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

2017-02-21 09:09朱北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权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有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但刑事诉讼中对此没有涉及,随着人权保护的不断发展,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刑事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期间、申请方式、法定理由等几方面对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异议

一、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内涵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此却一直没有规定。随着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防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二、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专设了“管辖”一章,但并没有规定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此外,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般也是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缺失,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第二,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第三,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第四,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基本不予支持。

三、我国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首先,该制度是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体现。获得公平审判是被告人等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如果案件由于事实上的原因法院不适合审判,仍由该法院审判而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就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这是不公平的。

其次,该制度有助于法院刑事管辖权的落实和裁判权的实现。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法院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案件。但案件的复杂性致使一些案件的管辖权并不明确,但通过当事人的质疑能促使司法机关更为准确地认定具体案件的审判法院。

最后,該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现代法治要求公民的权利要实现法治化和程序化,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重要的刑事程序法,是从程序的角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寻求平衡,通过程序正义最终实现实体正义。

四、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

(一)申请主体

刑事案件的管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最为密切,而且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国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应的检察机关。具体来说,对于立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是被告人和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的异议应当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申请期间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过长会影响诉讼效率,过短又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申请期间应该从收到起诉状副本到法庭开庭审理之前,这段时间至少有十天,足够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立案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应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后十日之内提出。

(三)申请方式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有相当多人文化水平较低,因此,应当以书面申请方式为主,以口头申请方式为辅。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有审査权的机关进行审査,收到到申请的机关应当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登记备案。

(四)申请理由

包括管辖错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管辖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管辖不能,指法院因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管辖不适当,指法院原本有管辖权但基于更高利益的保护,如为了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宜行使管辖权。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为了防止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不当使用,减轻法院的负担,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最清楚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其应当证明异议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管辖权属于程序性权利,当事人有能力获得优势证据,证明案件的公平审判受到了影响。

(六)申请效力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立案管辖权异议,鉴于立案、侦査的紧迫性,侦查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但是否有效由法院裁决;如果是审判管辖权异议,法院的审判应当暂时中止,等待上级法院的裁决。另外,法院必须在收到异议申请七日之内作出裁决以避免恶意拖延。

(七)审査机关

立案管辖异议应当向与侦察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管辖权异议,应当向正在审理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立案管辖权异议,侦査机关应当将此异议移交同级法院进行审査。受理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八)法律后果

对于立案管辖错误,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管辖,对于已经进行的侦査行为的效力应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来进行认定;对于审判管辖错误,法院已进行的审判行为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撤销,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不成立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定书的七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裁定移送管辖。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石晓波.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04).

[3]凌高锦.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04).

[4]李哲.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法制博览,2014(08).

[5]崔丽.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法制与社会,2015(05).

作者简介:

朱北池(1991.07~),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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