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双博
2016年是民营企业发展艰难的一年,也是给民营企业提振信心的一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
无须赘言,这些都是对民营企业的极大鼓舞。
“贵国有,贱民营”之弊
一直以来,民营企业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产权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进一步导致民营企业固定投资意愿降低,民间资本外流加速。
由于国企、民企在资源、融资、税收、债权保护等各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很多民营企业家普遍认为国企、央企才是亲儿子,而民企是抱养来的干儿子。
经济学家常修泽表示:“实践上有些部门并没有把民营经济当成国家的亲儿子,而仍然看成是‘庶出,其骨子里是这个思想,但未必说出来。由于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社会上存在一种‘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思想,形成了在处理国有与非国有之间关系方面‘贵国有,贱民营的弊端。”
常修泽早在2013年就指出“国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的思路是明确的。但也须看到,现在是太爱大儿子,对小儿子虽也开始爱,不过关键时刻还是认为他野性十足,很淘气,不喜欢。实际上,往往是淘气的孩子有出息。”
“中国的民营企业是有‘家国情怀的。”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表示,“绝大部分民营企业都热爱这个国家、热爱这片土地。他们把企业做好,是作为自己幸福感最主要的来源,而不是拿了钱去享受。我也有一些朋友,很有钱,到了海外之后,我问他们过得好吧?他们说,过得不好。离家离乡,再有钱,幸福感也很低。”“国有和民营都是共和国的亲儿子,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两者完全可以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相得益彰。”
除了2016年整体经济形势偏弱的因素,民营企业在当下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当中的一些困惑和信心不足,也导致了2016年民营经济投资的减速。在这个大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8月30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并于11月27日正式发布。
“10条意见里面,有一半讲的是民营企业的保护,其他也有很多涉及到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内容,可以看出来这个文件的重点就是保护民营企业。”著名法学家江平在《意见》出台后说道。
2016年12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60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先进个体工商户代表,李克强特别强调了“要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产权”,并指出,“党和国家会始终关心你们、爱护你们,保护你们的合法财产。”表达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决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
民企产权频受侵害
逐利是商人的本性,当获得了一定的资产,如何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就成了商人需要考虑的第二个重要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指出,“如果资金持有者,感觉A国制度、体制和机制不安全,风险较大,不确定性程度较高,必定会将资金转移出A国,进入较为安全、低风险的B国。除非A国闭关锁国,不对外开放,否则,资金的这种转移,不以国的价值观及个人的好恶意志而改变。”
很多民营企业家计划转移资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认为自己的财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近几年存在较多疑点的民营经济类案件让民营企业家坚定了资产转移的想法。
引起社会、学界广泛关注的顾雏军案是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顾雏军案始于2004年8月份的“郎顾之争”,经济学家郎咸平公开指责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的经济活动中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进而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顾雏军于2005年7月底被正式拘留;2008年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2009年4月,终审法院宣判,维持原判;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出狱。
2012年9月14日下午,顾雏军在北京朝阳区举办新闻发布会,其出场方式引发一阵惊呼——头戴白纸做成的高高的帽子,上面写着“草民完全无罪”;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院已经正式受理了顾雏军对于佛山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判决的申诉;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时,顾雏军在北京梅地亚召开新闻发布会。他宣布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要求后者赔偿其个人及格林柯尔系巨额经济损失,合计489.61亿元。在公开报道中,这是近30年中国大陆最高的民事索赔。
顾雏军案在学界也引起强烈反响,著名法学家江平曾表示,顾雏军案是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的典型例子。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也公开呼吁,顾雏军案有必要重新审视,以重树民营企业家信心。
除此之外还有曾成杰、兰世立、龚家龙、李途纯……太多的民营经济案件让民营企业家危机感倍增,每个家庭的悲惨遭遇都让其他企业家感同身受。对于自身财产的不安全感让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已经完成前期资本积累的企业家,产生如何保护自己财产的考量,移民和海外投资成了民营企业家保护财产的主要途径。
常修泽表示,“过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曾经存在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情况。针对此,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这两种不同的财产关系:一方面,自然人违法不能随意牵连企业法人;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违法也不能随意牵连自然人,做到‘井水不犯河水”。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处理违法财产不能牵连合法财产。尤其是,在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等。
在此背景下,《意见》无疑给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对于减少民资外流,必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产权纠纷不容忽视
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不只是公权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以及民营企业间的产权纠纷也给民营企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这家国营企业是我们的主要客户,由于货款数额比较大,尾款的拖欠让我们有些难以承受(早已远远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前期付给我们的货款除去缴纳各项税费和人员工资,根本不足以支付原材料的成本费用,所以我们也只能拖欠上游原材料厂家货款。”
大连某民营企业家向《中国民商》记者抱怨,“如果继续拖欠尾款,我们只能停产。”
债务问题是民营企业运行中一个影响到企业生死的重要问题。“如果是我们民营企业拖欠国营企业货款数额如此巨大、时间如此之长,估计早就引起政府的注意了。”这名企业家认为民营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从最初的行业准入、资金筹集,到后期的税费缴纳、债务维权和国有企业相比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
民营企业产权受到的不仅仅只有国有企业的侵害,民营企业之间的产权侵害也屡见不鲜。在民营企业中很多企业表示更喜欢和国外的企业交易,因为国外的企业很少有拖欠货款的现象发生。一般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利润并不是很大,它需要不断地垫资生产进而完成交易才能获得利润,而存货的积压和货款尾款的占用就使得此类企业很难再有富余的资金进行再次投入生产。
“对传统制造商来说,应收账款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果你不接受应收账款,你就接不到业务。这是标准的行业做法,即便没有人喜欢它。”上海彩生色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虞幸芝表示,“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向上游(供应商)延迟付款。”而且中国供应链的密集程度超过欧洲或者美国,而且往往集中于某些地区,这意味着数月收不到货款就会产生连锁反应,迅速传导至整个产业生态系统。
如何解决非公权力导致的民营企业产权受到侵害,也是产权保护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知识产权更需要保护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张维迎指出,企业家的基本功能有两个:第一个是发现不均衡,第二个是创造不均衡。如果经济处于均衡状态,就没有利润;只有当市场处于不均衡的时候,才有利可图。企业家就是利用不均衡赚钱,最后推动市场的均衡。
由此可推出企业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发现不均衡”并利用这种不均衡获得利润的套利型企业家,另外一种是“创造不均衡”的创新型企业家。随着互联网的急速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交通运输的便利,套利空间在急剧缩小。张维迎指出“未来的企业家一定要做成一个跟别人不一样的东西。如果你还是和别人一样的东西,那估计你是没有希望的,你是赚不了钱的。”这个“不一样的东西”,就是创新。随着经济结构继续优化,创新必将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也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但是创新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长久以来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是民营企业不愿意加大投入进行研发创新的主要原因。“我为什么要花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研发创新?我研发的新产品只要一投入市场,第二天就会出现大量的仿制产品。由于没有前期投入,他们的产品价格只有研发产品的1/3-1/5。这就迫使我们降价出售,不然完全没有销路,但是降价的后果就是利润率压低,研发资金长时间无法收回,甚至出现亏本。而仿制我们产品的厂家赚得盆满钵满。”一位民营企业家如是说。
而我国在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对于民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我有一个做知识产权开发的公司,现在受到了来自国际企业巨头和国内恶劣竞争环境的双重挤压。”云盟集团董事长云关秋说,“现在国内商标权的盗用问题让我们目瞪口呆,甚至想放弃……我们有3个关于商标权盗用的案件全部胜诉,但是仅有1例得到了执行,另外两例法院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没有得到一毛钱的赔偿。”
正如云关秋所言,当前对产权保护薄弱的领域就是民营企业,而对民营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恰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薄弱之中的薄弱,这应该成为有关部门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像木桶原理一样,补长最短的木条,才能起到最有效的效果。
对此常修泽表示:“随着实践的发展,产权内涵在逐步丰富和扩展。现在的‘产权概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大家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等。因此,今天讲‘产权,不仅涉及经济体制,而且涉及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并对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高度研究问题,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而且也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
应该上升到立法层面
《意见》的发布表达了政府对民营产权保护的重视,《意见》中引用的“有恒产者有恒心”源自于《孟子·滕文公(上)》,“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常修泽指出,事实确实如此:人们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得到保护,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持“善良习惯”的必要条件。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稳定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意见》的出台,有学者在积极认同的前提下提出质疑,认为虽然《意见》的提出从主观层面上表达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但是在执行层面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也没有相关细则出台,在具体执行时或许会有一定的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表示,产权保护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漫长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完善,关键还是政策的执行和落地,需要各方积极落实。
在《意见》发布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中特别提到,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通过相关专家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意见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中央下定决心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认为,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换句话说,这一轮的产权保护,必然伴随着一批错案冤案的平反,而且中央下定决心全力推进。
《意见》是一个顺应时代潮流、呼应社会期盼的纲领性文件。吴敬琏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能不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关乎中国经济能否成功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能否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
专家认为,鉴于财产权在各类公民权力中的基础地位,从产权保护法治化的角度看,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如果能够修改相关的法律,从立法层面上建立产权制度的保护规则,对于我国现有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完善,将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