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丽 于得水
[提要]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出迫切需求。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国务院“三互”大通关建设方案要求,在“电子商务”、“保税电商”贸易方式试点基于商品检验“大验证”与海关“监管”职能叠加的通关模式改革,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三个一”、“三互”和“单一窗口”,为其他贸易方式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大通关模式。
关键词:三互;三个一;单一窗口;贸易便利化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23日
一、海关、检验检疫跨境电商监管要求
海关对“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电商)”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1210”和“9610”;检验检疫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要求主要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动植物和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法律、法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要求: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研究建立口岸风险布控中心;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制定口岸工作条例。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提出:建立质量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相统一的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成覆盖全国口岸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推动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和伤害信息监测与交流平台,加快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大数据处理与评价中心建设。
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安全监管与贸易便利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说明:上述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检验检疫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口法检货物应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明确了跨境电商商品的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应依法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相关便利措施包括:一是通关单仅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网购保税商品,而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直购商品,免于签发通关单;二是将通关单的签发环节设定在“一线”,避免在“二线”出区时对小包裹逐个签发通关单,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三是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检验检疫机构将通关单电子数据直接发送海关,尽最大可能实现通关单无纸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四是清单内仅有约36%的编码在“法检目录”内,需要凭通关单验放,其余都不需要通关单即可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从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及其他事项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海关监管要求。
三、贸易便利化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大通关模式创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横向互联,建立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探索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加强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李克强指出,积极稳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的重要举措,并表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不是政策洼地,而是制度高地,试验的核心,是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模式的创新”。
(一)充实“单一窗口”下“三个一”、“三互”内涵
1、落实既有政策。“三互”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提出: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海关、检验检疫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广泛实施口岸通关无纸化和许可证件联网核查核销;研究建立口岸风险布控中心;探索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和跨部门联合执法。
2、堵住制度漏洞。欧盟CE产品入境时,按照欧盟第三国进口产品安全规则符合性检查条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品会被海关截留并移交歐盟消保部门。我国当前一些在CCC目录却不在种类表L目录中的商品进口时逃离了强制性认证许可监管。类似的还有特种设备等,这些许可要求并不在当前的海关监管证件代码表中。如关、检2003年的第125号公告,将原海关监管条件“C”一律调整为“A”,CCC制度确立后,“种类表”中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检验检疫监管代码变为L,按照质检总局6号令,民用商品入境验证L包括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也就是说L目录与CCC目录并不是同一目录。这些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在“单一窗口”下有望从体制上得到根本解决。
(二)整合口岸监管职能
1、进出口商品验证管理。现行商检法中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属于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文件的并集。特种设备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等一批技术法规的范围涵盖的商品,部分商品并不在现行“种类表”内。
海关进出境货物和物品中,上述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CIQ实施监管的商品,加上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认证的验证管理商品,以及进口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能源效率产品入境验证,自愿性有机认证产品入境验证等等,如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要求,将检验检疫入境验证的集合为基于社会化监管的“大验证”改革模式。
2、完善许可证件监管。海关监管在海关法中与征税、缉私、统计列为四大传统职能,当前海关贸易管制监管证件代码一览表中,从1~9、A~y,尚不包含如放射性药品进出口批件、民用爆炸物进出口审批单、人类传染源材料出口证明、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及合同登记证等许可证件,而这些许可事项随着国务院两个清单制度建设及国务院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平台搭建而凸显。
关、检口岸管理部门在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背景下,按照“三互”大通关工作要求,基于商品检验“大验证”职能与海关“监管”职能相叠加,推动基于关、检职能的进出口商品安全监管大通关模式,寻求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的价值统一,建设现代化海关、检验检疫和探索一体化的口岸管理体制。
(三)改革通关模式
1、贸易政策合规。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要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商检法立法目的及国务院目录调减原则是管办分离、制定规则,要求检验检疫以政府姿态宏观监管进出口商品,而非以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微观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中没有通关单规定,商检法中也没有通关单规定而是“通关证明”,“通关单”由商检法实施条例提出,也就是说法律中提到的通关证明在法规中被缩小范围限定为通关单;通关单之初是商检在报关单上签放行章,并无实质性单证含义,通关单联网核查后实质上是好比将以前商检在报关单上签章放行这一动作电子指令化;商检实施条例中的通关单为实施条例的做法:出口基于抽样,且基于合格的检验证单,并不对应批次;进口基于合格假定,分多批报检或集一批报检不影响先放货后检验之流程,即与批次无关,也不对应批次;欧美发达国家对其技术法规范围内产品出入境监管如欧盟指令范围内的法检产品入境,均没有采用通关单制度这种治理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行为,从信息公开的两个清单看,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而目录内的商品,无通关单的进出口行为涉嫌逃漏检;检验检疫所谓的宏观质管理、从管产品到管企业,正呼应通关证明针对企业而非批次,其自身已从国门安全一线撤退到了市场监管二线的技术监督的主业职能领域;从贸易政策合规方面,按照部门授权法律和三定方案规定,可以开展:通关单改电子指令模式改革,既符合商检法实施条例法规要求,又解决了国务院“三互”大通关方案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方式需要。
2、通关证明从批次到企业转变。宏观质量管理要从管批次向管企业转变,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当前贸易便利化、跨境电商新业态、关检“三互”、“三个一”等背景下,通关单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改革。关、检通关单联网核查后实质上变为一道计算机操作指令,李克强在国务院部门放管服、大数据建设和信息公开等会议上提出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和百姓少跑路。贸易便利化背景下“三互”大通关制度改革类似高速收费,基于批次的通关单是次票,基于信用管理对应企业的通关单才是年票。
关检“三互”、“三个一”后通关单已无实际意义,原来两部门沟通放行用,现在好比一个部门的两个科内部电子核放。可在电子口岸单一窗口信息化应用程度较高的跨境电商新业态中试点,改革“通关文牒”,取消通关单以往一批一单物理模式,改为电子指令一企一单,其有效期可参照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周期,打造不停车ETC信息化通关高速公路,从而通关提速减少平均放行时长。待试点完善后,一般贸易等其他进出口商品全部实施基于企业主体的通关单改革。
主要参考文献:
[1]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国发[2014]68号.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3]国办发[2016]68号.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
[4]中发[2015]13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5]国办发[2014]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6]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7]中央编办发[2010]62号.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8]财关税[2016]18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9]财政部等11部委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10]商务部2014年第86号.公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11]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