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西萍 李波
摘要:“营改增”政策对高等院校的涉税业务带来很大的变化。文章首先分析了高等院校涉税业务的范围,随后分析了“营改增”对高等院校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应对“营改增”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高等院校 涉税业务 影响
等院校原来计征的营业税属于“文化体育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2012 年9月我国高校开始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北京地区高校最先开展,接着其他省份高校陆续跟进。截止到今年,我国高校的“营改增”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最初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高校不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列,因此“营改增”试点之初,高校普遍都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然而随着试点过程的情况不断变化,高校在“营改增”之后面临选择纳税人身份、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等多方面的问题。
一、高等院校涉税业务的范围
“营改增”全面实施影响高等院校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收入”)等方面的营业收入。“营改增”之前开具技术贸易发票,缴纳5%的营业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税基是收入全额。“营改增”后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 3%的增值税;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缴纳6%的增值税,计税基础是含税收入。如果高等院校的“四技收入”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免税合同的,“营改增”前由地税局审核开具免税发票,“营改增”早期由国税局审核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后期改为主管国税局审核后由高等院校自行开具零税率发票。
二、“营改增”对高等院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高等院校实际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早期,高等院校一般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5%降低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降低了高等院校的实际税负。“营改增”后期,大多数高等院校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6%,由于高等院校横向科研支出中主要为差旅费、材料费、测试化验费、试验加工费、劳务费、印刷费和版面费等,其中劳务费比重较大,但实际中很少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有限。因此高等院校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其实际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进项税额很少,则很可能会造成税负不降反升。因此,高等院校应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积极应对“营改增”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机关由地方税务局变为国家税务局,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原来开具营业税制下服务业发票的高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现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则其既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符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如果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对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区分
高等院校目前处于外部环境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下,不断有新的经济业务出现,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要严格区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将免税项目、非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分别核算管理,不得在免税、非税项目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就是说,对于高等院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免税的横纵向项目、代管暂存类项目不能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应税项目中可以抵扣。
(四)增加了高等院校的涉税风险
高等院校一般都是独立法人实体,是所在区域重要的纳税主体。“营改增”前高等院校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一般来说涉税风险较小,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辖,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营改增”后执行6%的增值税普票或者专用发票。增值税的征管制度等比营业税严格的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息息相关,既影响高等院校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又影响到其接受服务、日常采购等环节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发票的领取、开具、使用和监管更加严格,因此,“营改增”后高等院校涉税风险加大。
三、“营改增”对高等院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涉税会计科目设置应当改进
高等院校缴纳营业税时,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及附加”明细科目;“营改增”早期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后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等院校应当对“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进行改进,设置“应缴增值税”,该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设置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水利基金”“应交印花税”等科目。总体上,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等院校纳税科目设置和一般的企业基本一致,科目核算上更加精确。
(二)涉税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营改增”之前,高等院校缴纳营业税,涉税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只在销售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高等院校还需要对采购环节增值税的进项进行会计核算,这样才能对增值税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抵扣和核算。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如果有足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税负会下降,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高等院校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但涉税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并且進项税额抵扣的工作量很大。目前,高等院校一般采用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最终都是由每一个具体的科研项目承担,关于增值税的税务管控和缴纳,是采取单个应税项目增值税抵扣还是所有应税项目增值税合并抵扣,也是高等院校面临的较难的选择。
(三)对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影响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在非税、免税项目中抵扣。高等院校现在的涉税会计核算业务日趋复杂,而高校教师对增值税的抵扣也不一定非常了解,接受的发票通常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人员在收到专用发票用于非税、免税项目时,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对科研收入记账金额的影响
高等院校一般根据实际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按照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确认收入,而不考虑款项是否收到,实务中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确认纳税收入是通用的做法。纳税收入与高等院校的会计收入存在收款的时间差,很难做到二者同步。按照新高校会计制度,科研收入按照实际收取的业务价款全额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前对收入核算不存在影响,“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销售额都实行价税分离,高校申报纳税的科研收入都小于会计收入,在实际中,这也对考核科研产生了一定影响。
四、高等院校应对“营改增”的有效措施
(一)关于纳税身份的选择
“营改增”后,高校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存在利弊。小规模纳税人有利方面主要是计算简单,有利于会计核算,财务工作量增加不大,并且名义税负仅3%。不利方面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单位不能抵扣。而如果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方面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对方抵扣,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的增长和发展;能抵扣研发服务项目中产生的水电费、设备费,有可能实际税负更低。不利方面是需要重新设置会计核算科目,需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计算复杂,需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可能有难度;特别有的理工科院校高校横向课题需要按项目核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量会大幅增加。因此,高等院校不应该盲目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而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测算两种模式下的实际税负,并结合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量的影响,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身份。
(二)强化高校会计人员培训,提升涉税业务素质
学校应该定期组织邀请税务专家对会计人员进行“营改增”系列专题培训,会计专业人员也应该自学税法知识,同时强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沟通,税法不明晰问题或者遇有疑难问题时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多种途径提升高等院校会计专业人员的涉税处理能力。
(三)完善高等院校财务管理制度
“营改增”对高等院校的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高等院校应该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控要求设置涉税会计科目,准确核算涉税相关业务;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开具、使用管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认证、抵扣。随着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进,“营改增”工作逐步深入,高等院校应该在实践中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应对,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
与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业地税发票的管理模式相比,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高等院校要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核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高校日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增值税存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减少应纳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审查有严格的要求,对发票抵扣联的管理也很规范,高等院校财务部门必须对取得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货运发票等可以抵扣的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核对相关发票信息,以便及时更正发现的错误信息,保证取得的专用发票都能抵扣。对外开具的发票也要严格遵守税法制度,确保开出的发票准确无误。
(五)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实际税负的高低,受到高等院校自身内部因素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高等院校要降低税负,既要做好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又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进行纳税筹划。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要降低税负,应该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在科研收入中的比例,减少不可抵扣的费用;尽可能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尽量少选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稅专用发票的情况。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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