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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中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对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或被害人身心健康发展和教育矫治有重要意义,也是检察机关给予未成年人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的现实要求。面对犯罪心理疏导的运用的局限性,本文结合心理咨询的方式、方法,对心理疏导的发展进行实践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犯罪心理;心理疏导
心理学认为,青春发育期进入自我意识发展的第二个飞跃期,心理发展还处于成长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对涉罪未成年人或被害人引入心理疏导,将有助于未成年人理性的对待自身行为、克服心理问题、调整行为方式,有效的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一、未检工作中心理疏导运用依据及概念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评。”该条规定为涉罪未成年人或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阶段中引入心理疏导,就是采用心理疏导、心理测评、行为矫正、心理评估等相关心理学方法,帮助查清心理症结,把握其负面的心理状态,了解其犯罪原因,找准教育的感化点和心理阴影的疏导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其特殊心理,扭转其偏曲性格,增强帮扶、教育和预防的实际效果。①针对身心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心理疏导,不但有助于未成年人摆脱涉罪(伤害)带来的负面影响,便有利于未成年人重塑健康心理。
二、犯罪心理疏导在未检工作中的必要性
(一)从犯罪心理原因上分析
在一起纠集多人的校园故意伤害案中,多名涉罪未成年人在不知原由的情况下便参与故意伤害。在案后讯问中,问到涉罪未成年人小新(化名,以下未成年人名字均为化名)时,他说我不知道为什么打架,但是小宏是我哥们,他叫我打,我便打了,肯定那个人(被害人小申)欺负了我哥们。同案人小宇说,在宿舍时,大家都一起打小申,我如果不打,大家会觉得我不够意气,以后就不和我玩。同案人小鹏说,我是最后到宿舍的,看到大家在打小申,以为我们宿舍谁被欺负了,就上去也打几拳。
从这个案件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不足,遇事后不搞清楚原因,盲目讲义气,一味的跟风,为朋友两肋插刀,这其实是群体性心理取暖。在实践中,很多涉罪未成年人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让朋友“看得起”,而后参与抢劫,盗窃,甚至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在莆田市H区检察院办理的92件149人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存在这种心理的未成年人占61%。
刚年满17周岁的小清,因犯诈骗罪,被某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小清是有很多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吸毒、盗窃、诈骗、打架。在小清的父母眼里,小清是他们已经无法管教的小孩,该案的发生,是小清父母主动报警。小清的父母从小对小清十分溺爱,慢慢长大后,父母发现小清有越来越多的坏习惯,在学校也成了问题学生,学校找其父母要求让小清主动退学。退学后的小清,在社会上认识不良青年,开始学会吸毒,偷家里的钱,父母因管教不动,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管教”。
父母的教育方式不当,容易造成未成年人性格缺陷。父母从小过度溺爱,使小清形成自我中心,缺乏责任心。当遭遇挫折时,心理承受能力差,易受外界影响,容易误入歧途。在未满14周岁时,小清便成问题学生,学校的教育“失败”的情况下,选择对小清进行“放弃”,父母的无力管教,也选择“放弃”。在缺少情感引导的小清,更容易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最终走上犯罪。
行为通常是由心理支配,处于青春过渡期的未成年人在逆反、个体自我、冲动等心理支配下,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熏染,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心理疏导是通过运用心理学方法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找准支配行为的心理原因,使涉罪未成年人在认罪、悔过后,重建健康心理,回归社会。
(二)从未检工作性质上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历30年发展,201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目前全国有900多个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②现行全国检察机关都在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通过“少捕慎诉”、“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帮教帮扶”等措施来感化未成年人,助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莆田某H区检察院2013年至今,对未成年人的不捕率为11%,不诉率为25% (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同时通过各种帮教活动的开展,已帮助47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或走上工作岗位。犯罪心理疏导工作是协助未检开展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人工作重要措施,有利于更好的疏导未成年人的情绪,使其接受自己的问题,愿意自我改变,“由内而外”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问题。
在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处于重要的几个阶段,有批捕、审查起诉(起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对取保候审、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生理特征、成长经历和家庭环境,这是分析其心理状态,为帮扶、帮教提供有力依据。同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需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开展心理疏导的时期。
(三)从心理疏导现实意义上分析
未成年人在涉罪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复杂多样,部分人存在焦虑、不安的心理,也有部分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负性情绪,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可以有效调节他们的心理压力。③同时实践中许多案例表明,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若忽视其心理问题,盲目进行羁押、起诉或者监禁,导致其二次犯罪的概率也较高。H区检察院自2010年以来,二次犯罪涉罪未成年人占10%。另外,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也是十分重要,特别在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会出现恐慌、焦虑、羞耻、绝望等强烈的情绪反应,这些负面情绪的过度堆积使其心理发生变异,导致形成冲动、偏执人格,在外界不良刺激的诱发下,很容易走向暴力犯罪。如女孩李某,其从小就被母亲家暴,而母亲再婚后又常受继父家暴,在她14岁时被母亲卖给了某地一农民当媳妇,之后又遭受那个男人的性虐待,忍无可忍的她选择了用农药毒死那个男人。④
三、心理疏导在实践中运用的局限性
(一)对心理疏导工作的认识不足
对心理疏导工作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在很多基层检察院是存在“过程式”的聊天、“流程式”的调查、“填空式”的办理、“灌输式”的法制宣讲,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成效并不理想,无法真正实现恢复涉案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帮扶效果。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欠缺审慎态度,因“案多人少”关系,很多未检工作人员通常对“讲不通”、“感不化”、“屡不改”的未成年人直接适用起诉,一方面节省工作时间,也将教育、感化的任务转移给法院。
(二)心理疏导内容与方法的欠缺
我国的一些地方也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疏导与干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缺乏统一工作内容及标准,各地方“自成一体,各自为战”,难于形成有效的心理疏导方法运用到实践中。对一涉罪未成年人,通常会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等阶段(起诉案件),甚至有些案件还到监狱执行阶段,但公、检、法、监狱都有各自的帮扶措施及方法,各机关间也缺少衔接机制,导致帮扶存在断接性。对产生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多样化多次数的心理疏导,但是现行绝大多数的检察院的工作方式仍处于简单的心理咨询及干预,持续帮助和关怀不足,无法达到良好的救助效果。
(三)未检队伍欠缺心理疏导专业性
心理疏导是一个专业性强的工作,不是简单的心理咨询过程,还包括心理诊断、心理测验、心理辅导等,这就要求从事心理疏导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但是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也不一定就能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对于具备检察官这个身份的心理咨询师,不易于涉罪未成年人从心理上接受,通常会使其存在对立、消极的负面情绪,难于达到心理认同,从而影响心理疏导工作的开展。
四、心理疏导实践运用的发展构想
(一)提高认识,建立专业、兼职相结合心理咨询队伍
首先,从根本上改变固有观念,转变传统的办案思维,切实提高对未检工作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建立“宽容疏导、感化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观念,是做好未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先哲提出的“慎始”思想,认为只有慎始,才能善终。中国文化传统还提倡“恤幼”、“慈幼”,反对“不教而诛”,未检工作强调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就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效继承。
其次,建立一支“兼职”的心理咨询师队伍。鼓励与支持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使其获得心理咨询师咨格,以使更好的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现行我国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地方的未检部门检察人员都要求通过心理咨询师考试,例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有 127 人,其中 113 人已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该市未检部门助检员以上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达到未检队伍总数的 80%。⑤莆田市H区检察院也强化专业心理咨询队伍的建议,通过培训经费报销、时间保障等方式,鼓励该院未检工作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现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人数占未检队伍的70%。由于检察官的职业限制,对于具备心理咨询师咨格的检察官,通常应作为兼职心理疏导师,负责未成年人一般心理问题处理。
最后,加强与社会心理咨询机构的合作。针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必然需要更有经验,更具专业的心理学专家的参与,而社会心理咨询机构更具备实践经验的心理咨询师。心理疏导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根据每个未成年人的不同心理问题,行为特点等,通过专业性调查、分析、治疗,达到真正的心理恢复。同时对专业心理咨询师应用,也有利于提高未检心理咨询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带动整个检察机关心理工作队伍的发展。
(二)构建心理疏导具体工作方法
首先,规范心理疏导对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不但要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也需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同时也应针对存在问题(造成影响)的近亲属开展心理疏导。开展心理疏导,应对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应分为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可疑神经症等,对于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暴力型和反复涉案的未成年人进行重点疏导,可外聘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与未检心理咨询师相结合,进行个别疏导。对于一般性心理问题,可以由未检心理咨询师直接开展心理疏导,采用团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的方式,有效进行心理疏导。
其次,规范心理疏导程序。对涉案未成年人或被害人的心理疏导不是强制的,而是应设立一定程序,规范进行。设立心理疏导预告程序,尊重被疏导人的意志是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初衷。事先应告知进行心理疏导的目的、方式、方法等,让其有接受心理疏导的心理准备。在未检工作中,只有征得未成年人同意后才能启动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在心理疏导的过程中,也应该严格按心理咨询的程序,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进行心理疏导。
最后,选择适当的心理疏导方式。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不同涉案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心理疏导方法。心理咨询,通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总结心理问题,让被咨询者发现自身的问题所在,并为咨询者提供心理帮助的过程。通常运用到存在一般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心理辅导,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帮助,让被辅导者正确认识自己,接纳自己,并克服成长中障碍,改变自己的不良认识。心理训练,是有意识、有目的对被训练人的心理施加影响,从而使其形成良好的心理状态。心理测验(评估),针对不同的心理问题,运用各种心理测验方法,对被咨询人进行测验,从而发现其心理问题的程度。上述几种方式,是在心理疏导过程中常用的几种方式,在心理疏导的过程中,要分析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方法。
(三)各司法机关之间有效衔接
心理疏导工作作为缓解涉罪未成年人情绪、激发其道德情感和理智感,改变认识,了解其心理的有效手段。心理疏导启动早晚且是否连续性,直接影响心理疏导的效果。这就有必要将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向审前程序延伸,这样,公、检、法、司和监狱都应纳入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当中。建立有效衔接关键在于程序上的流转,目前像H检察院这样的基层司法机关已经逐步开展这项工作,除了制定系统内的规范性文件外,还需要会签协作性工作制度,除了确定心理疏导对象的选取标准、疏导方法、专业人员的选配及沟通渠道等外,重点要对心理疏导方案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如何有序衔接和实施进行具体规定,这样,既能整合资源共同开展工作,又能在交流和补充中巩固心理疏导效果。⑥
另外,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注意,比如费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来讲,心理疏导应是免费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有相应司法机关自行承担,纳入办案经费;心理疏导的保密性,要求司法机关要充分尊重疏导对象的意愿,不同机关之间的工作人员应在其必要的范围内进行探讨;此外,每一个办案单位都要建立心理帮教档案,除系统备份外,还要将有价值心理疏导工作内容随案移送。
[注释]
①赵卿,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矫治制度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
②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高检发未检字〔2016〕1号,2016年3月25日。
③荆玉梅,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机制研究,法制博览,2015、06(中)。
④崔海英,花季之殇:未成年女性犯罪之心理物征和危险因素,青年探索,2016年第2期。
⑤赵晓星、范跃红,帮教感化失足少年更专业更用心,检察日报,2015 年6 月4 日 第 002 版。
⑥邱小英、诸葛达,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技术社会化可行性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9(中)。
(作者单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