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1年上海“瑞有天事件”的成功解决看潘汉年的统战工作

2017-02-20 20:56张建才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7年2期
关键词:潘汉年资方周某

张建才

[摘 要]

1951年,上海瑞有天食品店劳资双方,围绕该店一位店员是否舞弊发生了争议。该争议持续近半年,并造成同业公会与店员工会关系的紧张。主管统战工作的副市长潘汉年得知此事后,组织市协商委员会调查组介入,经过调查事实、辨明法理的基础上,最终通过市协商委员会成功化解了该争议。这体现了潘汉年对劳资关系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市协商委员会所发挥的协商、教育和统战作用。

[关键词]

瑞有天;劳资关系;协商委员会;潘汉年;统战工作

[中图分类号] D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7)02-0015-03

新中國成立后,劳资关系是受到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领域。一方面,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得到了解放。另一方面,资本主义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仍然要保护,以恢复和发展经济。这正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内在要求。但在实际劳资纠纷中,劳资双方往往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这就难免使争议复杂和扩大化。目前关于解放初劳资争议问题的研究,多侧重党关于处理劳资关系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解读,而对实态的劳资争议的发生、发展及其解决过程,则较少论及。如何把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贯彻到对劳资关系实际案例的处理中,是解放初上海市委、市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1951年上海“瑞有天事件”的发生、演变及成功解决,就为我们透视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一、“瑞有天事件”的背景和起因

瑞有天食品店位于上海市延安东路,售卖蛋糕等食品,是上海市茶食糖果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的会员,店主是陈某。该店有总店和一个支店。[1]上海解放初,该业曾发生过店员给资方戴“高帽子”的事情,劳资关系一向不睦。[2]1950年12月7日,资方陈某发现支店店员闻某在进货环节涉嫌以少报多。于是在数天后,与负责给该店送货的送货员谈话,并秘密录音,该送货员承认与店员串通舞弊。随后资方又与店员闻某谈话,也进行了秘密录音,闻某也承认了自己参与舞弊的事实。[3]但资方最想要的,是能证明支店另一位店员周某舞弊的证据。周某是店员工会区办事处的干部,曾经劝阻资方做假账、举报过资方偷税,与资方关系紧张。[4]资方确实录到了他想要的内容:在录音中,送货员和闻某都说到,周某参与了舞弊。但正是这一内容的真假,成了双方随后争议的核心。资方坚持认为,这一内容是真实的。而送货员和店员闻某则坚称,他们是在受到资方利诱和胁迫的情况下才这么说的。周某和店员工会由此认为,资方是在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由于双方分歧严重,经过该业劳资协商会议两次调解,又经过1951年1月和2月上海市劳动局主持的三次调解,都未解决纠纷。[5]

上海市劳动局认为,由于劳资各执一词,真伪难辨,于是决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人民法院处理。[6]

二、争议的扩大化

资方在市劳动局调解会上明确表示,欲将周某开除,在录音中资方也频频问及周某是否舞弊。这使上海市店员工会未等得及法院开庭,就决定对资方这种行为进行公开的批评教育。1951年3月31日,上海市店员工会召开记者会,送货员和闻某向记者讲述了资方利诱和胁迫的过程,并控诉资方一贯苛待员工、敌视工会等事。[7]随后上海几家主要报纸上出现了批评该店资方的报道。[8]这引起资方和同业的不满,他们在4月7日召集同业50多人集会,也邀请了记者参加,对店员工会所提内容发表相反的看法,并对该事件久拖未决表示不满。[9]

4月6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这次庭审并未做出判决,争议反而更趋复杂。庭审中,几位店员又对资方提出了新的指控:资方母亲曾强迫店员加入一贯道并交纳香火钱。[10]庭审后,双方的对抗情绪加剧,公安人员接到举报称资方贩卖“白粉”,对资方进行了一些外围调查走访。[11]同业公会则认为,资方的证据无懈可击,对案件迟迟得不到法院支持感到不满。[12]

这一争议也引起上海市工商联领导人的重视。5月3日,在上海考察工商业状况的财政部长薄一波,在上海市政府召集工商界人士座谈[13],主管统战工作的副市长潘汉年也在座。上海市工商联秘书长胡子婴和劳资关系委员会主任刘靖基谈到了瑞有天食品店的劳资争议事件。潘汉年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首先对媒体的报道进行了调查。[14]

三、争议的最终解决

要解决这一争议事件,首先需要搞清楚争议的原委。为此,5月15日,市协商委员会[15]听取了上海市劳动局和资方、同业公会关于该事件的报告。在此前后,市协商委员会劳资关系委员会专门成立了九人小组来调查该事件[16],这九人包括:市工商联领导人荣毅仁、刘靖基、胡子婴[17]、市劳动局局长马纯古,上海总工会常委汤桂芬,上海总工会私营企业部部长主席韩武成等。[18]

九人小组的采访调查非常详细,涉及该店学徒、同业其他资方、出借录音机的无线电行的工作人员、资方两次录音地点周围的邻居、帮助资方录音的同业朋友等等[19],并认为录音内容的真实性确实存在可疑之处:资方称自己是在对送货员和店员闻某录音后,又找到周某谈话,而且在谈话时周某承认了参与舞弊。那么,资方为什么不事先做好准备,在与周某谈话时进行秘密录音呢?尽管资方对此的解释是,因为录音钢丝正好用完了,而且秘密录音比较麻烦。[20]但这仍让人难以完全相信。退一步讲,即使录音内容是真实的,这种录音也只能证明“别人说周某舞弊”,还不足以证明周某真的参与了舞弊。[21]这一结论也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法院院长韩述之的认可。[22]调查小组还发现,解放后该业劳资关系一直存在隔阂,在该争议发生发展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做法都有偏颇,这是该纠纷扩大化的根本原因。6月25日,市协商委员会第四次常委会听取了九人调查小组的这一调查报告。[23]

在调查清楚事实原委后,彻底解决该争议的时机也到了。正在这时,刘少奇也指示上海市委,为了搞好对资产阶级的统战工作,应尽快协商解决瑞有天事件。[24]为此,7月19日,在潘汉年的主持下,市协商委员会召开了第五次常委扩大会议,参会者多达百余人,包括同业公会、市工商联、店员工会、市劳动局、市人民法院等机构的代表。[25]会议从下午2点开始,持续到晚上10点半。[26]为使会议取得更好的效果,会议开始前,潘汉年曾对参加会议的文化教育界常委舒新城表示,这次事件中劳资双方以至同业公会、店员工会均有偏差,希望舒新城“以文化界立场,从政治上及思想上说公道话”。[27]

为了使参会人员充分了解事实经过,会议首先听取了市协商会劳资关系委员会负责人刘靖基关于该事件的报告。[28]然后听资方的录音[29],再由劳资双方各自陈述观点。此时,双方还是坚持各自的观点,互不相让,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30]事实摆清楚后,由各位出席者发表看法。市工商联副主任荣毅仁和市劳动局局长马纯古在发言中首先做了自我批评,认为在处理该争议上未能尽心尽力调解,使得该事件扩大化并拖延日久。同时,他们还认为劳资双方不应斤斤计较于细节,应“从大处着眼”,从抗美援朝的大局出发,发扬爱国主义,搞好团结和经营。[31]舒新城、苏延宾等文化教育界人士发言表示,劳资双方应提高政治意识和思想水平,认识到祖国抗美援朝的需要,放弃成见,团结生产。[32]店员工会代表也做了自我批评,并对工人和资方的做法也分别做了批评。[33]上海市委第三书记、上海总工会主席刘长胜在发言中,批评了劳资双方在遇到纠纷时,未能从积极方面解决问题,而一味着眼于对抗。指出今后搞好劳资关系,需要劳资之间、同业公会与店员工会之间密切配合。随着商业改造的进行,上海商业系统工人面临着转业的大问题,资方应该帮助工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帮助工人转业。即使对于舞弊的店员,也不应简单开除了事。[34]

潘汉年在总结发言中,首先用全局的眼光帮助争议双方分析了形势,指出这一事件本身所包含的是商业改造的大问题,双方应从这个大局出发来处理劳资关系。然而,无论资方还是劳方,旧习气都太深,这造成了解放后商业系统中劳资关系不如其他产业协调。他随后解释了资方的录音证据,认为资方在录音时对对方进行威胁或利诱也是可能的。因此,录音“顶多只能算作参考资料”,不能作为判定周某舞弊的法律证据,并指出市人民法院的韩院长也持这一看法。接着,潘汉年对劳资双方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批评教育:店员生活不好,这是事实,但是也不一定要和老板看齐,不能因为薪水少就舞弊。反过来,资方也要从大局出发,不能因为工人舞弊,就想着简单开除了之。资方想利用这个事件打击工会,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只会使双方越走越远。劳资双方“都有责任在经济改造中尽一份力量,不要在细小问题上兜圈子”,只要劳资双方“你替我想,我替你想,团结互助,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潘汉年还对争议涉及的各部门的工作做了分析和批评。他指出,工会不能只是笼统地保护工人利益,而应该好好教育店员,将来生活一定是会改善的,“今天吃点苦不算什么”。出现了问题也不应回避,应该和同业公会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解决问题。市劳动局在调解劳资纠纷时,应该深入调查研究,在同业公会和店员工会之间多做协调,不能随随便便地移交给法院,这样只会拖延问题的解决,使问题更复杂化。[35]

听了各位代表和主持人的发言后,瑞有天资方受到了启发,他随后发言检讨了自己落后的“旧法律观点”。店员闻某也发言检讨了自己舞弊的错误。随后周某也检讨了自己作为工会干部,平日工作中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表示愿意与资方团结起来搞好本店经营。[36]至此,拖延达半年之久的瑞有天劳资纠纷,画上了句号。

四、结语

回顾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诚如潘汉年所说,从该事件的发生起,劳资双方只想着维护自己利益、打击对方,因此才使得矛盾由小到大,造成整个行业的劳资关系紧张。潘汉年作为主管统战工作的副市长,充分利用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作用,组成调查组对事实真相进行深入调查。摸清真相后,再召开由各方面人士参加的市协商会常委扩大会议,从事实和法理层面剖析问题,对争议双方进行思想教育和政策教育,使双方认识到,搞好劳资关系应该从大处着眼,多替对方着想,团结一致,搞好营业,这是真正“劳资两利”的做法。这样,在潘汉年的重视和亲自主持下,在上海市工商联和上海总工会的支持下,充分发挥了上海市协商委员会协商、教育和统战的作用,使拖延达半年之久的“瑞有天事件”得到了最终解决。

参考文献

[1][3][4][5][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瑞有天食品号劳资争议初步报告(1951年5月17日)[Z].上海市档案馆C48-2-281.

[2][34]刘长胜主席讲话(1951年7月19日)[Z].上海市档案馆,C48-2-281-236.

[7]黄华.关于瑞有天食糖号的情况(1951年5月10日)[Z].上海市档案馆,A73-1-31.

[8]瑞有天茶食号店主设计诬陷工会干部[N].新民报晚刊,1951-4-2;瑞有天资方诬害工会干部,劳动局移送法院处理[N].新闻日报,1951-4-3;瑞有天糖果店老板陈森挟嫌诬害工会干部周承嘉[N].文汇报,1951-4-3;陈森逃税被检举后巧设圈套诬害店员[N].解放日报,1951-4-5.

[9]同业公会请追究报载消息根源致市工商联函(1951年4月5日)[Z].上海市档案馆,C48-2-281.

[10][11]九人调查小组.陈森陈心吉谈话要点[Z].上海市档案馆,C48-2-281.

[12]上海市罐头饼干茶食糖果商业同业公会筹备会致市工商联的函(1951年4月21日)[Z].上海市档案馆,C48-2-281;同业公会致法院的函(1951年4月30日)[Z].上海市档案馆C48-2-281.

[1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13.

[14]潘汉年致恽逸群的信(1951年5月4日)[Z].上海市档案馆,A73-1-31-6.

[15][23]《上海人民政协志》编纂委员会.上海人民政协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6).

[16]市工商联劳资关系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记录(1951年7月31日)[Z].上海市档案馆,C48-2-175;张金平.上海解放初期是如何实施“劳资两利”政策的[J].上海党史研究,1995(2).

[18]《上海工运志》编纂委员会.上海工运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9).385.

[19][21]九人调查小组.瑞有天食品号劳资争议总结报告[Z].上海市档案馆,C48-2-281.

[22][35]潘副市长讲话(1951年7月19日)[Z].上海市档案馆,C48-2-281-226.

[24]韩西雅.韩西雅选集(第三卷)[M].作者自印本.2014.3.

[25][26][28][30][31][33][36]從大处着眼,建立正确的劳资关系!瑞有天食品号劳资纠纷案经协商会讨论后得到解决[N].解放日报,1951-7-21.

[27][29][32]舒新城.舒新城日记(第23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31.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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