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太阳系式”民事立法模式和民法典的分解

2017-02-11 22:43张礼洪
21世纪 2017年10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商事总则

文/张礼洪

民法总则 、“太阳系式”民事立法模式和民法典的分解

文/张礼洪

我国民事立法长期采用实用主义立法思想,已经形成了以民事基本法为核心,单行法为主导,司法解释起主要补充的“太阳系式”民事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顺应了法典分解的潮流。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民法典分解的趋势和单行法在民事立法体系日益凸显的重要作用,尽可能在民法典中只规定一般性的规范和原则,将具体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定交由民事单行法来规定,逐步将司法解释的程序规定严格化。

实用主义立法思想与现行“太阳系式”民事立法模式的形成

1949年以后中国废除了《中华民国民法典》并再未制定“民法典”。1979年法制建设开始恢复,我国的民事立法建设得到发展和完善,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提升,在1986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颁布后,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呈现“民法总则、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模式。具体而言,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对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起着“太阳”的作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民法通则将会终止适用,为民法典所替代。民法典成为“太阳系”民事立法体系的唯一核心。但是,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无法涵盖所有民商事法律规范,只有非常少部分的民事单行法规范,如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会被纳入到民法典中。目前存在的数量众多的民商事单行法(或者称为民商事领域法),必然依旧游离在民法典之外,构成围绕太阳运转的“行星”涉及不同的领域。它们有着不同的调整方向和手段,具体而全面地对出现的各个问题进行规范,在社会实践中实现“有法可依”,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此外,我国民商事法律关系还受大量公法规范和司法解释的调整。大量的行政法形成“小行星”,对民法通则和大量的民事特别法进行补充和形成侵蚀,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土地管理法(1996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等大大小小近1000多部涉及民事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这些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内容复杂多样,在很大程度上分解了民法规范,形成自成一格的法律规范体系和解释原则,比如产品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

我国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民商事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虽然不是立法机构颁布,但在司法审判中可以为法官直接引用并作为依据作出判决,实际上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这些为数众多,制定和颁布程序较为简易而且内容纷繁复杂司法解释, 构成“彗星”,对“太阳”(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以及将来的民法典)和“行星”(民事单行法)形成补充和冲击。此外,非成文的民事习惯规范也在现有民事法律体系中起补充成文法的作用。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民事习惯类似于“太阳黑子”对体系的稳定和有序运行起重要作用。

虽然我国没有制定颁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采用的“太阳系式的民事立法模式”却意外的符合了现代民法的发展潮流,即在世界上的“民法典的分解”。民法通则和目前的民法总则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外国的被解构化的“民法典”,在其内容上规定一般性的、普遍性的民事制度和规则;而其他具体的、特别的民商事单行法规定着特别的民事制度和规则。

在制定民法典呼声热烈的今天,我们要审时度势,结合我国实际,奉行实用主义的立法思想,真正使我国的民法能够得到完善和发展。

“太阳系式之立法模式”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应当给以保留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能够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调整,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民法能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和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调整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的发展程度的重要表现。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即“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司法解释”模式可以对社会上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包容,对出现法律问题需要用独特的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的领域进行法律规范,表现出了强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因为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制度,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制度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对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宏观的调整,使民事法律的发展能够保持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实际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一般先适用具体的单行法,当单行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障碍或者没有作具体规定的时候则需要适用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对该问题进行处理,用现在的法律处理方式称之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立法模式能够通过民事单行法来具体调整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目的性和有效性,能够灵活和有效地应对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有效促进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且这种立法模式由于是在现有的立法的基础上,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整合统一。

1.“太阳系式之立法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单行法的优势

我国的现有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单行法特有的优势,能够迅速对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能够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

首先,民事单行法具有灵活性。因为制定的单行法是对特定的领域进行调整,能够做到物尽其用,使得民事单行法的价值得到进一步彰显。

其次,民事单行法具有易变动性。社会生活中有很多领域是复杂多样的,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典的调整范围领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民事单行法的特性对社会领域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能够保障社会依法有序发展。

最后,民事单行法对特定领域的调整发挥的价值大于传统意义上民法典所发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如1993年颁布、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对公民在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制定颁布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

2.“太阳系之立法模式”能够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我国的民事立法模式能够提高立法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民事立法的成本。

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需要对我国民事领域内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阶段,我们应对我国目前存在的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进行整合规范,进而对其进行体系化调整。这种建立在现有立法基础上的“太阳系”民事立法模式,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沉淀统一,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立法的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修改民法典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远远大于修改单行法,在维持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将来的民法典)为核心,单行法为补充的体系下,一方面有利于通过民法总则(或者民法通则条款)保障民法规范和宪法的有效联结;另一方面,使单行民法法律规范在民法总则条款的高度涵摄之下,保持有效统一。

总而言之,应当遵循实用主义的立法思想,节省立法资源,使得未来的民法典的规定尽可能具有高度的涵摄性、概括性,把具体调整民商事关系的规范主要交由民商事单行法来调整。为保证成文规范的长期稳定性以及立法的严肃性,严格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和出台的程序,逐步限制此类规范的数量,将其主要规范并入民法典,特别是单行法之中。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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