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意思表示瑕疵中的意思表示错误涉及到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的核心问题,对日常的民事活动能否正常进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世界上许多法律较为先进的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意思表示错误的制度或者立法对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反观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这对于一个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确实是一种缺憾。本文通过研究文献资料,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学习和借鉴外国的优秀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想,以更好地解决民事活动中因意思表示错误所产生的问题。
關键词:意思表示错误;撤销权;动机错误;错误一元论;错误二元论
一、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概述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指行为人客观上所表示的与其内心所意欲的并未互相合致。而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中,表意人不知其真意与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的,即其意思的欠缺为表意人所不知,是为意思表示错误。
现代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是在借鉴和批判古罗马法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均存在着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其中以大陆法系中德国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对世界的影响最为深刻。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也是建立在学习和借鉴德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此外、法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也对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产生了实质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意思表示错误作出相关规定,取而代之的是规定了一个与意思表示错误性质相类似的重大误解制度。然而重大误解与意思表示错误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它并不能全面反映甚至取代意思表示错误。史尚宽先生认为:“错误与误解不同。错误系表意人方面,于意思表示成立之际之误,误解系受领人方面于了解意思表示时之误。误解对于意思表示之效力,不生影响。”由此可见,重大误解与意思表示错误所表达出来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极其简单,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解决意思表示错误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如此一来,寻求民法上私法自治和交易间信赖保护之间的平衡便成为了我国民法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而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是不但是我国的立法所趋,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意思表示错误中的“错误二元论”和“错误一元论”
德国的民法深刻地影响着世界民法的进程和发展,它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中的“错误二元论”的做法被许多国家借鉴和推崇。德国传统的“错误二元论”将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原则上只有表示错误是可以撤销的,而动机错误并不是一种值得关注的错误,它对意思表示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故而它是不可撤销的,只有在动机错误而做出的行为对交易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时才能予以撤销。我们每一个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都会带着一定的社会性或者经济性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指引甚至决定着我们所做出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动机与我们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密切不可分离的。“错误二元论”的观点没有从本质上看到心理因素对民事主体行为的重要影响,通过人为的方式把心理动机与效果意思这一相互联系的过程强行切开,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对某些错误的判断十分困难,比如作为表示错误的同一性错误与动机错误几乎难以区分。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德国“错误二元论”的弊端日渐明显,已然不能适应今天的社会。
“错误一元论”则刚好与“错误二元论”相反。“错误一元论”看到了心理动机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把目的动机和效果意思当作是一个整体,提出了“意思表示错误不仅包括表示错误,还包括动机错误。因动机错误而做出了错误的表示行为时亦可予以撤销。”美国在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规定中就将动机错误纳入了错误的类型之中。相比较于“错误二元论”,“错误一元论”在立法层面上更为科学,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民法上私法自治和交易间信赖保护之间的平衡,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更能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构建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设想
我国在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时,应在学习借鉴德国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并吸收消化世界上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最新立法尤其是国际条约中颇具新意的错误制度的有益成分。我国未来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可构建如下:
(1)我国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我国在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时应当采用“错误一元论”的做法,以表意人的表示内容与真实意思非故意的不一致来界定意思表示错误,将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都纳入到“意思表示错误”之中。因此,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动机错误、内容错误(对相对人的认识错误、对标的本身的错误和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表示行为错误(如计算错误、误写误言)、法律错误、传达错误、不合意或者误解等均能由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来调整。同时,对于共同错误,比如缔约双方对于构成他们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都有错误,或者一方当事人误认为标的物或对方当事人具有某种性质,而相对方当事人知道误解方所认定的这种性质的内容,也应该纳入到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所调整的范围之中。
(2)意思表示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错误导致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因而存在错误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得到法律的救济,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有因错误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按照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等地区关于意思表示错误法律效力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错误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重大误解制度同样也规定了其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相关做法和参照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规定,我国在构建意思表示错误时可将意思表示错误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表意人可对此错误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在意思表示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该意思表示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可分为错误的债权行为和错误的处分行为。如果是债权行为上的意思表示有错误,标的物已经给付并移转所有权时,则可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该标的物所有权。如果是物权行为上的意思表示有错误,则可以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表意人行驶撤销权后所产生的另一个法律后果就是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表意人在撤销其意思表示时,对于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好损害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为限,即当事人确信法律行为有效,因某种事实的发生归于无效而蒙受损失的赔偿。但是如果相对人明知该意思表示存在“错误”或者又强化该“错误”的,则该相对人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意思表示错误的表意人行驶撤销权的条件和除却情形。意思表示错误的表意人在行驶撤销权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条件:①意思表示错误中的“错误”必须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实质影响的错误,以至于一个理性的人处在与表意人的相同情况之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成立法律行为,或根本不会成立法律行为。②错误的产生与相对人的过失或者过错相关联,或者相对人知道该错误并且强化了表意人对错误的认识,亦或者相对人跟表意人产生了同样的错误。③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须其错误与意思表示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即其意思表示系因错误而为之。④错误给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⑤须自意思表示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意思表示的错误是由表意人的过失或者过错所导致的,则不能撤销该意思表示行为。此为意思表示错误的表意人行驶撤销权的除却情形。
四、结语
意思表示错误违背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原则,而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旨在寻求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之间的平衡。构建科学合理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对表意人的意志保护和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是我国法治理论的发展,更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国应顺应世界的立法潮流,在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推动我国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王泽鉴.民法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费安玲.罗马私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梅伟.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M].法理出版社,2012.
[5]董珊珊,蔡一敏.意思表示错误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3.9(上).
[6]段璎轩,毕波.浅析意思表示错误[J].法治与社会,2015.3(中).
[7]赵涟漪,宋振玲.构建我国民事錯误制度的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9.
作者简介:
胡飞,(1992~),男,汉族,广西玉林人,目前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