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法学研究
经济法路向何方?
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经济法理论迎来了新的发展战略期,应确立“上遵天规、下接地气、中求人和”的发展方向。“上遵天规”就是要求经济法理论客观上遵循经济规律,主观上遵循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方针、法律法规。“下接地气”就是要求经济法理论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国情;要反映基层组织和人民的需要。“中求人和”就是经济法理论讲究平衡协调、兼顾公私利益,利用“中、合、和”精神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法;上遵天规;下接地气;中求人和
中国经济法从产生起,即与传统的大陆法系挑战,冲击其部门划分理论、调整对象理论等等,与民法界展开激烈的争论。但在1986年后,这种争论如像一位民法学者所说的“转向经济法内部之争”。至今在许多问题上并没有完全取得共识。当然,从客观上讲,这也是最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背景下中国经济法发展所必须面对的现实。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转向八十年代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向九十年代开启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不到四十年,发生了三次大的经济体制的变迁,在四类体制更替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法可谓在艰难中、夹缝中浴火生存而不断发展。共识与争议并存是必然的。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常态下,党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号召,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因此,中国经济法迎来了发展的战略期。在这样的大好时机下,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如何发展和开展,是值得我们广大经济法学界高度关注的大问题。
我认为经济法理论建设应确立的方向和原则应是:上遵天规、下接地气、中求人和。
上遵天规指的是,客观上遵循经济规律,主观上遵循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方针、法律法规。
我在1981年的讲稿中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后加入生态规律)列入经济法的第一原则,并指出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另一种表现,即人为地拔高生产关系,过早过急地搞大公、大集体以及平均主义、大锅饭,导致破坏了生产力。以此认识确立了我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和信心。市场经济不仅有竞争规律,还有合作(协作)规律。不能跟着西方经济学和西方经济法只强调竞争规律。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也是经济法应遵循的原则。五十年代诗人曾讴歌东北地区“烟囱林立,黑烟滚滚”。那时是豪言壮语,今日则是落后意识。改革后我们为发展经济,在资源与劳动力上都付出了红利,今后必须转型,不能再一味地盯着对外贸易,依靠内部消费才是长久根本之计。
经济法理论研究遵循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是当然之举,经济法学总论要宣讲经济体制改革。有些教材对我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动的史无前例、世无前例的,使我国根本改观,走上世界引领地位的经济体制改革,竟在经济法的历史中略而不谈。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从改革时起到现在,仍然是解放企业,发挥企业的创新活力;仍然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国家干预。在经济法理论中不能违背这个中心和大方向,而把经济法塑造成只解决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论。
下接地气对经济法理论有两方面要求: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国情;二要反映基层组织和基本群众的需要。
我国国情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情不同,这是尽人皆知的,但是一到法律、法学层面上,有些人就忘了这些基本区别,将大陆法系奉为圭臬,奉为理想的法系模式。大陆法系是西方千百年以来在私有制基础上,在西方法文化框架中形成的,与我们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根本区别。它们有些是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客观要求的理论和制度,我们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不能用西方法系来评价我们法治工作的成败和法学理论的是非。经济法也是这样。东西方经济法有共性也有个性,不能用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表经济法的共性,更不能用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东西方经济法都是“两只手”的产物,但两者产生形成的过程不同,甚至相反。西方是先有市场之手后因失灵不得不伸出国家之手,两只手协调结合,西方经济法由此产生。东方经济法(以我国为代表)情况相反,先有强大的国家之手,但市场发育不全,企业不活,后通过改革国家之手,解放和培育市场之手,搞活企业,中国经济法由而产生。这两者产生形成的过程,证明了经济法可以用国家之手,解决市场失灵;也可用市场之手反向制约和改革国家之手,解决行政失灵。所以如果认为我国经济法也是由于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的结果,不仅不符合我国改革的历史,而且也不能全面认识经济法。日本经济法在二战战后兴起,也是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国家与企业合作,共同恢复了国民经济。当时情况是:市场不是失灵,国家不是干预。这些都证明了,经济法不只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国家有效,而且也可适用于市场经济初起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恢复的国家。
经济法律体系构成也会因国情不同而不同,在我国,计划法、产业改革法、基本建设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宏观法律都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经济法中,它们是没有什么地位的。在日本,原本产业政策法规很重视,现已让位于反垄断法。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规模效应很重要,所以出现的企业合并(如南北车合并,16个央企合并成8个),这些合并行为可能有违由西方搬来的反垄断法规则,但它们却是我国产业政策实施的布局和方向。还有经济合同被丢到大海里去了,但可以预言它终会回来。
反垄断法很重要,在西方,有的学者奉为的“经济宪法”,我们不能照搬。
经济法也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如能编著一本“大众经济法学”,将会受到欢迎。过去讲税法突出其三性: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这样讲是培养不出自觉的纳税人的,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属空谈。有了经济法,情况就不同了。经济法是调整系列过程的,把税法与财政预算法,及转移支付等放在一起,就能让纳税人明白,税收关系不是马上可以各取所需的交换关系,它经过国家的收支划分,将税款用在公共事业上,纳税人由而享受此公共利益。纳税人将由此会成为自觉的纳税人。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分部门理论有其贡献,可精准研究各个部分,但其只分不合的机械论,分割了现实的经济过程和经济联系。
经济法是“公私结合,以公为主”,它不仇私,不惧私,以公权力保护私利益,达到公私共同增长目的,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经济法要告诉我们的国家机器及其公务人员,也要本着“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对社会尽责,将管理与服务社会结合起来。
西方讲“分、斗”,东方讲“合、和”。经济法是讲合的法。它也讲分(如政企分开),但分是手段、方式,合是最终目的。
经济法讲平衡协调,兼顾公私利益。经济法是最能合理有效地处理国家与企业或者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最重要的一对矛盾,处理的原则应是“并存,共进,互动,双赢”。
要让企业和人民认识经济法,也要让上层机关及其成员知道,有这么一个新兴的法种。始终一贯地支持维护和推动经济改革,支持党和国家的基本经济体系方针。
经济法的本质是“中、合、和”。经济法是中道之法,因为它所涉及的社会经济领域多属人民内部矛盾,应该并生并荣。中道不是不讲重点,不是半斤八两绝对平均,在多数情况中矛盾的双方常常会有所偏重。这种偏重有的是常态的,有的是有变化的。中道的核心是不走极端。中道也不是否定竞争,而是要明确竞争的根本目的不是你死我活,要给对方出路,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对向之争要搞,同向之竞也别忘;红海战术可以,但更应提倡蓝海战术。中道为“合、和”提供了前提。当今世界和我们国内都应提倡“合、和”精神。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所会成员和组织,都要对社会负责,在共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此文为刘文华教授在京津冀法治论坛暨河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WTO研究会、财税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会议上讲话稿,经作者同意发表。
W hereW ill the Econom ic Law Go?
LIUWen-hua
(Law School,Renmin University,Beijing 100872,China)
In the background of"new normal"and the supply side reform of China's economy,the theory ofeconomic law hasushered in anew period ofdevelopmentstrategy;we should adhere to economic policies,lawsand regulations,consider specific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balance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thus promot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China.
economic law;objective principle;specific conditions in China;balanc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
D922.29
A
1674-7356(2017)-01-0014-03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7.01.003
2016-11-21
刘文华(1932-),男,河南林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时间:2017-02-27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70227.1437.008.html
刘文华,男,1932年6月生,河南省林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国以来国家最早的两位经济法博士生导师之一)现仍返聘招生,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家津贴。曾任北京培黎职业学院院长、兼任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自改革开放以来,曾先后多次参加经济立法的调查、起草、修改、审定等工作,主要有:计划法、基本建设程序法、国营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统计法、土地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主要著作有:《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专著),主编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国家教委全国通用教材),《中国经济法教程》(第一版被指定为全国第一本自学考试用书,第二本评为北京市优秀教材一等奖),《经济法》(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新编经济法学》《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经济法概论》(全国财经专业自学考试用书),《经济法律通论》(教育部审定,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及经济学专业用书),《实用经济法教程》(大专用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