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研究

2017-02-21 13:54盛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高校

摘 要:随着近年来高校扩招政策的出台,进入到高校学习的人才也越来越多。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高校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发生几率也逐年在增加,而作为特殊的责任主体的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我国却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模糊的规定,唯有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主要针对目前这一情况,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

目前许多高校的学生伤害事件层出不穷,而作案手段也都极其残忍,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高校本应该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净土,但却出现越来越多的伤害事故,而在追究高校责任的时候更是理不清道不明,这值得敲响我们的警钟。这不仅意味着是对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高校应如何保證摆正自己的位置,客观的承担责任的一种体现。

对于什么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并无统一主张。《办法》中第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无论是在学校实施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还是学校有管理责任教育的教学、生活设施内发生,给在校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对学校的界定,该《办法》第三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包含高等学校。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起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学生自身的原因。身体方面原因较小,多为心理因素原因,比如心理承受能力不够,承受不了失恋的打击,就业压力过大等导致自残、自杀;二是学校原因,比如学校的设施、管理存在疏漏、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存在安全隐患。

当前我国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承担的障碍,主要有以下三点:

(1)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我国没有特别的法律进行规定,只能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存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而该法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针对的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然作为在高校就读的学生,普遍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可知,高校对于发生在高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只能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2)对于高等学校的归责原则界定不清,学生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不利于学生的利益保护。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对高校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界定,即高等学校为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高校校长。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责任主体,对于其归责原则学者们各抒己见,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而朱桂琴副教授则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处理。目前来看,支持过错责任原则观点的学者较多。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不完备,并且法律效力低。《办法》是目前唯一一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但其法律效力低,且作为部分规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多是借鉴其精神,只能作为参考而很少用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一旦与某些条文产生上位法的冲突,其效力自然就不言而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也只是有笼统的规定,也并没有对高校这一特殊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对高校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笔者对于完善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提出的建议有如下三点:

(1)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应当予以法律层面的定位。高校的学生伤害事故中事故类型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基于伤害事故的类型来对学校的责任认定进行划分,定位到具体类型,责任的承担也就清晰明确。比如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中,学校首先应尽到告知义务,告诉学生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做好防范措施。其次,一旦事故发生,学校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危险的范围扩大。如其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应当承担与其相适应的责任。

(2)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高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学生在学校中作为弱势群体,其权利更应受到保护。而高校作为一个特殊责任主体,更应该真实、客观的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高校中的学生大部分都是住在学校,学校理当加强自己的责任意识。鉴于此,《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即可援引到此处。比如,学校图书馆的门窗损坏、楼梯的把手松动等,由此对学生造成伤害,一旦学校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该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应当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3)应改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体系和法律制度。改进学校的预防体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完成:一是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实行定期检查机制,由保卫处定期排查,并做好记录,对于可能产生隐患的设施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学校的各项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加大学校的宣传力度,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定期宣传,可以采取讲座、海报、宣传片等多种形式。

改进高校学生伤害的法律制度,主要在立法。一方面,应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进行完善,融入高校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进行整合,并阐述清楚高校的免责条款,客观公正的让高校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对于《民法通则》中的笼统概括,也应进行细化,明确高校责任,实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效力低的问题也应作出相应对策,并加入高校的相关规定,使之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少年志则国志,少年强则国强。高校作为培养高新人才的殿堂,发生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可忽视,且随着近年来高校的扩招,发生在高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频率也随之上升,并且对于事故的处理结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要想让事故的处理结果既能维护学生权益,又保障学校权益,我们还有很多事要做。

作者简介:

盛丽(1995~),女,朝鲜族,延边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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