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双叶
(成都师范学院 高教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1130)
论女大学生重建的性价值观
——以新《婚姻法》为依据
赵双叶
(成都师范学院 高教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1130)
性价值观问题对于女大学生来说,就是人生道路选择问题。201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所倡导的不贪富贵的社会价值观,强烈震撼着女大学生的心灵,也让她们功利化的性价值观逐渐淡化。为了大学女生身心健康,只有结合婚姻法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才能引导她们正确对待社会价值观与自我追求。
新《婚姻法》;性价值观;社会价值观;女大学生
“价值观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世界观决定并支配价值观,即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1]也即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性价值观。性价值观指,以金钱为目的,利用性行为打开婚姻之门,从而改变自身的生活状态。新《婚姻法》颁布后对女大学生的性价值观产生了一定影响。因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的问题凸显,2011年,为了顺应时代需求,我国颁布了新《婚姻法》,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的通俗叫法。而1949年建国后,我国颁布了3部《婚姻法》并进行了3次司法解释,此次颁布的《婚姻法》就是第3次司法解释,此法一颁布在社会上即刻引起轩然大波,也促使女大学生重新思考自己的性价值观。
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是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颁布的新《婚姻法》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进一步让女大学生意识到颠覆了她们以前坐享其成的价值观,逐渐被不贪富贵价值观所代替,而我们个人的社会价值观还是一个社会价值观的缩影,因此,新《婚姻法》承担起了对社会、家庭,对女大学生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些条款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作了不少规定,突出表现在对个人财产界定上。而对于想攀高枝的女性非常不利,就促使女大学生不得不改变本人的择偶观和一些择偶标准,转为以人品高低来评人。新《婚姻法》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由此,如果男方承诺要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女方,但一直未过户,那么离婚时这座房子仍属于男方,女方得不到分文。另外,根据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知,男方父母为夫妇2人婚后所购之房,也不是他2人的共同财产,仍然被视为对本人子女的赠与。我们都知道房子作为不动产是可以升值,而装修房子款、购买家具及日常用品由女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由于时间的流逝越来越贬值。这就导致女性的择偶观,从衡量一个人经济实力强弱,转变为以感情为基础。对于当今社会男多女少状况,又加之许多男性通过“包二奶”从而占有了大量资源,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性别方面的不平衡,而法律的出台在缓解这些危机的同时减轻了男性的压力,也给那些经济条件较差的“潜力股”男性更多机会。另一方面,“祼婚”也成为时尚,毕竟男女双方白手起家共同努力打拼,共同出资买房、买车,生活才更幸福,心里才会更踏实。
而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婚前男方以本人名字按揭房子,婚后却用夫妻共有财富还贷,如若婚姻关系破裂,房子归男方,不予分割,男方只对女方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的款项和房子升值的部分而已。对于女方来说,补偿的钱根本就不够再去买一套房子,如果娘家也没有她的容身之地,离婚后的生活将漂泊无依、朝不保夕。新《婚姻法》的颁布,打破了许多女大学生想通过婚姻一夜之间从麻雀变凤凰的不劳而获价值观。因此,我们一定要让不贪富贵价值观深入人心,让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这才是一个常态社会状态国度所应该拥有的精神。
由此可知,新《婚姻法》的修订,使女大学生重新审视她们个人的社会价值观倾向,也让她们认识到自身所具有的不良社会价值取向,但也促使女性自立、自强,逐渐改变她们“学的好不如嫁的好”的不正确思想,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法。
人类性行为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性决定了性与法律的关系,即人类性行为不仅要受道德规范约束而且必须适应法律行为规范要求,接受其限制与制约[3]。而新《婚姻法》的出台,一方面保护了女大学生的性价值观,另一方面浇灭了某些女大学生的一些幻想,不再完全以功利化为目的来对待她们的不当性行为,同时新《婚姻法》还要惩治那些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的不法行为。
80年代改革开放,西方的“自由的性观念”也传入我国,加之近几年一批“富二代”“官二代”的炫富行为,对这个没有经济来源的女大学生群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由此,她们把婚姻看成是人生改变命运的第二次契机,性就是打开婚姻之门的钥匙。男方的经济实力是她们的择偶标准,在其潜意识里性是打开婚姻之门的钥匙,而婚姻就是人生的第二次起航,更是通往幸福的港湾。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女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就特指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因此,某些女大学生认为只要两个人相爱就可以发生性行为,对婚前性行为持随心所欲、容纳的态度。据对大学生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65%的女大学生对于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持理解宽容及肯定态度;50%的女大学生认为身边发生性行为的女生是可以理解的[4]。由此可知,在多数女性的浅意识里,同居是为了结婚,同居的目的是结婚,因此,她们把性看成是一种换取金钱的交易,推翻了传统社会“女子饿死是小,失节是大”的道德观念。一些女大学生认为在校期间学习不是第一位的,对另一半经济方面的要求放在首位,把心愿全部寄予在经由婚姻改变本人的人生,所以要趁年轻早点找到心仪的另一半,只要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就可以发生婚前性行为,这样的“试婚”行为,是女大学生为了向对方证明自己的爱,用以身相许方式牢牢抓住对方。但是男生受传统思想影响会认为这样随便的女人是不值得珍惜的,把与女大学生的性行为当成是新鲜、刺激的游戏。而新《婚姻法》的出台,也让女大学生逐渐认识到人还是社会中的个体,因此,女大学生不能为了一时私利而忽视法律给予其的约束,而这种约束也是社会赋予人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总之,由于学校、家庭对性教育的不足、残缺不全,导致她们对性的片面认识,从而影响着自我的社会价值观,而新修订的《婚姻法》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较为合理地规避了女大学生好逸恶劳、坐享其成的错误心态,对某些女大学生扭曲的性价值观有所扭转。通过了解新《婚姻法》还有利于女大学生自觉规范自己的性行为,维护自己在性方面的权利。总之,新《婚姻法》对女大学生的性价值观起到了法律调节作用。
我国对中小学生的性教育,只停留在性道德教育方面,与性有关的课程只有《生理卫生》,但在课堂上教师只对人体的构造进行介绍,性方面教育非常贫乏,因此,学生们并不了解性。因而,在新《婚姻法》颁布后,本着为女大学生负责的态度,要从新《婚姻法》视域下对其进行性教育,引导她们正确对待社会价值与自我追求。
(一)从法律角度引导女大学生理性面对性生活
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而女大学生在择业及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性别方面短板,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只有加强法制观念,掌握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据《2014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为2468.0726 万人,其中女大学生占51.74%[5]。总人数已超过男大学生,这样庞大的群体,对她们的关爱不能仅停留在吃饭穿衣,还要为她们今后的人生负责。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女大学生,有的是看到别人有男朋友,觉得一个人寂寞;有的是想找个条件优越的男朋友,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等,虽然她们想法不一,但作为学校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加大对新《婚姻法》的宣传,从法律角度引导学生理性面对性。换言之,婚姻法不仅仅是法律教育,更主要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教育,其中包括爱情和婚姻的关系,婚前性行为、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关系等诸多内容[6]。因为过早的性行为,会影响女大学生的学习,也会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保护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还能够将婚恋观教育融入课程中,凭借学习的案例,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真正的婚姻,因此,恋爱时要充分了解彼此,要理性面对性,不能盲从,也不能跟风,男女双方只有志同道合,才能走入婚姻的神圣殿堂。
新《婚姻法》作为民事立法,对“性的民事法律调控虽然不如性的刑事法律调控那样严厉,但也能通过对某些性行为和性关系给予法律保护或不予法律保护,以及以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来实现其调控功能。”[7]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增强女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由此可知,新《婚姻法》就起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一步引导女大学生理性面对自己性生活的作用。女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她们的性价值观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以社会价值观为导向的性教育
进入大学学习阶段的女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并且在心理、生理上都不成熟,她们的价值观仍处于探索时期,根本不可能从理性高度来思考人生的价值目标,因此,我们要以社会价值观为导向对女大学生进行性教育。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缺乏性教育,女大学生当然也不能获知必备的性知识。据2012年中国《新闻周刊》一篇报道指出,中国当代大学生年龄不足25周岁,人工流产次数却居世界首位,成为“人流”的主力军[8]。性教育的严重缺失使得恋爱中的女大学生不知道如何看待性,也不知道如何拒绝恋人提出的性要求。
人们对事物都有自己的看法,而这种看法都不是人与生俱来的,是经过后来的成长环境逐步构成的。人的价值观并不是先天形成的,而是对一定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反映,它是个体在参与客观实践过程中逐步生成的,是个体在适应外部环境与满足自身需要之间不断进行思考、提炼、整合与选择的过程[9]。我们必须站在时代前列,尊重一切合理的社会价值观,也把人们混乱的、非理性的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人的社会价值观的确立决定人生道路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内容,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各不相同,因而价值目标的追求也就不同。新《婚姻法》的颁布对女大学生的社会价值观产生了强烈冲击,给其今后的生存带来很大影响。据考证,先秦时期我国的法律已涉及婚姻、家庭及性行为的许多问题。大学是美好人生的一段记忆,也是人生的一个新起点,更是人生价值观构成的紧要关头,由于女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的不成熟性,使他们易于受各种思潮影响。新《婚姻法》的价值体系引领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自我追求方向,不能抛弃既有的文化传统,相反,要汲取传统价值观之精华,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与现代相结合并有所创新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拒绝全盘西化,保持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特色。所以,对于女大学生来说,只有找到一个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正确价值观的指导,才是人在成长过程中当务之急的事。
总之,新《婚姻法》的颁布给社会带来了颠覆性的变化,逐渐改变了女大学生所固有的社会价值观,让其对两性问题重新思考。通过教育让她们认识到,性行为必须在道德和法律规范之中,那种只追求个人自由,不讲社会责任的性行为不但破坏道德建设,而且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学校、妇联及各种妇女组织也要当好女大学生的娘家人,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她们逐渐自强、自力,在生活和职场上大放光彩,重拾自我。
[1] 仓道来,徐闻.中西方青年价值观的冲撞与交融[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18.
[2]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226-228.
[3] 陈玉川,张晓东.法医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51.
[4] 田蕾.当代女大学生的恋爱观和性价值观[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6(2):263-26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6] 陈彦艳.关于对大学生婚姻法教育的思考[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3(2):29-32.
[7] 王进鑫,程静.谈性说爱:大学生性健康教育[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223.
[8] 黄小伟.新革命:性革命[J].新闻周刊,2002(25):24-27.
[9] 徐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大学生价值观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2008(S1):152-155.
(责任编辑:赵 峰)
Study on Sexual Values of Female College Students——In the Case of NewMarriageLaw
ZHAO Shuang-ye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1130, China)
Sexual value for female students means view of life atternative , the new "marriage law" in 2011promulgated caused a stir amonge the female students community ,only by carring out right view of sex education and strengthening the marriage law education,can they follow the right path under the guidance of life view towards the social life and get self-realization.
new marriage law; sexual values; social value; female university students
2016-11-28
赵双叶,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历史学硕士。成都师范学院高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史。
2015年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新《婚姻法》社域下性教育的社会价值导向研究——以大学女生性教育为例”(编号:SXJYC1510)成果之一。
D923.9
A
1009-9743(2017)02-0086-05
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7.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