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配视角下家庭养老概念的重新解读

2017-02-23 17:43张明锁韩江风
关键词:伦理子女养老

张明锁,韩江风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责任分配视角下家庭养老概念的重新解读

张明锁,韩江风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在总结传统家庭养老概念及其误区的基础上,从养老责任分配的视角出发,重新解读了家庭养老作为农村一种主要养老方式的内在责任机制与具体养老模式,并以责任承担权重为标准重新区分了家庭养老、自我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概念。从而在根本上打破了传统家庭养老概念框架的束缚,为更好地解释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多种新型养老模式,为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和理论工具。

家庭养老;伦理责任;社会责任

一、传统家庭养老概念的界定及其误区

(一)传统家庭养老概念的界定

传统家庭养老概念的界定大致有四种意见:

第一,血缘说。该学说认为家庭养老是基于血缘亲情上的养老。张文范提到:“传统的家庭养老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养老。”[1]2郑玮斌也认为:“家庭养老是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养老模式。”[2]248这种说法看到了血缘关系在家庭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却具有明显的缺陷。首先,以血缘作为标准,将会把儿媳、女婿等先天非血缘的亲属排除在外,而这部分人群在家庭养老中又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仅仅强调血缘关系只是指出了家庭养老的定义标准,对于家庭养老的具体形式并未作出深刻的说明。即“基础是血缘亲情,形式可以是非亲情的。比如,子女出钱但由父母自己雇人照料等等”[3]。

第二,文化与行为模式说。任德新、楚永生等从伦理文化变迁的角度将家庭养老理解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成员对上一代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及养老送终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伦理行为模式[4]。周伟文则认为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也是一种文化模式,家庭养老的危机首先是文化与行为割裂。子女在思想上有很深的养老文化传统,但生存理性却使得他们无法尽孝,谋生与尽孝无法两全[5]。

第三,养老支持力说。李捷枚以“养老支持力”为标准,将养老模式划分为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即养老的支持力来源于子女、配偶或者其他亲属,自我养老即养老的支持力来自于老人自己,而养老的支持力来源于社会的模式则称为社会养老[6]8。李欣等也将家庭养老定义为是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或者养老支持力的养老模式,并将家庭养老简单地理解为子女养老[7]。但实际上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往往基于自我、配偶、子女、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多重支持力,难以按照简单的支持力来划分。

第四,模式与方式综合说。姚远认为家庭养老是指由家庭承担养老责任的文化模式和运行方式的总称。它包括两个层次,即家庭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模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家庭成员承担责任的一种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方式是家庭成员履行养老责任的行为方式[3]。这种看法注意到了养老的主要责任主体、家庭养老的文化基础及具体的操作形式。但是,将家庭养老二分,认为家庭养老模式包含家庭养老方式的看法混淆了模式与方式的概念大小区别。严格来说,家庭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方式包含小家庭养老、互助养老、家族养老等多种具体养老模式。此外,认为家庭养老模式的核心是血缘道义的看法忽略了国家及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利于健全农村家庭养老方式。

以上几种关于家庭养老的界定,无论是出于文化学、社会学还是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践认同,都涉及到了家庭养老的责任主体、养老责任等核心概念。但美中不足的是,种种看法均采取的是一种孤立的、伦理责任与社会责任二元对立的理论出发点。而实际上,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家庭养老从来都不是单单靠子女履行养老责任的养老方式。不同时期、不同政体的社会中都或多或少地有国家或社会组织参与到家庭养老过程中来,即履行了一部分社会责任。因此,我们主张以老人实际生活中各个主体的责任承担权重作为区分家庭养老与其他养老方式的标准,以期能够解释新时期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新型的农村养老模式。

(二)传统家庭养老界定的误区

1.家庭养老不等于子女养老

谈起家庭养老,绝大多数人都会简单地认为其是子女赡养父母的养老方式。但纵观中国古今社会,在老人的实际生活中,子女始终都不是家庭养老的唯一责任主体,家庭养老也不等于子女养老,家庭养老始终包含国家及其他主体的社会责任。国家对老人履行养老的社会责任并不是新鲜事物,而是我国自古就有的社会制度。李岩博士在梳理古代文献时发现,历代中国政府都会根据“引年”,制定养老尊老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物质赏赐、减免赋税与徭役、法律优待、政治地位提高、官吏致仕的优待、旌表高年等措施,这些都是古代统治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具体来说,由周代至清朝,国家的社会养老责任很少有长时间的中断。汉文帝时,颁布了著名的“养老令”:“有司请令道县,年八十以上,赐米人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两匹,絮三斤。”[8]48文帝元年的养老令,标志着我国古代的养老尊老由礼制、习俗转向国家法令的保障。至明太祖时期,一种由国家保障,具有经常性和终身性的养老方式开始取代临时性的赏赐,基本确立了孤贫老人终身养老制度。可见,即使在封建时期,国家承担老人养老的社会责任这一理念也从未有过长时期的中断,而是一直传承至今。

2.家庭养老不等于在家养老

人们往往将家庭养老简单地理解为老人在家养老,而实际上两者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首先,对于独居老人的养老,可以分为家庭完全供养型、家庭部分供养型、老人自我供养型三种。家庭完全供养型可以理解为家庭养老。家庭部分供养型要根据责任权重具体分析。而无子女、子女不孝或者本人尚具备劳动能力的老人所采取的独居自我供养型养老模式,因生活费用完全由老人自我承担、生活起居完全自我照料,明显不是家庭养老。其次,即使与子女同住的非独居老人也不一定是家庭养老。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家庭养老按内容和形式可以划分为同居养老、独居养老和轮居养老三种类型。其中,同居养老是老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养老模式,以承担老人生活所需的多少可以划分为家庭完全供养、家庭部分供养及老人自养三种类型。其中,同居自我供养方式是老人与子女共同居住,但由老人自己解决养老所需费用,无需子女承担经济支持。该情况多出现在年纪较轻的老人,他们劳动能力较强,能够自我照顾,还能获取一定的收入,甚至还可以给子女提供部分补贴。很明显,这种与子女同住在一起的在家养老也不是家庭养老而是自我养老[6]137。

3.互助养老仍属于家庭养老

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互助幸福院作为全国第一家以老人互助为理念的养老机构,被部分学者看作是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的过渡形式,认为互助养老是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化养老在农村推行较为艰难的现实情况下产生的新型养老方式。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没有看清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质。首先,互助幸福院的老人离家不离村,其家人也多在本村附近居住,因此,互助养老并不能脱离家庭养老。其次,互助养老需要老人自带衣食等生活物品,而这些物品仍然由子女提供,因此子女仍然是赡养的主要责任人。此外,就前屯村幸福院来看,入住的多是孤寡老人、独居老人、高龄老人等需要别人照顾的老人,在幸福院无法接受专业的护理,无法达到互助的初衷。因此,前屯村互助幸福院更像是为老人提供的一个良好的集中居住场所,是市场经济下减轻子女赡养压力的变式,其实质仍是家庭养老,而不是社会化养老的过渡形式。

4.子女承担主要经济责任的养老院、敬老院等仍属于家庭养老

国内学者在划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具体的养老模式时,采用的划分标准并不明晰,更大程度上是按照老人的居住场所和接受的服务来作为标准。但是这种划分标准过于简单,结果往往造成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难以区分、机构养老概念过广等诸多问题。因此,笔者按照养老责任的实际承担权重,将养老方式划分为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可以分为老人完全自我供养模式、老人部分供养模式及子女供养模式。其中,由子女或家庭承担主要经济责任的机构养老,表面来看养老职能已经从家庭转向社会,但这种职能的转移实际上是以“家庭购买养老资源”的方式实现的,归根结底还是家庭养老。这种社会逐步承担起养老职能但家庭需要购买必要的养老资源的过程就是“家庭养老功能社会化”的过程,其本质上是家庭养老在生产方式变革时期发展出来的新模式。

二、家庭养老概念的重新解读

关于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内在机制,学者们进行过诸多复杂的探讨,主要有生产方式论、依赖论、经济交换论等等。其中反馈论、责任内化论、血亲价值论等作为中国的本土化理论,其出发点是儒家孝道,强调赡养老人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更加符合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实情。姚远进一步提出决定中国家庭养老机制的不是严格的经济价值原则,而是一种血亲价值的原则。在血亲价值的原则下,子代将赡养父母作为自己的重要人生价值,为了父母的晚年健康,可以无条件地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甚至为了父母调整自己的婚姻、事业规划[9]。由此,可以认为血亲价值论实质上反映的是子女对父母的伦理责任的内化,是传统社会中家庭养老伦理责任的体现。但是伦理责任并不是支撑家庭养老的唯一社会内在机制,家庭养老的另一个支撑是国家、宗族及现在的社会组织等主体的社会责任机制。因此,我们认为家庭养老是以子女等亲属履行伦理责任为主、国家及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为辅的养老责任分配机制,是一种结果导向的养老方式,具体包括传统小家庭养老、家族养老、轮养模式、不分而分模式及子女承担主要责任的养老院、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多种模式。

(一)伦理责任与家庭养老

关于伦理责任,陶自祥认为其是蕴含着传统儒家文化意义的、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道德约束。他认为伦理责任是构成家庭的三元素之一,本质是父子、兄弟和夫妻间的伦理关系,具体来说是一种包含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等的多维互动关系[10]63。不过,这里强调的伦理责任稍有不同,仅仅包含子女对父母所应当履行的赡养责任,以方便区分和阐释家庭养老的责任机制。谈及子女对父母的伦理赡养责任,自然避不开“孝”的理念。儒家对伦理责任的理解可以从对“孝”的诠释中窥其大观。儒家学说认为,孝是人生而具有的天性,《孝经·圣治章》说:“父子之道,天性也”[11]2554,“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11]2553。子女赡养父母的伦理责任作为孝道的体现,是深入个人骨髓的民族特质。伦理责任不仅包括养老,同样包含敬老的理念。养老是一种责任,敬老则是一种风尚。曾子曾言:“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中心养之。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12]33-34曾子对孝敬父母作法的认知可以看作是子女履行伦理责任的具体规范。中国家庭养老遵循伦理原则,伦理原则注重关系互动中的道德要求和个人义务。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制色彩使得只要对血缘关系的认同还在,中国的基本道德原则就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作为基本道德载体的家庭养老也就会一直存在下去[9]。

(二)社会责任与家庭养老

社会责任在家庭养老中的体现主要通过法律惩戒、政策激励及社会救助三种方式。封建时代基于家国同构的治理理念,统治者往往将敬老尊老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唐律·斗讼律》中规定,对父母“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徙三年”[13]1561。除了惩戒外,统治者往往将养老尊老作为选官任能的重要标准,以此来鼓励子女更好地赡养老人。汉武帝时期的“举孝廉”,以孝顺父母作为选拔官员的标准更是从国家制度层面肯定了养老敬老的重要性。而国家对老人特别是特殊老人的救助自古至今很少有中断,无论是汉代的“养老令”、清代的千叟宴,还是如今的低保和五保制度,实际上反映的都是国家层面对于老人的帮扶。社会责任对于家庭养老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养老文化的发展,与中国几千年农业文化相伴而生的家庭养老方式是适应当时生产方式的文化模式,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养老文化”。传统养老文化的精髓主要是尊老敬老,即尊敬和孝敬老年人。为了体现这一道德理念,国家从制度层面上制定了尊老的礼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11]1346。这种“以老为尊”的理念构成了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价值导向和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4]。由此可见,社会责任在家庭养老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学者们往往侧重家庭养老中子女的作用,而忽视社会力量的作用,并积弊渐深,将家庭养老的概念狭隘化、孤立化,最终背离了家庭养老的本质。

(三)基于责任机制的养老方式划分

从养老责任分配的角度划分养老方式,并非是一种理想的划分标准。例如费孝通先生介绍江村分家情况时,曾论述:“分家时要约请父系、母系双方的亲戚,当着他们的面规定各个儿子应得的部分,还要规定儿子的赡养义务,哪个儿子养父亲,哪个儿子养母亲。协商定当后,请个识字的人写成文书,姑舅双方亲戚也要在文书上画押作证,将来如果发生纠纷,由他们出面作断。”[14]这种通过明晰责任来确定赡养父母具体职责的作法实质上是从法律层面认同了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这一理念。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中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老人赡养协议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家庭养老中相关责任明晰化的需要,是家庭养老与现代性逐步融合、适应的结果。根据家庭养老中子女与国家及社会组织所履行的责任权重,可以将现今的养老方式大致分为三种:社会养老、自我养老及家庭养老(包含传统的小家庭养老和家庭养老功能社会化)。费孝通将美国人的养老方式归结为接力模式,认为西方文化中子女并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却是孩子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力,既然是权力,就不存在向父母尽孝、报养育之恩的责任了。因此,将这种子女赡养老人的伦理责任较弱、社会履行的养老责任较强的养老方式界定为社会养老。与此相对应的,将老人自己赡养自己、子女及其他主体基本上不履行责任的养老方式定义为自我养老。一般来讲,自我养老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养老方式。因为,一方面,除非特殊情况,老人难免依靠国家、社会或者子女的帮助才能维持生活;另一方面,自我养老由于安全风险较大、精神空虚等弊端,并不是一种合理的养老方式。而对于子女赡养老人的伦理责任较强、社会履行的养老责任较弱的养老方式则可以界定为家庭养老。

(四)家庭养老与现代性的冲突与融合

从责任分配的视角来看,当前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源在于子女伦理责任和国家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式微。突出表现在农村青壮年在城镇化、工业化浪潮中逐渐脱离传统大家庭而形成了核心家庭,以及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长期滞后。例如,W村有一位70多岁的李姓老太太,她的三个儿子经济条件尚佳,但是对于老人的赡养既不尽心也不尽力,致使老人仍然住在漏雨的泥砖危房中。按照中央的政策理念,应当对老人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但是地方政府以老人的三个儿子有比较强的赡养能力为由,没有对老人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这是中央与地方在政策理念上的分歧,其背后也涉及到子女伦理责任与国家社会责任不能协调一致、反而相互冲突的农村家庭养老问题。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子女伦理责任弱、国家的社会责任也不能到位的缺位家庭养老方式。

但是,当前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仍然是子女赡养为主、国家补贴为辅的家庭养老方式。虽然西方个人主义的因素已经渗入到家庭关系之中,但是家庭成员间仍然保持着互相扶持的亲情纽带,养老护老文化仍然受到社会的推崇。生活方式的改变及技术手段的更新一定程度上给子女与老人间的沟通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和可能性。专业社会服务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父母与子女分开所带来的不变。而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如高铁、地铁等快速交通缩短了地理距离,有利于子女和亲属在必要时对老年人进行照顾。因此,无论是经济支持、慰问探访、生活起居的照料,只要“意愿”仍在,家庭养老就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现代性对家庭养老的影响更多体现在对赡养的模式和方法上的改变[15]12。

三、基于责任机制的“家庭养老概念界定”的意义

在前人对家庭养老概念讨论的基础上,笔者从养老责任分配的角度重新探讨和界定了家庭养老的概念。这并不是在玩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为了加深对家庭养老本质特征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解释新出现的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多种新型养老模式。从养老责任分配的视角出发来看家庭养老,其本质是子女履行伦理赡养责任为主,国家及其他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为辅的赡养机制。因此,无论是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还是诸多新出现的养老模式,只要子女仍然承担着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方面的主要责任,其就是家庭养老方式的一种,是家庭养老方式在现代性影响下的变式。明晰了家庭养老的概念,其实也就分清了家庭养老与自我养老、社会养老的区别,也就理解了中国目前养老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养老方式仍是家庭养老这一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可以就中西方文化差异对家庭养老发展前景的影响、中国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西方养老向家庭养老的回归等诸多核心的养老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1] 张文范.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积极创造居家养老的新环境[M]//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的养老之路. 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

[2] 郑玮斌.牡会变迁对农村老年人口家庭地位和供养模式的影响[M]//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的养老之路. 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

[3] 姚远.对家庭养老概念的再认识[J].人口研究,2000(5):5-10.

[4] 任德新,楚永生.伦理文化变迁与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嬗变创新[J].江苏社会科学,2014(5):11-15.

[5] 周伟文.农村家庭养老方式的危机与变革:基于冀南前屯村养老方式的思考[J].社会科学论坛,2013(3):217-225.

[6] 李捷枚.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变革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

[7] 李欣.“家庭养老”保障论:以亲属法之保障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1(8):111-115.

[8] 李岩.中国古代养老尊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9] 姚远.血亲价值论:对中国家庭养老机制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科学,2000(6):29-35.

[10] 陶自祥.论家庭继替:兼论中国农村家庭的区域类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11] 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2]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 刘俊文.唐律疏议筏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14] 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3(3):6-15.

[15] 杜鹏.中国老人养老方式研究[M].北京:团结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李翔)

Reinterpreting the Concept of Family Support of the Elder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ZHANG Mingsuo, HAN Jiangfe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On the basis of summing up the concept of traditional family pension and its misunderstanding, this article reinterprets the domestic pension system as a kind of rural inner pension mechanism and the specific pension model, and 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to bear the weight as the standard Re-distinguishes the concept of family pension, self-support and social pension. And thus fundamentally break the traditional family pension concept of the shackles of the framework, in order to better explain the new pension model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 in line with the actual rural old-age service system and provide a new theory perspective and theoretical tools.

family support of the elderly; ethical responsibil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2017-03-17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家庭政策价值导向变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路径研究” (15BSH041)

张明锁(1951—),男,河南内乡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韩江风(1993—),男,河南驻马店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乡社会学。

C913

A

1008—4444(2017)04—0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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