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剥夺用户许可权是“耍流氓”

2017-02-11 22:43张立美
21世纪 2017年10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新浪稿酬

文/张立美

微博剥夺用户许可权是“耍流氓”

文/张立美

背景:近日,新浪微博发布了《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由于必须同意接受该政策后才能继续使用微博,不少人第一次开始认真研读微博相关协议。有网友发现,在默认用户同意的《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中要求:“未经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由此引发众多网友对自己微博版权的担忧。(9月17日 《北京青年报》)

毋庸讳言,新浪微博此时以保护微博个人信息为由,出台新的“用户协议”,很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完全是针对前段时间今日头条微头条抓取新浪微博内容,担心流量流失。微博用户授权第三方平台直接抓取新浪微博内容,意味着微博用户已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了第三方平台,不存在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况存在。

根据新浪微博“用户协议”的规定,用户在新浪微博发表的内容,用户虽然享有著作权,但用户却无权私自授权给第三方平台使用微博内容。第三方平台要想直接抓取新浪微博上的内容,就必须得到新浪微博的书面许可。否则,只能是用户本人登录第三方平台手动发布相关内容。这实质上意味着新浪微博在没有向用户支付稿酬的情况下,直接剥夺了微博用户依法享有的许可权,侵犯了微博用户的合法权益。

微博内容,作为文字、图片等作品,其著作权归微博用户本人所有,新浪微博并不是著作权人,这一点毫无疑问。《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换句话说,作为著作权人的微博用户本人有权授权许可第三方平台使用本人发表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根本不需要得到新浪微博的许可。

新浪微博未经微博用户的许可,也不向微博用户支付稿酬,私自以书面形式许可第三方平台抓取微博用户的内容,甚至收受钱财,这改变不了第三方平台侵犯微博用户著作权的事实本质。《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相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浪微博与其他平台进行竞争,可以采用技术手段,但不能就此剥夺了微博用户依法享受的著作权,不能损害了微博用户的合法权益。新浪微博必须纠正违法的霸王条款,将微博用户依法享有的许可权还给微博用户。只有走在合法的道路上,新浪微博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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