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冲绪+李后强+周冬
〔摘要〕 本文根据十八大后落马市委书记截面数据,利用回归模型,对地方“一把手”腐败行为的影响进行检视和评估。研究发现:地方“一把手”廉洁与否直接影响任职地方的政治生态,具有腐败行为的“一把手”所任职的地方,其腐败程度更加严重;具有腐败行为的“一把手”在一个地方的任职工作年限对该地的腐败程度有着显著影响,任职时间越长,对当地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产生的恶劣影响越大。因此,为消减地方“一把手”腐败的影响,落实对地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权力的“授予”与“监督”之间保持畅达、平衡和协调,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关键词〕 一把手;落马市委书记;腐败程度;立案人数比例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051-09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各级“一把手”无疑是主要领导干部,属“关键少数”范畴,理应是监督的重点对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据学者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到2013 年底,我国共有 54 位省部级、177 位地市级、544 位县市级“一把手”因腐败落马,他们主导的集体腐败案占近七成。〔1〕少数“一把手”之所以能够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集体之上,以位高而擅权、因权重而谋私,就是因为监督缺位、监督错位、监督乏力,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所在地方的政治生态,而且阻滞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根据十八大后(截至2016年6月)落马市委书记的截面数据,利用回归模型,对党的地方“一把手”腐败行为的影响作进一步检视和评估。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现状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腐败盛行会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公平和政府管理效率,削弱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市场运行机制。〔2〕对于腐败因素,学者们做了许多探索,对“一把手”腐败的成因及其影响的研究,学界形成了许多有益的成果,既有宏观层面的探讨,也有实证研究的检验。在梳理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研究的核心问题:“一把手”腐败的影响。通过对十八大后落马市委书记及其任职城市的相关数据分析,对地方腐败程度与市委书记腐败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有助于增强我们对腐败趋势的预测和腐败治理策略的选择。
①落马市委书记在任职地的工作年限是指:在同一地担任市委书记的任期与担任其他职务的任期之和。
(二)研究现状
权力是一种能让人对它产生依赖的稀缺资源,权力越大,人们对它的依赖感就越强。〔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进一步扩展,官员权力得到极大的膨胀,为权力设租寻租提供了可能。Krueger提出腐败是寻租行为的结果。政府通过对生产要素的管制使其拥有设租的特权,而企业为达到独占市场资源的目的,通过向政府官员行贿获得特许权,以此获取高额利润。〔4〕腐败本质是一种交换行为,官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从私人部门那里换取个人利益。官员控制的权力越大,其获得的个人利益也就越多,寻租和腐败就可能越严重。〔5〕
一个地区或部门的腐败行为在初期是随机且相互独立的,案发量服从泊松分布。但是,随着腐败行为的扩散,泊松分布消失了,腐败行为呈现出一定的级别跃迁。〔6〕在我国,腐败进程是一个网络形态,就像核裂变反应一样,每个关系网络又分解成更多的子关系网络。它们相互作用,因而形成腐败性连锁反应,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危害。〔7〕上级官员利用经济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的腐败机会实施腐败行为,通过上下级之间的道德权威——服从机制〔8〕,形成对下级的“示范效应”,加之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很容易造成监督者与下级官员的合谋。〔9〕这种自上而下的腐败传染会在短期内迅速蔓延,造成的危害极大。同时,同级官员可能也会由于从众心理而加入到腐败的行列中。随着腐败人数的增多,庇护网络使贪腐行为发现的概率变低,涉贪官员遭到查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10〕
当潜在的贿赂者和接受者观察到别人也在从事类似的活动时,他们会设法寻求额外的寻租机会,继续从事腐败行为,这种腐败传染会进一步提高腐败的需求能力。〔11〕集体腐败具有榕树“一木成林”的特点,即腐败有主干、分支、树叶,大中小层次。〔12〕根据声誉迭代效应,政府如果存在集体腐败,公众就会认为所有政府官员都是贪污腐敗分子,此时,未曾贪腐的官员就会发现即使自己保持廉洁也无济于事,廉洁奉公是低收益的行为,所以也会选择腐败。腐败经常发生,全社会对腐败容忍度上升后,参与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就会下降,从而进入一个腐败的恶性循环。〔13〕
在党政工作人员中,正职官员腐败普遍比副职官员严重〔14〕,副处级腐败金额仅相当于正处级的40%左右,而副厅级腐败金额约相当于正厅的35%。副处级的腐败金额,低于科级,副厅级的腐败金额,又低于正处级。〔15〕由于“一把手”职位高,权力大,极易成为各种势力腐蚀的对象。从近些年查出的腐败案件来看,“一把手”腐败滋生蔓延呈高发态势,呈现出高层化、扩大化、巨额化、制度化、群体化、国际化、多样化、期权化、新型化、潜规则化等趋势。〔16〕学者将“一把手”腐败形象地概括为:大权一把抓,用人一句话,民主一霸主,决策一言堂,财务一支笔,项目一人批,主体一家人,腐败一条龙,腐败一路升。〔17〕“认知错位、依附心理、关系错杂、暗箱操作、机制滞后”都是“一把手”腐败的重要原因。〔18〕与其他类型的党政干部相比,书记“一把手”通常握有干部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是由“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各级党委分管干部任免的具体制度所决定的。在许多情况下,正是由于干部任免权,使“一把手”掌控的权力可以驱使、支配行政权、执法权、司法权和监督权〔19〕,从而导致“一把手”的腐败程度(包括腐败率和腐败情节)更加严重。
二、研究假设
本文重点考察落马市委书记贪腐行为的溢出效应。根据已有的研究文献,腐败行为主要受到经济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经济和制度这一控制因素后,设置市委书记这一影响因素,通过对市委书记是否贪腐、落马市委书记任期、落马市委书记在任职地的工作年限①、落马市委书记的来源等维度的分析,检视落马市委书记对曾经任职地方腐败的影响,并测量这种影响的强度,使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近年来地方“一把手”腐败问题日益突出〔20〕,而“一把手”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个人的腐败行为可能导致部门甚至整个地方核心权力部门的集体腐败。〔21〕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1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将导致任职地的腐败程度更加严重。
为了防止同一个官员在同样岗位任职时间过长,中组部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委书记任期长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政策的稳定程度,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对于腐败机会的判断。倪星、陈珊珊以15 个副省级城市 2000 年到 2010 年的数据作为对象,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指出市委书记任期越长,腐败越严重。〔22〕王一江等也认为如果一个官员在同样岗位任职较久,他可能将关系打点得更熟悉,更容易腐败。〔23〕陈刚、李树指出官员任期与腐败程度之间存在U型的曲线关系。〔24〕已有文献主要是从领导在同一地区同一职位的任期出发考察其对腐败的影响,而对官员在同一地区不同职务的工作年限缺少相应的研究,因此本文在检视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的任期对当地腐败水平的影响外,进一步探讨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在任职地担任其他职务的年限对当地腐败程度的影响。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2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的任期越长,所在地区的腐败水平越高。
H3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在任职地的工作年限(包括:在同一地担任市委书记的任期和担任其他职务的任期)越长,所在地区的腐败水平越高。
落马市委书记的来源是指其担任市委书记前的工作所在地。通常来说,政府官员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来自上级政府部门下派、来自本地升迁、来自外地升迁、来自外地平调。〔25〕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和协调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反贪防腐是不是干部交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呢?中组部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明确指出,推进干部交流工作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因此,本文研究根据落马市委书记的来源(省级部门下派、本市升迁、外市升迁或平调),设置省级部门下派为参照组,提出研究假设:
H4a本市升迁的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对当地腐败程度的影响更大。
H4b外市升迁或平调的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对当地腐败程度的影响更大。
H4c省级部门下派的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对当地腐败程度的影响更大。
三、数据描述与实证方法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基于官员腐败行为和集体腐败的理论分析提出了相关理论假说,通过建立相应的回归模型对上述假说进行实证检验。本文所选取的样本是十八大后落马的市委书记及其曾经任职的城市,数据包括:十八大后落马市委书记的个人数据、落马市委书记任职城市的统计数据、十八大后无市委书记落马城市的统计数据、城市腐败程度数据。
落马市委书记的个人数据。通过广泛查询国内主要新闻媒体、报纸、重要网络和书籍上公开的十八大后落马市委书记的信息,获取他们的资料,确定36位十八大后落马的市委书记,涉及河南、四川、安徽、山西、河北、江西、福建、江苏、广东、山东、云南、内蒙古、浙江、贵州、青海、黑龙江、广西等17个省区。资料包括:落马市委书记的姓名、年龄、担任书记的年限、工作任职年限、任职来源、落马时间等。
十八大后市委书记落马城市的职务犯罪立案人数的数据。获取该类截面数据的前提是以该城市市委书记落马的时间为节点,选择其落马当年该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职务犯罪立案人数的数据。如没有,则选择落马前一年的数据,其目的是保证选择的该市职务犯罪是在其任内发生,同时离他们落马时间最近。最终,我们在公开的资料中获得23个十八大后市委书记落马城市的职务犯罪立案人数数据。其中高劲松(昆明市委书记任上落马)的腐败行为主要发生在曲靖,廖少华(遵义市委书记任上落马)的腐败行为主要发生在黔东南,因此数据录入选择他们离任曲靖和黔东南州时这两个城市的职务犯罪立案人数。
十八大后无市委书记落马城市的职务犯罪立案人数的数据。排除西藏和新疆所辖市后,通过随机无放回抽样获取对照城市的数据,该数据来自于这些城市2015年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职务犯罪立案人数的数据,共有22个城市。本文曾试图尽可能多地获取对照城市的数据,但由于许多城市未在网上公开当地检察院工作报告,即便部分城市有着公开的相关数据,但由于不是出自官方网站,为求得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们将其排除,最终选定这22个城市的职务犯罪立案人数的数据。
关于十八大后市委书记落马城市、十八大后无市委书记落马城市的统计数据。该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各省统计年鉴,数据年份与腐败程度数据的年份对应。数据包括:人均GDP、财政支出、单位人均工资、从业人员人数、公共管理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数、公共管理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人均工资等数据。
(二)变量设定
因变量为城市的腐败程度。自变量为市委书记是否贪腐、落马市委书记的任期、落马市委书记在任职地的工作年限、落马市委书记的任职来源。控制变量为经济发展、政府规模,公职人员相对工资和市级分权。
1.因變量
腐败行为非常复杂、形式多样,极具隐蔽性,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度量。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方法度量一个地区的腐败程度:一是通过调查数据计算得出腐败指数,比如国家清廉指数、腐败治理及来自《国际国家风险指南》中的腐败记录数据。这主要是针对国家腐败比较的主观数据。另一种是以实际发生的腐败犯罪率来度量腐败。Mauro,P.以每百万人中的腐败案件数测量国家或地区的腐败。〔26〕周黎安和陶婧以及陈刚、倪星等学者使用每万(十万)名公职人员中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人数度量各地区的腐败程度〔27〕,魏锋使用每万人中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数度量我国各地区的腐败程度。〔28〕但张军、郭杰等则指出这一指标反映的不是腐败程度,官方数据揭示出来的腐败问题只是一部分,难以涵盖真实问题的范围,肯定存在着没有被发现受到查处以及查处后未被报道出来的腐败案例,因此把这一指标作为反腐力度更合适。〔29〕孟庆莉指出,虽然政府所披露的腐败情况,比如案例和每年检察院调查的腐败官员的数量,不是衡量地方腐败程度的理想指标,但官方数据是目前可以获取的相对比较完整的资料。〔30〕同时,已有文献表明目前以立案人数比衡量腐败程度的指标和透明国际公布的中国的腐败感知指数(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得分随时间的波动几乎呈完全相反的趋势,和世界银行在中国各地区评估的契约实施(enforcing contract)的诉讼成本呈现正相关。〔31〕这说明以立案人数比指标衡量中国腐败程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本文仍然选取采用各城市公务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查处人数比来表示腐败的程度,即地区腐败程度=职务犯罪立案人数/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从业人数,记为corruption。
2.自变量
本文关注的核心自变量包括市委书记是否贪腐、落马市委书记的任期、落马市委书记在任职地的工作年限和落马市委书记的任职来源。市委书记是否腐败为虚拟变量,记为sacked,以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为处理组,赋值 1;以没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为参照组,赋值0。落马市委书记的任期,记为tenure,采用落马市委书记自担任其职务以来具体年数衡量。落马市委书记在其最终落马地的工作年限,记为working life,采用落马市委书记在同一地担任市委书记的年限与担任其他职务的年限之和衡量。落马市委书记的来源包括:省级部门下派、本市升迁、外市升迁或平调,记为where,以省级部门下派为参照组,设置本市升迁、外市升迁或平调的虚拟变量,分别赋值1。
3.控制变量
经济发展。中国经济发展与腐败的高发态势,一直为学界所热议,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迄今未达成共识。Treisman指出腐败行为决定因素与因果关系理论强调经济发展与腐败之间有一种明显的联系,经济发展程度高可导致较低的腐败行为,而腐败行为会导致较缓的经济发展。〔32〕过勇和Wedeman均认为,腐败来源于经济增长,腐败的官员掠夺了由改革创造的新财富而不是现有的财富。〔33〕万广华、吴一平提出经济发展对于腐败的影响呈现倒 U 型关系。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而观测到的结果是经济增长与腐败之间正相关。〔34〕王一江认为中国各省市经济发展对当地腐败官员腐败情节的影响不显著。〔35〕本文设置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衡量腐败程度的控制变量,以各地区实际人均GDP表示,记为gdppc。
政府规模。政府规模的扩大被视为国家对现代结构的吸收和扩展,是有效整合组织成员和集体利益的一种制度结构的调整。〔36〕在跨国研究中,政府规模对于腐败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较大的政府规模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降低服务需求者的行贿动机。〔37〕但同时,较大的政府规模也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等方式对经济活动进行管制,以此获得更多的寻租机会,因此政府规模扩大是导致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38〕就我国而言,以财政供养人口为标准衡量的政府官员规模较大,而且膨胀速度过快,这与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相适应。本文设置政府规模作为衡量腐败程度的控制变量,以各地区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占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来表示,记为gov。
公职人员相对工资。有关官员腐败行为的形成机制表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官员个体会产生腐败的原因是受到工资水平的影响。目前的实证研究中,大部分文献发现高工资有消减公务员腐败的作用。但由于处在地方政府预算外资金急剧扩张的时期,一些地方或部门利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内部补贴,虽然提高了公务员工资,但却为部门腐败、集体腐败提供了土壤。因此,公婷、吴木銮得出相反的研究结论,认为随着薪酬的上升,中国的腐败程度反而有所加深,即高薪与腐败呈正相关关系。〔39〕本文设置公务员相对工资作为衡量腐败程度的控制变量,由于统计年鉴中没有公务员工资数据,我们用各市“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代替,以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来表示,记为wage。
市级分权。对于财政分权对腐败的影响,学界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Weingast、Huther&Shah、Fisman&Gatti为代表,他们认为分权化与官员腐败行为呈显著负相关。〔40〕而吴一平等则持相反的看法,他们指出政府分权会增加对贿赂的需求,恶化腐败问题。〔41〕倪星和孙宗锋则通过对市级财政分权的研究,进一步提出分权将弱化反腐力度。〔42〕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将在模型中进行检视。该变量指标,我们选择余琴在《中国大陆反腐败资源投入: 地区间差、成因及影响》中设定的评价方式:市级分权=市级财政支出/省级全部财政支出。占比越高,说明该市财政自主性越大; 占比越低,说明该市财政自主性越差。该项变量记为decentral。
(三)模型设计
根据现有文献的分析和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拟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Corruptioni=α0+α1sackedi+Σnj=2αjXi+εi
Corruptioni=β0+β1tenurei+β2workinglifei+β3wherei+Σnj=4βjXi+εi
第一个模型验证假设H1下标i 表示十八大后有市委书记落马的城市(处理組23个)和十八大后没有市委书记落马的城市(对照组22个),共45个。因变量corruption 是前文定义过的人民检察院每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涉案人数占当地公职人员数的比例 (立案人数/公职人员数),我们以此来度量45个样本城市的腐败程度。自变量sacked是一个虚拟变量,其系数α1是衡量”一把手”对城市腐败程度的影响。Xi是影响腐败程度的控制变量,包括gdppc、wage、gov、decentral,αj(j=1、2、3、4)表示这些变量对城市腐败程度的影响。ε是随机干扰项,表示影响腐败水平而又未被模型捕捉的因素。
第二个模型验证假设H2、H3、H4(H4a、H4b、H4c)
下标i 表示十八大后有市委书记落马的23个样本城市,因变量corruption 是前文定义过的人民检察院每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涉案人数占当地公职人员数的比例 (立案人数/公职人员数),我们以此来度量23个样本城市的腐败程度。自变量包括:tenure、workinglife、where,β1β2β3为对应变量的系数,衡量对腐败的影响程度。Xi是影响腐败程度的控制变量,包括gdppc、wage、gov、decentral,βj(j=4、5、6、7)表示这些变量对城市腐败程度的影响。ε是随机干扰项,表示影响腐败水平而又未被模型捕捉的因素。
四、计量检验与研究发现
(一)描述统计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腐败程度总体呈现平稳趋势。在2012年到2015年四年时间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人数比例均围绕0.0033波动。而市委书记职位犯罪立案人数比例却显著上升,从2013年的0.009达到2015年的0.048。(见图1)
十八大后落马的市委书记共36位,涉及17个省区,河南7人、山西4人、四川3人、云南3人、广东3人、安徽2人、河北2人、江苏2人、山东2人、江西1人、福建1人、内蒙古1人、浙江1人、贵州1人、青海1人、黑龙江1人、广西1人。
从具体城市的情况来看,各城市之间的腐败程度存在差异。腐败程度最低的是淮南,职务犯罪立案人数比例为0.000789;腐败程度最高的是西宁,职务犯罪立案案件比例為0.00685。
(二)研究发现
我们采用 OLS 估计回归方程1,判断各因素对腐败水平的影响。模型1变量的VIF均低于2,无多重共线性问题。模型1-1不包括控制变量的检验结果,Sacked系数为正,且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对任职地的腐败程度有着影响。将控制变量纳入回归方程后,变量 sacked的估计系数仍在1% 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意味着市委书记的腐败行为的确会正向影响任职地的腐败程度。我们考虑回归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采用WLS做进一步检验,结果仍然通过1%显著性检验。因此,假设H1成立: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使得任职地的腐败程度更加严重。
我们继续采用 OLS 估计回归方程2,判断各因素对腐败水平的影响。通过对模型2的共线性诊断,发现变量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固采取tenure和working life分别建模。模型2-1的tenure系数为正,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任期越长,对地方的腐败影响越深。模型2-2的working life系数为正,且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在任职地的工作年限(包括担任市委书记的任期和其他职务的任期)越长,对地方的腐败影响越深。模型2-1和模型2-2的where1(虚拟变量)的系数为正,其分别通过5%、10%的显著性检验;where2(虚拟变量)系数为正,但没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相比省里下派和异地升任或平调,由本地升任的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对地方的腐败影响更大,而省里下派和异地升任或平调的则没有显著区别。我们进一步消除异方差,构建模型2-3、模型2-4,tenure系数为正、通过5%显著性检验、working life系数为正、通过5%显著性检验;where1(虚拟变量)的系数为正,在模型2-3中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在模型2-4中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假设H2、H3、H4a成立。具有腐败行为的书记的任期越长,地区的腐败水平越高;具有腐败行为的书记在任职地的工作年限越长,地区的腐败水平越高;相比省级部门下派和其他地市平调或升任,本市升迁的具有腐败行为的市委书记对当地腐败程度的影响更大。
两个模型在控制变量方面的估计结果。关于政府规模:两个模型均显示gov的系数为正、且不显著,其主要原因正如朱光磊所说,我国政府官员规模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一般的总量过剩,而是结构性过剩和运行性过剩。〔43〕因此,政府规模及其权力运行模式对地方腐败水平的影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检验。公务员相对工资。只有模型1-3显示wage对地方腐败水平有显著影响,其他都表现为不显著,说明公务员工资对地方腐败水平的影响不确定。关于市级分权:模型1-2、模型2显示decentral对地方腐败水平有显著影响,且系数为正。这表明市级分权降低了地方反腐败力度,市级自主性越强,其实现自身利益的诉求就越高,就更加有动机和能力实现本级政府利益、部门利益,进而形成集体腐败。〔44〕关于经济发展:两个模型均显示gdppc对地方腐败水平有着负向影响,其中模型2-3、2-4通过显著性检验。系数为-0.000,表明经济发展对抑制地方腐败有着极其微小的作用。
五、研究结论
根据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和现有研究,我们认为对“一把手”腐败影响的研究应基于面板数据展开,时间序列能够有效反映地方腐败的发展趋势,但由于相关数据因各种原因而无法获取,只能采用截面数据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分析,本文发现党的“一把手”廉洁与否直接影响任职地方的政治生态,具有腐败行为的“一把手”任职时间越长,所任职地区的腐败程度越严重。不仅如此,其担任“一把手”前如果长时间在该地任职,也会对地区腐败程度产生严重影响。换句话说,一个领导干部长期在一地一单位工作,可能会形成紧密的利益链,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一旦担任“一把手”,其主导的集体腐败会腐蚀更多的党政干部和组织成员,形成交叉联合的腐败网络。因此,在选拔任用党政正职时,要加大异地提拔和跨部门选拔的力度,对长期在一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重点考察其廉政行为,梳理其在当地的社会网络、找出容易引发腐败的关键节点,有效避免带病提拔现象的发生。
为消减地方“一把手”腐败的影响,强化对地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权力的“授予”与“监督”之间保持畅达、平衡和协调,就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剥离和分解“一把手”的权力。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把制度建立在每一个重点用权环节,实行权力分解,使“一把手”只能在法律、法规、纪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项目决策、资金使用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限制“一把手”“一支笔”审批权和“一言堂”决定权,打破其权力的垄断性和完整性。其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追责。加强对“一把手”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一把手”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规定的用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对工作严重失职,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的,要坚决按照“一案双查”要求予以追责,既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也要追究“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再次,健全完善“一把手”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一把手”“能上”和“能下”的制度规范。同时要明晰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权责范围,健全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科学构建考核机制,尤其是对不担当、不作为、不干净和有反映的“一把手”作出科学考核评价的同时,还要考虑他们“下”的出路,以此来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良性循环的制度环境,防止“一把手”腐败的扩大化及其溢出效应的产生。最后,强化纪律检察机关对同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权。在全面推进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全覆盖的基础上,探索使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在财政上与驻在部门脱钩,职级上与驻在地方或部门“一把手”相当,权限上列席党委或党组会议,以及其他重大会议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确保其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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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中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