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芳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赵 芳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 忻州 034000)
论文对于电子商务信用的炒作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包括国内外对于信用炒作行为的国内研究现状以及国外研究现状等。还包括信用炒作行为的含义,信用炒作行为所形成的原因,以及针对信用炒作行为以及信用炒作的形成原因,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来避免电子商务中的炒作行为和建立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的法律法规规范上述行为。
电子商务;信用炒作;法律规定;措施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电商平台的出现,对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很大的改变,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很多商家为了竞争,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采取信用炒作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消费者资源,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严重的欺骗行为,同时也是触犯了法律底线的行为。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对于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炒作行为利用法律进行规范,对于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和市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电子商务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来看,如果一个企业的信用状况良好那么就能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并且其在商品的销量上要比其信用程度比其低的企业量要大得多;从电子商务消费情况来看,对各种信用炒作行为进行控制,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和消费透明化的过程,因此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应该要对各种炒作行为进行控制,这种控制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制定相关方面的行为规范、将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进行法律制度的规范以保证其良好的发展环境,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对软件措施进行维护,包括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以及企业等行为的规范、以及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完善的合理的科学的评价体制、外加电子商务外部环境的构建和完善等。及相应的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从而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进而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实现行业的发展。
在西方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要数美国,美国的诚信制度在世界大国中属最快的,它拥有完善的诚信机制。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集中的经历主要都放在技术方面,同时也很注重信用体制的建设,并且还专门探讨研究应该要如何进行信用体质的建立和完善,当前美国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诚信风险研究,第二,诚信道德研究,第三,诚信信用体系的研究。信用风险研究是由美国PaulineRatnasirlgh带领的团队对火爆的电子商务平台的风险探索。该主要负责人分析认电商的要减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前提是要有可靠的诚信,而产生高风险的因素往往是低的诚信额;再次,是研究中介人的交易的模式下对诚信的研究,B2B是企业和企业的营销模式,B2C是企业对客户的营销模式,而此研究正是对这两个模式中交易人的诚信道德水平以及诚信道德意识进行分析,这个研究结果将作为影响交易策略的重要因素,第三,是信用建设系统的研究,是SulinBa提出建立合适的TTP的观点的第三方理论。
在中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和其带来的经济增长模式及其相应的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方面,很多专家级学者站在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建议和看法。北大研究和发表的期刊中指出,根据现实的案例研究,以制度经济学和经济现象的多维度作为基础,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信用和传统商务作比较,建立核心的维度,在此作电商中的市场可操作性、政府干预、法律约束方面进行探究分析,并对当前的B2B和B2CD的信用体系作了更加深入的分析和总结,从分析结果中得知,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十分开放的环境,在互联网上,对于各种环境信用的限制不仅仅是体现在技术方面,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的原因。在进行研究的时候一定切实理解电子商务经济中的信用对于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促进作用,首先不能丢下传统交易的方式,应该进行一定的继承和保留,然后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应该受到信用机制的制约。我国研究该领域的相关学者指出,在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将信用的评价和电子商务企业的身份结合起来,然后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信用评价综合体系。
2.1.1信用炒作行为的含义。信用炒作的行为反映到现实层面主要包括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刷钻刷信誉刷销量等的过程,也就是在综合性的购物网站中比如淘宝、拍拍等,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是以提高卖家信誉为最终目的一方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者是指在双方进行交易的过程并没有形成实际的交易行为只是在虚假的交易下卖家的信用获得了提升,另外还有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买家在购买力物品之后给予了卖家差评,但是卖家给予买家一定的返利来使得买家修改其差评的行为。信用的炒作行为就是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卖家通过虚假的交易提高了自身的信誉,也就是这种虚假的交易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不良的产品卖得好但是但是优良的产品却卖不出去的局面,这对于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1.2电子商务领域中信用炒作行为表现形式。目前来讲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的炒作的主要变现形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首先一种类型是通过企业雇佣刷信誉的团队来对企业的信誉进行炒作。这类的炒作具有很高的效率但是风险也相对较高,真实性较差、IP的重复程度非常高,很容造成封IP以及封店的情况,在炒作的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就是所雇佣的团队没有在炒作信誉的同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怀疑。然后就是以目前高速流通的社交的平台为载体通过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或者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合作,店铺与店铺之间相互的刷信誉和进行信用的炒作,还有一种是以朋友圈为基础对于店铺的商业行为进行炒作。然后就是第二类数据和第三类数据之间的相互交互。
2.2.1很多情形下会造成信用炒作的情况。首先是信息交互的双缺乏相应的知情权。在网上平台实现电子商务的交易,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只是通过图片或者是文字的介绍来反映产品的情况,然后再通过相应的视觉经验以及感官经验来对产品做出是否购买的判断。也就是但从上面的层面来讲上述数据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和相应的透明度,顾客无法单凭这些信息来获取商品的真实情况,卖家并可以通过相应的行为实现虚假交易进而实现炒作信用的目的,借然后通过较好的信誉获得较好的销量然后提升自身的效益。另外商品的快递运输和商家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也会造成相应的信用炒作,很多商家和物流公司合作通过发空包的形式来刷信誉炒作。
2.2.2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导致信用炒作的重要原因。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规范的法制的流程和相对较为规范的法制环境,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的环境交易的行为以及交易的售后都存在法律未定义到的条条款款,在法律的很多的细节表现上都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这使得众多的电子商务企业钻法律的漏洞进行信用的炒作,信用炒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形成较为规范的法律框架的和行为。
2.2.3 文化因素也是导致信用炒作的重要原因。目前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没有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是虚拟的、具有不透明性、以及虚假宣传等,所以要建立信用评价和企业以及个人相互绑定的机制,评价的双方都会被记录,然后在后边的交易过程中就会根据评价来进行相互的选择。
2.2.4 另外还有技术原因。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技术以及平台技术的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网络上的交易双方较为合理的评价体系和机制还没有建立,这就会出现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无法体现其信用的情况,那么与众多的商家所采用的多样化的评价机制就无法从根本上进行避免信用的炒作和造假行为。
法律是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制的利器,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必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强化对信用利益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带来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信誉是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赖以生存的基础,高额信誉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市场交易,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信用较低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在很多时候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手段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水平,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如果要建立法制化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那么就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做足工作。从目前来看,规范我国电子商务所构建的法律还没有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和立案,目前出台的相关的法律只有一个电子签名相关法律,包括对于B2B和B2C相关的交易行为的法律的规定。根据淘宝箱数据的不完全统计,信用炒作的范围和信用炒作的程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人们的道德准绳,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通过虚假交易以及其他手段进行信用炒作,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但是从目前来看还没有相关的制度对该行为进行约束。
电子商务在我国兴起的时间不长,近年来其交易额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可以对其市场进行划分,目前电子商务市场还没有发展成熟之时,其监管还比较容易,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小范围内的监管来促进电子商务市场中的行为规范,然后在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来对电子商务教育的双方进行约束。目前来看我国的电商企业大多数都是较为小型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的数量非常少,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形式,其所实现的经济效益以及所带来的信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市场规模进行划分,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市场的大小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小型的网购企业政府部门要承担起协调和管理的责任,不仅要在入口的时候进行严格地把关,还要对其经营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对于企业的管理要站在宏观的角度上,要按照相应的法律以及规范来约束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行为。
电子商务要想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则必须要市场环境进行控制,尤其是要对市场的透明度、公平性等进行维持,具体说来,可以从市场环境、电子商务制度、电子商务技术等方面出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要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用着手,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在初期阶段可以在小范围内部针对企业类型、规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来不断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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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张京华)
2017-03-07
赵芳(1986-),女,山西原平人,忻州师范学院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
F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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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7)10-01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