步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李师荀,王帝.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比猛兽更可怕的是冷漠[N].中国青年报,2016-07-29(T10).

[2]魏婧.法学专家谈游客遭老虎袭击:园方不需要承担责任[Z/OL].中国网,2016-07-26.[2016-08-04].http://news.china.com/domestic/ 945/20160726/23147413.htm l.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7.

[4]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158.

[5][11][15]崔建远.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758,635,758.

[6][12][14]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87,537,539.

[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23.

[8]柳经纬.债权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383.

[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2.

[10]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24.

[1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

[16]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81.

[17]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47.

[18][19]Harris JW.Who ownsmy body[J].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6,16(1):55-84.

Review on Expert View and Public View ov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iger Attack at the Badaling SafariWorld Zoo

WANG Yu-hua
(SchoolofHumanitiesand Laws,Hebei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

The argument over the tiger attack at the Badaling SafariWorld Zoo reflects the loss of common sense and biased opinions,which are partly led by jurists.As far as civil liability is concerned,the zoo should take special tort liability,and cannotbe free of liability as per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The liability of the zoo should be based on reward theory and dangersource theory,whose ethic foundation is the humanity conceptofmodern laws,with the supremacy of the right to life as its core.This is the fundamental law concept that is in need ofurgentpopularization.In accordancewith the concept,safe agreementunder the name of"contractspirit"cannotexempt the zoo from physical injury liability.

special tort;no-fault liability;right to life;humanism

D923

A

1674-7356(2017)-01-0024-05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7.01.005

2016-08-14

王玉花(1972-)女,河北省石家庄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时间:2017-01-10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70110.1638.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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