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爱玲
新媒体传播下版权保护的另一种视角
□ 文/李爱玲
·学者界面·探讨争鸣
盗版是违法的,但客观上却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作者认为,新媒体时代沿袭旧有的版权观念,很可能导致维护了版权,却损害了各方利益。本文从有声行业普遍存在的侵权案入手,分析了以聚合内容为主的网络平台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错误观念,并试图探寻有利于新媒体的版权观念。
版权有声行业 新媒体 共享
伴随着新媒体兴起的是日益严重的盗版现象:2016年,国内最大的有声听书客户端喜马拉雅被诉侵权的涉案作品超200部,而此前它已因擅播《左耳》和《斗罗大陆》,被索赔40万元。事实上,凡稍有影响的客户端都有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如懒人听书擅播金庸作品有声书,优听Radio侵犯韩寒作品版权等等。最近,版权监测维权机构冠勇科技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6年8月1日至8月17日,冠勇科技在9个播放平台监测了6万多集有声书,共监测到63786个侵权链接,PC端和App端各占一半。而喜马拉雅之所以诉案缠身,只是因为它是最大的有声平台。
面对新媒体的严重盗版现象,舆论高喊“网文正版化不可‘不作为’”[1];法律人士一如继往地呼吁“提高侵权成本”“增强维权意识”。然而,这些主张实际效果却极为可疑。
▲ 争“权”怪圈 新华社/发 商海春/作
在法律人士看来,盗版猖獗只是因为侵权成本小于授权成本,因此杜绝盗版只需提高侵权成本。事实上,版权法的修订也基本循着这一思路来展开。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新修改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将“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这不断加码的处罚措施显然并没有扼制盗版猖獗的势头。
那么当前侵权成本是否太低呢?一向维权意识很强的酷听听书提供了一组数据:一年多来酷听通过诉讼和庭外调解共维权保护版权作品40多部,获得赔偿金额225万元。通常赔偿金额在2万-10万元之间,而制作一本有声小说的总花费通常也在2万-10万元钱之间。也就是说,目前有声行业的侵权成本与制作成本基本持平。不过判断侵权成本是否过低,还需参照侵权收益。目前国内有声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是点播付费、植入广告、宣传推广、软件预装和后台共享[2]。由于目前国内听众有限,绝大多数听众更未形成付费意识的,而广告、推广等赢利方式却无一不赖于听众数量的增加。对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的有声行业来说,对侵权者加重罚金显然是不现实的。
虽然加重罚金对侵权者的确具有震慑作用,却可能推高制作成本。在获得授权、维护版权等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会使制作成本居高不下,将多数有意参与者拒之门外,并进一步打击正在培育中的听众。而受众作为媒体产业链中的直接消费者和获取资本注入及盈利的筹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当法律人士呼吁提高侵权成本的时候,业内人士更倾向于降低授权成本。为此,他们选择与内容提供商合作,如喜马拉雅与国内最大的IP源头阅文集团的联盟。但这种强强合作形成的垄断排他性结盟,尽管降低了喜马拉雅的授权成本,内容提供商却可能凭借终端优势打压真正应该受版权保护的原创作者。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诉阅文集团霸王条款案便足以为戒。
法律人士呼吁对盗版“零容忍”,认为打击盗版除了诉诸法律,还需增强版权意识:一方面,受众应该抵制盗版;另一方面,行业应该自律。这种说法看似周到,却漏洞百出。
首先,如何让受众抵制盗版是个难题。是深入宣传使用盗版的不道德性还是对使用盗版的人进行制裁呢?显然,我们不能对使用者进行制裁,因为不但执行成本会高得吓人;而且制裁本身就不合法,《著作权法》明确列出在不侵犯人身权的前提下,使用者很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3]。同样,诉诸道德也没有用。且不说广泛宣传所需代价,就算大家都认同盗版的不正当性,也未必有道德约束力,因为任何道德规范都必须以制裁为基本要素,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任何观念都不可能成为道德规范。[4]其次,决定受众是否使用正版的关键因素是价格与质量。与传统出版业不同,数字资源的盗版除了在技术上存在障碍外,在质量上与正版没有任何差别。因此,使用者在意的只是免费还是付费,并不在意正版还是盗版。
法律人士对此进行如下解读:责令侵权方立马下架涉嫌侵权的作品有助于把损失降低到最小[5]。但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因为单纯要求停止侵权,的确维护了版权,但版权方仅仅是减少损失,并不能从中获益。然而,芒果TV的高明之处却在借维护版权之名行“事件传播”之实,通过声讨相关网站的侵权行为,使该剧得以广而告之,不仅声明其独享的传播权,还使剧作的传播范围最大化。
事实上,一些法律人士对著作权法的理解也有僵化之处。如某法学教授认为:“用户UGC是侵权重灾区,在有声行业尤其值得注意,举例来说,家长给孩子读了一篇名家散文,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家长把这段朗读制作成音频传到有声平台,那就涉嫌侵权。”[6]“妈妈给孩子讲个故事”竟然也侵权了?版权有“合理使用”规则,只要不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出于非营利性目的,又没有产生足够的市场影响的用户UGC应该属于“合理使用”,滥用著作权,可能让版权保护陷入一种尴尬境地:版权得到了维护,但无论是创作者、传播者,还是使用者都无一受益。
随着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的出台版权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在很多人看来,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其实这一观念深究起来却很有问题。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人对其创作出来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上鼓励了创新,却并不保证创新。在没有版权保护的时候,人类也不乏创新。显然对某些人来说,创新是一种不可遏止的欲望,而且任何形式的创新都因其实际效果而使创造者以非版权形式获益。但因为任何个体的创新都是有限的,在内容生产相对稀缺的年代,著作权法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这实际上是保护创作者及传播者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垄断性收益。正是这种垄断性的收益,吸引着更多人努力创新,我们才把保护版权与保护创新混淆。
尽管优质的内容仍是广泛传播的基础,但如今传播者愁的不只是内容的生产,还有内容传播的广度。在传统媒体时代,一篇作品的传播广度及深度是被事先假定的;但在大数据时代,一篇作品的传播情况可以通过点击率、阅读率、转载率等指标清晰地呈现。著作权人的利益不是通过限量供给实现,而在无限传播中实现的,“网红”现象足以为证。因此,通过限制内容的传播来保护自身权益的传统观念已经与网络媒体的发展有些不相适宜。专家们也指出,应该将点击率、阅读率、转载率等指标纳入网络媒体的评价体系[7]。
正是“版权纠纷最关键的是财产权之争”,这种固化的产权观念使我们对版权的认识也变得封闭而僵化了,激励人类创新的“人身权”反而退居其次。这种零和博弈的思维让传播者本能地以为,限制他人传播就是保护自身利益,实际上却在限制作品传播的同时,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甚至压制了创新,最终也损害自身利益。
很多人认为制约有声读物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盗版猖獗,但真正制约听书业的是“购买版权所消耗的巨大成本”和“听众人数的不足”[8]。由于“受众消费水平不高,高价格的有声读物和播放器都是无法承担的。国内有声读物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投资有声读物仍存在一定风险,高定价似乎在所难免,但同时又制约了有声读物的进一步发展。”[9]在某种意义上,“盗版”倒成了破解困境的无奈之举。
目前,选择“聚合内容还是原创内容似乎是每一个音频平台需要解决的问题”。[10]但如果考虑到网络媒体交互、共享的特点,就很容易发现:聚合内容更符合互联网特质,而原创内容的发展模式则显得吃力不讨好,因为如果用户无法尽可能多地搜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就会转向其它平台。原创内容的音频平台最终却可能沦为内容供应商,然而再好的原创不通过大平台也无法最广泛地传播。因此,即使以原创内容为主的音频平台,也应该尽可能地聚合内容,这就要求各平台之间共享。
版权观念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应该符合经济的原则。与其费时费力地为维护版权而打官司,不如效仿亚马逊的“第三方平台”策略,“在确定利润分成的情况下使其他平台的产品可以在自己平台上销售”[11]。如《左耳》在原网站每本收费5元,为了利益最大化,并不需要喜马拉雅下架此作品,只需要求它向其用户收费,并从中抽取适当利润。
此外,新媒体的盈利模式创新也不是靠死守着传统版权观念来实现。这方面,在有声读物市场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美国有着许多成功经验。如近年来畅销中国的美国童书《神奇校车》,用户可以免费下载该书的中文有声书,去带动其中文图书在中国热销;这套书的英文视频在网上也可以免费下载,更引得此书的英文原版供不应求。同样成功的是《罗辑思维》,作为一个成功的自媒体,它不靠本身的内容赚钱,它卖的是影响力,赚的是卖书及其自营商品的钱,这样的数字资源,不但不用担心被盗版,反而欢迎盗版。
(作者是江西师范大学传播学院讲师)
【注释】
[1]《喜马拉雅盗版侵权案结案网文正版化不可“不作为”》中国软件资讯网,2015-11-30
[2]《有声行业产业链及盈利模式观察》,2016-02-08,出版商务周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权利的限制”
[4]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第4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有声行业侵权之痛何解》,2016-09-07,法治周末
[6]《有声行业侵权之痛何解》,2016-09-07,法治周末
[7]匡文波,邱水,梅江波.新闻客户端采编考核机制的创新与思考[J].中国记者.2016(5)
[8]《亚马逊有声书业业务发展现状及成功经验启示》2016-08-19中国投资咨询网
[9]同上
[10]同上
[11]同上
编 辑 张 垒 leizhangbo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