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萍
司改背景下当庭宣判的实践与思考
——以海南一中院全面推行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为视角
文/王萍
导 读
当庭宣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和效率。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案件当庭不宣判现象一直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克服影响当庭宣判因素,完善当庭宣判制度,提高庭审效率已成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的必然趋势。
当庭宣判,是指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合议庭休庭合议后,作出结论,并当庭宣布,事后制作判决书,只在技术上进行修订,不在判决内容上进行改变的宣判方式。
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和效率,因此,当庭宣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为世界各国诉讼法所确定。然而,长期以来,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当庭宣判开展并不理想,案件不当庭宣判现象作为常态一直存在。部分案件开庭后被告知“择期宣判”,造成判决拖延,影响了办案效率、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同时,拖延判决还淡化了庭审效果,时间一长,法官对案情记忆不深,可能影响判决质量。应当或可以当庭宣判而不作当庭宣判,亦使得案件当事人深陷诉累,还容易制造暗箱操作空间,给权力、人情或舆论等法外因素干扰审判留下可乘之机,甚至诱发司法腐败,损害司法公正。
随着本轮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影响当庭宣判的各种因素被不断被克服,完善当庭宣判制度、提高当庭宣判率已成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亦成为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本文拟结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全面推行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实践,对当庭宣判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当庭宣判意义何在?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1.当庭宣判是阳光司法的“多棱镜”。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是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完美的庭审公开不只是诉辩双方对抗过程的公开,还应当包括法官心证和裁判过程的公开。当庭宣判将“审”与“判”有机贯通,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以最直观的方式感受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过程。这种阳光作业的方式,会像多棱镜一样向当事人全方位展示“看得见的正义”,同时也彰显出我们的司法自信。也许当事人因利益的影响会对裁判结果持有异议,但至少他们对案件审理程序的满意度会大大提高。
2.当庭宣判是提升司法效率的“助推器”。当庭宣判让庭审的所有环节一气呵成,加之当庭宣判后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诉讼迟滞,大大节约时间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当庭宣判是考验和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试金石”。打铁还需自身硬,当庭宣判对法官既是考验也是磨砺。实行当庭宣判,无形中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首先,当庭宣判促进法官政治素质的提高。当庭宣判不是草率下判,必须确保案件质量。因此,法官必须加强思想修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树立公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使当庭宣判的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不出现差错。其次,当庭宣判促进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当庭认证、当庭作庭审总结、当庭宣布裁判结果。如果法官不具备相应的庭审驾驭能力、应变反应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就无法完成这些工作。因此,法官只有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庭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当庭宣判的需要。再次,当庭宣判促进法官心理素质的提高。以往法官较多地使用定期宣判,开庭后有充裕的时间进一步审查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思考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而后不慌不忙地确定裁判结果。而当庭宣判,法官对案件必须即时作出反应和判断。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处变不惊、镇定自若、果断自信的心理素质。当庭宣判的推行,给了法官压力和动力,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法官的心理素质。
4.当庭宣判是预防司法腐败和抵制外界干扰的“隔离墙”。案件在庭审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不作判决,不仅会加深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也会给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更大的空间,法官作出裁判受到外界干扰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当庭宣判,一锤定音,流畅的审判程序使得从庭审结束到宣告判决的时间缩短为零,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
当前,随着司改的纵深发展,尤其是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和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各种制约当庭宣判的瓶颈被不断突破。以海南一中院为例,该院司改后已经严格实行司法责任制,而辖区两级法院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全面实施了证据当庭认证制度,并且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已经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了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尝试,这些毫无疑问为全面推行当庭宣判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在,正值司法改革进入全面攻坚和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选择这一特殊的时间节点,在条件较为成熟的民商事审判领域,率先全面推行当庭宣判,打造更加阳光、更为高效、更具活力的民商事审判“升级版”,可谓正当其时。
笔者所在的海南一中院自去年7月以来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6月,该院当庭宣判民事案件409件,占开庭案件的80.20%;该院辖区基层法院当庭宣判民事案件3497件,占开庭案件的62.44%。2017年第一季度,该院辖区两级法院当庭宣判案件总的服判率达到了97.35%。其经验被海南省高院向全省推介,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
1.以问题为导向,转变理念。该院先后进行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当庭宣判作为海南一中院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第一抓手”的重要地位。二是明确法官作为当庭宣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法官是当庭宣判的组织者、实施者、推动者,是推动当庭宣判的关键。为压实责任,打消部分法官心存的消极思想和畏难情绪,该院以文件形式明确法官作为当庭宣判“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和职责要求。同时,决定在法官的提拔任用、晋升晋级上,将法官的当庭宣判能力和当庭宣判效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把当庭宣判作为组织识人、选人、用人的一条重要途径。三是明确了当庭宣判的范围和工作目标。我们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选择在条件较为成熟的民商事审判领域全面推行当庭宣判,并对民事法官的当庭宣判率作了刚性要求。
通过“三个明确”,实现了办案人员的“三个转变”:一是从“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没有差别”到“当庭宣判优先,早宣判优于迟宣判”的理念转变;二是从“当庭宣判是工作加压”到“当庭宣判是工作解压”的认识转变;三是从“要我当庭宣判”到“我要当庭宣判”的态度转变。经过不懈努力,该院法官对当庭宣判的认识和理解,较之最初已经有了质的飞跃,当庭宣判正在成为大家的优先选择和自觉行动。
2.完善制度,规范引领。一是出台《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当庭宣判的原则、情形、适用条件、范围和比例以及相关工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规定辖区两级法院自今年起,除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需要提交法官会议研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离婚纠纷中需要设置冷静期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矛盾较为激化、人数众多的案件等几类案件外,对其他民商事案件,一律推行当庭宣判。规定中院民事法官当庭宣判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开庭案件数量的45%;辖区基层法院民事法官当庭宣判的数量不得低于开庭案件数量的65%。二是出台《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审秩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审判长维护庭审秩序的主体责任。要求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要尽量设法摆脱,并在第一时间向庭长或主管院长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审判长的权力,如规定对扰乱法庭秩序需要拘留且情况紧急的,审判长有权决定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后报告院长补办手续。三是实行当庭宣判情况通报和跟踪督促制度。规定辖区各基层法院院长每一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要对本院当庭宣判情况进行分析、评判并加以指导;本院各民事审判业务庭和辖区各基层法院每月底必须将当庭宣判的情况报送本院审务办。本院每月初对两级法院的当庭宣判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通过电子显示屏对民事法官的办案进展进行滚动播报。四是完善当庭宣判的考核机制。以当庭宣判的成效可计算、可考核、可评价、可利用为目标,结合该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修订,建立健全关于当庭宣判工作的激励和考核机制。用制度保障法官的绩效奖励、提拔任用、晋升晋级,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当庭宣判能力和当庭宣判效果相挂钩。
3.以庭审为中心,精准发力。一是强化庭前准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时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一步到庭”的标准,做好案件材料审查、庭前证据交换、审理提纲准备。法官认真做好庭前阅卷工作。主审法官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列出详细的庭前准备工作任务清单,并督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逐项落实。二是强化庭中引导。第一,执行诚信诉讼保证制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诉讼;引导律师遵循职业操守,规范诉讼代理行为。第二,引导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诉讼权利。让当事人有事实陈述在法庭上,有证据举在法庭上,有理由辩在法庭上。第三,规范法官庭审行为,展现良好法庭形象,引导诉讼参加人和旁听群众增强对法庭的信任。三是强化当庭确证。证据认定是庭审中的关键一环。早在几年前,海南一中院就率先在海南法院系统推行了当庭确证制度,将证据认定在法庭上。推行当庭宣判以来,该院更加注重发扬当庭确证的优良传统,以更严、更高的标准要求法官,将当庭确证工作做得更细致、更精准、更具有说服力。四是强化实质合议。把实质合议作为一项审判纪律。坚持全面合议原则,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争议焦点归纳、程序问题处理、法律适用选择、裁判结果确定、诉讼费分担等,均严格履行合议程序。坚持充分合议原则,对当庭宣判的案件,不因时间紧、节奏快而在合议上打折扣,同时坚决避免合而不议。五是强化庭审安保。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一般应安排法警值庭。对法官提出的值庭要求,法警做到有求必应。加强了办案场所的安全防范和管控,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认真落实日常执勤、法庭巡查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为当庭宣判工作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全面推行当庭宣判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法官而言,更是一场从审判理念到专业素养,从工作作风到业务技能的全方位考验与挑战。结合海南一中院的实践,笔者认为,要以问题为导向,把握规律,找准方向,补齐短板,综合施策,紧紧咬住“公开、公正、效率”这几个关键词,才能提高当庭宣判率和当庭宣判的质量。
1.当庭宣判与审判观念的转变。法官是当庭宣判的组织者、实施者、推动者,毫不夸张地说,就是当庭宣判的“第一责任人”。而要当好这个“第一责任人”,前提是必须对当庭宣判的重要意义有一个深刻的认识。从定期宣判到当庭宣判,从当庭宣判率不断提高到当庭宣判成为常态,需要法官提前完成观念上的转变。首先,要牢固树立“当庭宣判优先,早宣判优于迟宣判”的理念。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可以预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当庭宣判必将成为案件审理的新常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应主动顺应改革潮流,积极转变审判理念。要坚决摒弃那种只要不超审限,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就没什么区别的陈旧观念,要把当庭宣判作为最优的宣判方案,对于不符合当庭宣判条件的案件,也要尽量做到早宣判,防止能宣不宣、该判不判、迟判迟宣的现象发生。其次,要牢固树立“以庭审中心”的审判理念。当庭宣判必须建立在高质量的庭审基础之上。因此,法官要自觉形成“以庭审为中心”的意识,围绕庭审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用好用活庭审,让庭审真正成为我们查明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理由、导出裁判结果的依靠,切实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当庭宣判制度的落实。
2.当庭宣判与司法能力的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当庭宣判的智力支撑。当庭宣判能不能落实,当庭宣判质量如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官的司法能力。针对目前的情况,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设法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从根本上突破司法能力不足这个制约当庭宣判的最大瓶颈。特别要着重提高法官四个方面的能力,包括: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分析与裁判能力、风险预判与控制能力。
3.当庭宣判与工作作风的改善。当庭宣判需要良好的工作作风来成就。好的工作作风为当庭宣判锦上添花,工作作风不佳则会在无形中侵蚀裁判的权威,即使当庭宣判的结果正确,恐怕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因此,法院必须坚持一手抓当庭宣判,一手抓工作作风。要突出对影响法官公正形象的问题进行整治,狠抓法官公正形象的塑造。通过大力弘扬严谨、细致、果断、高效的工作作风,彰显法官的良好形象,使法庭形象与当庭宣判相得益彰。要培养和凝聚团队精神,注重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确保合议庭成员之间,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把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始终。要强化担当意识,特别是院庭长要主动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带头落实当庭宣判,身先士卒,做好表率。
4.当庭宣判与相关制度的完善。首先,要通过制度进一步明确当庭宣判的案件种类。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应当庭宣判,任何问题都不能一概而论,当庭宣判的案件种类也应有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了四类不应当庭宣判的案件,一是拟判处死刑的;二是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三是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四是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笔者赞同这种负面清单式的列举模式,只有合理规范哪些是不宜进行当庭宣判的案件,那么应当当庭宣判的案件范围才得以真正明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太过原则,例如何为“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实践中不易把握。由于上述规定不完善,且无具体的监督制度作为保障,因而使得该规定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执行。因此,笔者建议,应细化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立法,包括当庭宣判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与例外、适用方式及其效力;其次,是各审级程序下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具体区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等不同情况进行讨论,并从理论上划分出程序性当庭宣判和实体性当庭宣判,力求把握在各审级程序中进行当庭宣判的时机,从而建立完善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保障制度。
毫不夸张地说,全面推行当庭宣判对于以往因长期实行定期宣判而形成的思维定式和审判习惯而言,其带来的冲击不亚于是一场变革。为此,对全面推行当庭宣判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效应,以及当庭宣判对诉讼生态所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有一个理性的预判,要科学谋划,内外兼顾,努力使当庭宣判释放出积极的效能。
1.充分发挥当庭宣判的正面引导作用。要把当庭宣判与对诉讼参加人的引导结合起来。善于通过当庭宣判,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诉讼;引导律师遵循职业操守,规范诉讼代理行为。要把当庭宣判与树立司法权威结合起来,通过规范庭审行为和展现良好司法形象,引导诉讼参加人和旁听群众增强对法庭的信任,打消当事人试图通过不正当行为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不纯念头。要把当庭宣判与科学的审判管理结合起来,围绕当庭宣判,调优审判资源,进一步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分工,为法官合理减负。
2.完善当庭宣判的考核机制。要结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修订,建立健全对当庭宣判工作的激励和考核机制,让当庭宣判的成效可计算、可考核、可评价、可利用。要大力发掘和表彰当庭宣判工作的先进典型,在法官的提拔任用、晋升晋级上,将法官的当庭宣判能力和当庭宣判效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把当庭宣判作为组织识人、选人、用人的一条重要途径。
3.加强当庭宣判的成果利用。法庭是宣传素材和调研课题的制造厂,当庭宣判的案件更是能够在第一时间为我们提供极富价值的信息源。因此,除两级法院的宣传部门外,我们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也要树立更接地气的宣传和调研意识,要善于从当庭宣判的案件中挖掘宣传和调研的富矿。要利用当庭宣判的案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宣传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高大形象。要积极开展对当庭宣判的调研,既要总结推广经验,做好经验成果的转化,也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要从当庭宣判的案件中,遴选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或一案一议,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或系统梳理,专题调研,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总之,要把当庭宣判和宣传调研有机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宣传和调研工作的源头活水。同时,又要运用宣传和调研反哺审判,为一线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们提供充足的精神食粮和思想动力。
(作者系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