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

2017-02-14 15:08陈华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辩证垄断知识产权保护

陈华

摘要:关于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的争论很大,且出现的非常早,随着研究资料和文献的增加,应当换一个角度思考,而不是简单的消极或积极。本文在此先论述了国内和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然后对两者的关系展开了辩证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辩证;垄断

中图分类号:F204;F273.1;F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94-02

一、引言

有创新才有发展,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对企业而言极为关键。很多行业都是如此,落后的技术使得企业难以突破,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难以提升,国家对技术创新方面非常重视,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予以鼓励和保护。这就要提到知识产权,当企业拥有一项创新技术后,积极性会明显提高,竞争实力也会随之增加。若不能从法律上予以新技术保护,必然会削弱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又恢复到原来状态。但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太过严苛,则过犹不及,很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应当辩证地去分析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二、国内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国内国外都有大量的研究,对其进行分析整理,可总结为三种观点:①积极作用。该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产权拥有方带来经济效益,随着技术转移带来的利润越来越多,将有大量资源都用在技术创新上,再次取得技术上的突破,从而推动社会的前进;②消极作用。该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导致新技术的垄断,使得自由竞争明显减少。虽然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规模的企业的激励程度存在着差距;③此观点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线性关系,应当根据行业现状和企业实力进行具体分析,寻找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达到最完美。

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在此主要讨论其带来的消极作用。综合国内外在此方面的观点,同样是消极作用,也有着角度上的不同。可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技术应当用于实践,提高生产力,满足更多人的需求。但是知识产权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使得交易减少,新技术无法广泛应用于实际生产中,虽然能够小部分垄断者带去经济效益,可是对其他人和企业并不利。随着对新技术的保护时间的增长,必然会加大社会的潜在损失。而且,如果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果不够完善,在交易中极易吃亏。

第二,企业联手合作已成为当今企业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不过合作需要双方尽可能多地了解,部分拥有产权的企业并不愿泄漏核心技术,也就降低了合作质量。因为不愿分享,合作成功率大大降低。长期如此,并不利于企业和技术的发展。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不利影响,而获利的最终却是发达国家。我们知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经济等各方面的差距,当发达国家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上占据绝对优势后,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比如一个发达国家获得了知识产权的强保护,那么建立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则不能被模仿,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内部企业在技术创新上更加困难,很多产品只能依赖进口,或者导致国外直接投资降低,最终对发展中国家影响较大。

第四,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无效用论。技术创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力,获取更多利益,而获取利益的途径有许多,比如塑造一个良好的形象,利用品牌效应。即便没有专利,依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目的,而且与知识产权相比,名誉、信誉等起到的激励作用更为明显。

第五,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有比较成熟健全的法律给予安全保障,然而在当前环境下,技术更新换代的周期较短,面对如此快的更新速度,法律中存在漏洞,也难以及时补充。另外,新技术可能是多种技术的结合,该如何明确界定存在着很大困难。如果在牵涉到多部法律,问题更难圆满地解决。最后,还有业内人士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会拉大收入差距,引起再分配的争议。

三、辩证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从前面论述中可看出,国内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很多学者的观点相互对立,笔者认为,看待一个事物,应当看的全面,进行辩证思考。从不同角度分析,两者间的关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时,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比如是否在同一领域、是否在同一时间段。

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发达国家都有着明显差别,两者之间的关系很复杂,不能简单地说是消极还是积极,毕竟积极和消极是相对的。如果有消极影响,同样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在一个技术创新实力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各个行业之受到的影响各不相同。如果行业内的技术没有太大差别,企业间的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几乎相等,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上带来的是正面影响。企业获取知识产权后,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有了更大的信心,并以更多的激情投入到新技术创新中去。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创新收益减少,企业更愿意成为技术先进者。可见,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创新活动。而如果行业内的技术存在着明显差异时,则不宜太过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为这么做,其他企业极易停滞不前,但又不能模仿侵权。产权拥有者短期内可以凭借垄断获取经济利益,可是会影响大整个行业的发展,内部没有创新动力,从长远看,对产权拥有者也非常不利。

其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技术创新对提高竞争力非常关键,从一定程度上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能够满足其创新要求,可以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然而,如果是在市场经济机制较差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到的很可能是相反的作用。比如我国,正处于经济模式转型期,市场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还不完善,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问题。

另外,实际生活中不公平的影响依然存在,为规避这种损失,发展中国家建立适合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各国结合客观实际的绩效评估体系来衡量和调整自身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由于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和形成的,其侧重点是保护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技术垄断追求高额利润,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我国采用引进新技术,所以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修改、制定、完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只有在清楚了解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确定技术的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创新,才会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此前提下申请的专利,也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效益,促进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展。

四、结语

对技术创新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把双刃剑,既能起到促进作用,又能起到压制作用。今后应当保持乐观的态度,合理使用这把双刃剑,使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尽量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消极影响。我国在此方面的制度还需完善,今后应当深入研究,以辩证地眼光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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