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智全
强制险破解国家埋单困局
文/张智全
背景: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6月12日《法制日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专业术语上,是指污染环境的被保险人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保护环境、受害人救济、企业风险防范等方面,都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也正因如此,美国、德国、瑞典等不少欧美发达国家,才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尽管我国早在2007年就开始试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借以改变环境污染后企业因资金匮乏不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难题,但由于不是强制推行,该保险制度试行10年来不但没收到预期效果,反而还形成了“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恶性循环。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而肇事企业承担的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赔偿基本都由国家承担。在此现实语境下,在实践中让“好不叫座”的环境责任险改为强制险,不仅有助于补齐法律短板,更有助于从根本上破解“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环保困局。
从法理上说,“谁污染谁担责”理应是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如果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让政府动用纳税人的钱来为此“埋单”,那么此举不但有悖责任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更会助长企业“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加剧环境的污染。综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虽然每一次都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进行了追责,但由于没有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肇事企业一旦遇到资金困难,其赔偿不可避免地就会转嫁给政府。有鉴于此,在借鉴国际惯例之余,严格按法律责任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将环境污染的赔偿让企业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予以适当分担,无疑是治愈环保顽疾的良方。
同时,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的缺失,一方面,在没有强制力的约束下,企业出于利益的考虑,往往不愿在环境污染责任险中加大投入。这也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试点10年中不能落地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囿于强制力的缺失,政府和环保部门因为“于法无据”,不能要求企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可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显然更有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性。
总而言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是对以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一旦实施,必将有利于环境监管与化解企业环境风险。尽管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的施行还有赖于保险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政策的出台,但无论如何,都应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绝不能因为某方面的梗阻而畏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