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豪才先生创办并指导
软法:社区治理的基础性规范
罗豪才先生创办并指导
社区是个体生活的基本空间,也是个体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培养和提升自治能力的基础平台。社区治理则是这个平台的制度性运作。社区治理参与主体是多元的,社区治理中的规范也是多元的。相关的国家制定法是社区治理的主导性规范,公共政策、民间规范、道德与公认的价值准则等规范形式也是重要的社区治理规范。除此之外,由不同社区治理主体创制的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规则或服务准则,如由社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的一些“办事指南”、“须知”、“工作准则”等,逐渐成为社区治理中愈加重要的一类规范形式。由于此类规范缺乏国家制定法那样的强制实施保障机制,更多地借助于资格剥夺、区别对待、舆论压力等机制来推动实施,因此它属于一种典型的软法规范。实践中,社区治理软法涵盖民政、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社区治理各个方面。
根据调研,当前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主要来自于社区(准)政府机构,尤其是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等,居民委员会也是软法的重要创制和适用主体。社区治理软法的具体形式和名称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工作制度”或“活动制度”,即特定社区治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或开展有关活动中所要遵循的具体制度。例如,大连市某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
2.“工作纪律”或“禁令”,即社区治理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设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往往表现为一些“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例如,葫芦岛市龙岗区某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两个工作纪律》,包括办事处人员开展工作时对待群众的“群众工作纪律”和从事检查考评工作时的“检查考评工作纪律”两部分规则。
3.“守则”、“准则”或“要求”,即要求社区治理机构制定的要求其工作人员应该遵守的行为或礼仪规范。例如,沈阳市某乡镇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制定的“工作人员守则”中载有“爱岗敬业、服从安排”、“公平公正、以理服人”等内容,作为工作人员在处理社区综治事务时的守则。
4.“工作目标”和“服务承诺”,即社区治理有关组织所确定的在特定期限内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或者对其管理或服务工作的方式、目标或质量的公开承诺。例如,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司法所对其所承担的每项基本职能都确定了年度工作目标,如在普法工作方面要“完成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等。
5.社规民约。社规民约在内容上既有一般的道德或礼仪规范,也有特定地区的风俗习惯,还包括对特殊的社区成员行为的规范要求。例如,在某社区规约中有这样的规定:“本社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违者责令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此外,社区治理软法还表现为“管理规约”、“须知”、“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和“协会章程”等。
英国著名法官莫尔顿曾将人类行为划归三个领域,分别是法律领域、自由选择领域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服从于非强制力量”的领域。中间领域包括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举止礼仪,以及推而广之为“所有的除你自己以外没人可以强迫你做的正确的事”。社区便可以视为这样一个中间领域,社区成员在这一领域中主要服从于非强制力量,而承载这种非强制力量的规范除了道德和民间规范外,便是软法规范。软法作为社区治理的基础性规范,能够为社区治理活动提供规则依据,有助于确立社区治理的方向与目标。若要实现社区治理的规范化,必须重视和改进软法规范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