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仕超
反思与进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研究
——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改革为视角
文/宋仕超
执行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构职能模糊、运行模式差异明显、运行规范性依据不足、运行权力衔接不畅等问题,积极探索民事执行分权运行机制再造的实践,形成了有效的监管和制约模式,提升了法院的综合执行能力。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是历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从最初的审执一体,到后来的审执分立,再到执行权的分段集约运行,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机制不断得到完善。民事执行权依据“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思想,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可能。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关键在于合理分解执行权,并将各项权力进一步划分执行环节或阶段,并且确定相应的时限。但是,现在还没有相应明确的规范性依据。在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民事执行实施权与民事执行裁决权分立的“成都模式”。民事执行裁决权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的“重庆模式”和民事执行权在上下两级法院分权的“绍兴模式”,这些模式是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大胆实践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目前的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制约了当前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深入。本文分为引言、反思、评述和进路四个部分,以临沭县法院的执行改革为视角,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进行研究,提出了完善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进路。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是指根据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民事执行案件同质性和可复制性的属性,将民事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管理权、执行监督权等权力,并根据划分的各个权力的流程节点和实施程序,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权力,使民事执行权在分权模式下,完整有序运行的机制。
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法理基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相关理论的完善,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已经形成了共识。公权力接受监督和制约是保证公权力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内行使的有效途径。民事执行权是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制约与监督。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的执行体制经历审执一体、审执分离和执行分权的不同阶段,这一变化也是对权力监督与制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在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之前,民事执行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均由执行员一人负责,这种高度集中的执行权少有制约和监督,极其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产生不执行、乱执行和消极执行的现象。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分权的方式,达到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目的,规范了执行权的行使。
民事执行权的可分解性和民事执行案件可分割性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可行依据。民事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执行审查权等,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虽然民事执行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都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二者具有显著的区别。民事执行案件基本都涉及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控制、处分和交付,执行的对象具有同质性,执行的方式具有可复制性。而诉讼案件不同,每一个诉讼案件都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特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案件的审判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乎法律的判决。民事执行案件的同质性和可分割性,让民事执行工作从一个整体分解成若干个部分,以及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成为可能。
执行机制改革,以科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为前提,用制度化手段规定了如何穷尽执行措施,如何实现分权制约,如何落实考核追责,最终激发团队活力,实现权力约束,提高整体的战斗力。
为适应外在司法环境,不断推进司法效能提升,我国民事执行方面的改革也成为历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不仅改革的内容丰富,而且形式多样,囊括了民事执行工作的多个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下发《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依照分权制约和加强监督的思想,将执行权从“审执一体”的工作模式中分离出来。从最初的审执一体,到后来各级法院成立执行局,民事执行工作的地位得到明显提升,作用得到有力发挥,但是在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运行等方面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各地也是在不断的探索中。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法明传〔2001〕224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指出“要积极探索并形成新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要求坚持从实践出发,合理确定执行工作局的职责范围,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和2011年10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在两个意见中明确中基层法院执行局设置执行审查、执行实施、申诉审查、综合管理机构,分别行使实施权、审查权、督办权和管理权,着重强化执行分权运行与规范运作,为执行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设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
无论是改革的推动者,还是改革的参与者,把加强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权力的运行,确保执行权公正高效地行使,始终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因而改革的核心就是执行权力的分解,试图找出民事执行权内含不同性质的下位权力,突破口就是执行机构改革,其实质就是贯穿着“以权制权”的权力制衡思想。
“成都模式”:民事执行实施权与民事执行裁决权分立。成都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执行裁判监督庭,专门负责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和对重大执行事项进行监督,并制定《执行裁判监督工作规则》,率先实现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彻底分立。成都中院以执行实施权的二次分权和监督管理为中心,积极探索执行实施权的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先后搭建了三个管理平台,即执行流程管理平台、网络公开互动平台、失信曝光联动平台,内外兼修,为成都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营造了有利的执行环境,对于执行难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
“重庆模式”:民事执行裁决权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重庆法院开创了“三权分离、四段运行”模式。三权分离模式,是指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评估拍卖管理权,分别由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司法行政行使,并将司法拍卖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拍卖机构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在特定的运行平台上进行,不仅使拍卖活动本身更加透明,而且实现了司法拍卖资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四段运行模式,即按照执行实施权的权能不同,根据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以及集约化管理的需要,将执行实施过程拆分为执行启动、执行调查、财产处置三个阶段。各阶段之间设置节点,环环紧扣,运转有序,段与段之间形成横向的监督制约。通过这种“卡住两头、规范中间、过程管理、节点控制”的执行流程管理,彻底打破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
“绍兴模式”:民事执行权在上下两级法院分权。2001年7月26日,绍兴两级法院执行局统一挂牌成立,在经过最高院批准实施的执行改革方案中,中院执行局拥有了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的双重职权,其有权对全市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并对基层法院执行局的领导任免和人员配备有了建议权,一个全新的执行工作管理、运行机制诞生了。绍兴改革不光强调“统”的一面,“统分结合”才是精髓所在。绍兴实行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分权运行,在执行局内部分设执行工作部、裁决处等部门,各司其职;而在两级法院之间,中院执行局主要行使裁决监督权,基层法院主要行使实施权。由此,避免了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监督的弊端,同时也优化了执行资源。
1.民事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机构职能模糊
按照最高院的要求,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能定位较为明确。执行实施机构办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执行审查机构负责办理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事项;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与督办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事项。可以说,执行分权运行的划分界限较为明确,为地方各级法院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但是,在各地两级法院执行局设立之初,其内设的执行机构并没有清晰的职能划分。在实际的运行实施中,每个执行机构都有办理执行实施事项的职能。而且,执行审查事项常常在执行局长的统筹下,对内实行交叉运作。直到近几年,大部分基层法院才逐步设立执行审查部门,统一行使执行审查权。由于基层法院的编制和人员有限,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较多,包括基层法院设置的派出法庭,造成基层法院执行内设机构的人员配置总是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甚至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
2.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未形成有效机制
按照最高法院的精神,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统一实行。第一,民事执行裁判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要实行分权,分别交由不同的执行部门实施;第二,以分段集约机制运行民事执行实施权,把实施过程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以达到互相监督、分权制衡的目标;第三,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要统一交由审判部门。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虽然有的地方法院在本级设立执行裁判庭,负责民事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并将民事执行实施权交由执行一庭、执行二庭行使,但是各个执行部门的分工依然不够明确和具体,未形成规范的权力运行体制和机制。而且,作为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赖以存在的民事执行实施权分段集约机制,没有在地方各级法院广泛实行。或者说,民事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模式的法院并不多,这让民事执行权的分权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停留在了文件里,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更不要说形成有效的机制。
3.民事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模式差异明显
虽然最高院在有关文件中,明确了中基层法院执行局设置民事执行审查、民事执行实施、民事执行申诉审查、民事执行综合管理机构,分别行使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审查权、民事执行督办权和民事执行管理权。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没有统一到最高院的要求上。虽然,各地两级法院积极推动执行改革,先后全部设立了执行局,并基本上在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两个机构,明确两个内设机构与审判业务庭并列存在,以此突显执行局的地位与作用。但是,执行局内设机构全部达到最高法院要求的没有一家,部分法院只有两个内设机构,而且对于内设裁判机构的名称也并不统一。
1.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规范性依据不足
执行权的分权运行并不是各地区各级法院自主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需要在已有制度的框架内有序建立和运行,这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得以有效实施的重点和要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关键在于合理分解执行权,并将各项权力进一步划分执行环节或阶段,并且确定相应的时限。但是,现在还没有相应明确的规范性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以及《关于贯彻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对这些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性依据,但均为司法解释,效力位阶较低,且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执行部分进行了一定修改,但由于容量有限和性质限制,难以对民事执行进行详尽规定。总体而言,我国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过于粗浅,执行关键环节无细致规范依据,规范保障严重缺位。
依据民事执行权的特点和属性,分划出多项分权力,可以称为对民事执行权的一次分权;依据民事执行权下各分权力的特点和属性,将民事执行权下的各项分权力进一步分解细化,可以称为对民事执行权的二次分权。
2.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内设机构无序
各级法院对如何设置执行机构的内设机构认识差异较大,司法实践中“各显神通”,设置极为混乱。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设执行信息室、协调指导室、综合管理室、申诉审查室以及复议与监督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执行局设置了执行工作庭、执行裁判庭和综合办公室,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省高院基础上增设了执行裁判监督庭。这种混乱局面,反映了不同法院对民事执行理论认识的差异性,使得各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内设机构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不仅不利于法院内部的归口管理和监督,也不利于当事人行使相应权利和执行权的分权运行。
3.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权力衔接不畅
民事执行裁判权与民事执行实施权具有密切关系,不可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将执行裁判权界定为“执行审查权”,并分别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列举式规定,即执行实施权主要包括财产查控、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决权主要包括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转移等事项的审查。同时规定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总体看来,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区分尚不明晰,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区分两种权能,不利于执行整体效益提升。另外,执行员和法官的关系较为模糊,执行员是否必须具备法官资格以及执行员的任免程序均缺乏依据,使得难以区分,执行权配置也就无法具体落实。
1.组建团队,各管一段,实现民事执行权的分段作业
临沭县法院结合结构扁平化的司改目标,将审判团队的扁平化管理模式扩展至执行团队,取消执行局内部庭室建制。建立了6个一级团队,5个二级团队,4个三级团队共15个团队。把团队建在执行流程上,实现每个团队各管一段的工作模式。6个一级团队分别由1个“指挥中心”团队、4个精执团队和1个监督团队构成,隶属于执行局。5个二级团队分别由2个财产查控团队、2个人身强制措施团队和1个综合团队构成,隶属于执行指挥中心。4个三级团队分别由2个警务团队、1个裁决团队和1个内勤团队构成,分别隶属于财产、人身查控团队和综合团队。
2.裁执分离,本级分权,实现民事执行权的权力分解
临沭县法院按照分权制约和监督的思想,将民事执行权分解为民事执行裁判权、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监督权,交由不同的团队行使。同时,在民事执行权一次分权的基础上,对民事执行实施权进行二次分权,交由不同团队行使,各团队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实现民事执行权的本级分权。按照功能配置,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统筹所属的5个二级团队和4个三级团队,实行“五个一律”强制措施。“五个一律”分别由纳信、财产查控、拘留、罚款、拒执移送五个工作窗口完成;4个精执团队负责因案制宜,对中心移交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精细、精确、精准执行;监督团队负责全部执行流程监督。
3.一提三横,动态运行,实现民事执行权的双向制约
临沭县法院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既有横向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也有纵向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对于在执行指挥中心运行2个月,按照“五个一律”不能结案的案件,要在期限届满后移交到精执团队。精执阶段时间为3个月,3个月内要实现所有案件扎口结案,具体包括4个口:分别是实际执结口、终本结案口、拒执移送口和横向移交口。“一横”即精执团队横向相互之间的移交执行,具体是指案件在精执阶段三个月内不能实现实际结案、终本结案、拒执移送结案的,要横向移交其他精执团队执行,期限为1个月。“三提”是指横向移交后一个月仍不能结案的,要逐级上提至团队长、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期限分别是1个月。所有执行案件动态流转,期满执结不了的,立即横向移交或提级执行。
4.再造流程,统一标准,实现民事执行权的流程运行
临沭县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开创了 “中心统筹、五个一律,团队精执、扎口结案,一横三提、动态执行,全程留痕、节点管控,前减后加、积分评价”的执行工作新模式,再造了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规范化流程,以规范的流程管人、管事、管案,最大限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执行指挥中心集团队、信息、警务、流程、案件、裁决于一体,实行实体化运作,解决了指挥什么,由谁指挥,怎么指挥的问题。临沭县法院按照“五个一律”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一律纳入失信名单、一律进行财产查控、一律拘留、一律罚款、涉嫌拒执罪的一律移送。所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先要在指挥中心按照“五个一律”的要求进行流程作业。“五个一律”以采取为原则,不采取为例外,凡不采取强制措施的,要经院长审批,减少权力运行弹性。
5.节点管控,积分评价,实现民事执行权的规范管理
临沭县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注重民事执行案件的全程留痕和节点管控。通过全程留痕和节点管控解决案件在流转过程中信息丢失、衔接不畅、重复劳动的问题。全程留痕包括纸质、视频、音频和图片留痕等,所有案件随卷制作一份案件流程节点表,上下流程之间要形成前后连续的纸质背书,以实现节点管控,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临沭县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结合了业绩评价机制,实行“积分评价”制度,解决执行工作可持续、激发源动力、团队进退流转的问题。根据执行要素和案件难易程度,对案件设置不同的权重分值。执结案件的团队相应加分,执结不了导致流转的相应减分,每流转一次增加一倍分值,流转次数越多分值越高,既避免上一流程不作为造成的工作下灌,又对下一流程形成正向激励。
相互制约,避免执行失范。“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执行权作为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受到有效的权力制约,难免会出现执行失范的问题。临沭县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在执行指挥中心统筹指挥下,以执行团队为单位,将执行权分解到若干流程,形成执行团队各管一段的权力制约模式。纳信、财产查控、人身拘留、罚款、拒执移送分别在对应窗口完成,从而使执行措施得到分离,弱化执行权力选择空间。在“一横三提”的动态流转中,破解以往执行案件由一人负责到底的弊端,实现执行团队之间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制约。
强化监督,防止执行不力。执行机制改革是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的根本举措。过去的执行工作基本都是一个案件由一个执行员负责到底,管理上依靠人管人、人盯人,执行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行员个人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由于受执行两难现象制约,干警付出极大努力却收效甚微,加之追责不到位,大量案件被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长期执行不到位、实际执结率偏低。执行干警的廉政风险极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执行机制改革,以科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为前提,用制度化手段规定了如何穷尽执行措施,如何实现分权制约,如何落实考核追责,最终激发团队活力,实现权力约束,提高整体的战斗力。
正向激励,增强执行动力。临沭县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运用人本原理,坚持激励原则,制定以人为中心的评价体系,不仅注重流程管控的作用发挥,而且注重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调动执行团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激发执行团队的内发动力。“前减后加、积分评价”让工作主动、业绩突出、执行得力的团队取得更多积分,获得更多正面的评价。让工作消极、成绩落后、执行不力的团队扣减相应积分,获得相应的负面评价,使团队执行工作情况更加客观地展现,也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评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节点留痕,实现权责统一。执行团队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执行领域的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基层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在执行领域,执行团队建设在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前提下,以执行分权为原则,以不同的流程节点划分不同的执行团队。执行团队建设以执行员为核心,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警和书记员,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分担事务性工作量。执行团队的体量适中,既能满足强制执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又能灵活调度、指挥,信息传递便捷高效,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有效监督制约。
执行改革以来,临沭县法院各团队之间严格分工,权责明确,执行流程、执行措施等全程留痕,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集中执行行动,警务团队保障,克服了以往单兵作战势单力薄的弱点,提升了综合执行能力。执行业绩评价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充分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干警脱颖而出,改革的内生动力、创新的正能量逐渐释放。因执行失范导致的涉执信访案件下降了90%以上。
临沭县法院自2017年3月份开始执行改革至2017年9月份左右,新收执行案件1412件,结案1213件,实际执结932件,全案全执666件,实际过付标的款6437.35万元。结收比85.9%,实际执结率76.83%,执行标的到位率81.25%,同比分别提高6.6、52.6和37.2个百分点,环比分别提高 8.8、56.2和 31个百分点。形成了执行结案、实际执结率、标的到位率、自动履行率“四升”,执行收案数、执行信访率、暴力抗法、外界干预执行“四降”的良好工作局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接入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利用该平台查询案件2232件,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1867条,现金存款1880.21万元,车辆99台,房产40套,土地、知识产权、股权等36宗。新增1辆执行指挥车,4套执行单兵系统,14部执法记录仪,实现了执行现场实时监控、远程指挥、快速反应和全程留痕。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不受时空限制、参与人广泛、零佣金等优势,在网拍平台挂出拍品77件,成交18件,成交总额150.23万元,溢价率22.69%。建立了“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确保执行案款及时发放,已通过该系统发放624案5894.73万元。
依据民事执行权的特点和属性,分划出多项分权力,可以称为对民事执行权的一次分权;依据民事执行权下各分权力的特点和属性,将民事执行权下的各项分权力进一步分解细化,可以称为对民事执行权的二次分权。不论是民事执行权的“本级分权”模式,还是民事执行权的“二级分权”模式,都是对民事执行权的一次分权,即将民事执行权分解为民事执行裁判权、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监督权等多个权力,分别交由不同的部门或者团队行使。通过民事执行权的一次分权,并不能完全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民事执行权下的各项分权力仍然具有权力寻租的空间。民事执行权的二次分权,是对民事执行权下的各项分权力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将执行程序中性质相同、独立性较强的环节进行统筹,交由不同的团队或者部门行使。民事执行权一次分权和二次分权相结合的方式,改变过去一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权全部配置给一个执行法官的办案模式,改变为将多个案件的同一分项权力,统一配置给一个执行法官或一个执行组的法官,实现权力的进一步制约和监督。
民事执行权的分段集约运行主要是指民事执行实施权的分段集约。民事执行权的分段集约运行机制,依据执行案件的同质性和可分割性理论,在不断总结、吸收、借鉴各地法院执行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反复尝试和比较而提出的一种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该机制按照民事执行实施权的权能不同,根据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及集约化管理的需要,将执行实施过程拆分为不同阶段,把每个民事执行案件相同的阶段或者环节交给同一个团队或者部门行使,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针对执行案件的特点,依据执行实施机制的内在规律性,实行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通过将责任财产查明专门化、专人化,将不同执行案件、不同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程序采取合并同类项式的拆分和归并,从而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民事执行实施权的分段运行,保证了权力的公平和公正,民事执行实施权的集约运行,保证了执行效率的提升,二者的结合保证了民事执行权对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分段运行和集约运行需要紧密结合,二者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达到充分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民事执行权划分为民事执行裁判权、民事执行实施权和民事执行监督权等分项权力,以及将民事执行实施权划分为若干环节和流程,都是对民事执行权的横向分权和制约。民事执行权的横向分权和制约是各执行部门或者执行团队平级之间的制约,这种制约有其优点,也有缺点,缺点就是容易出现相互扯皮和互相推诿的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民事执行流程化的管理方式,对各个执行流程节点设置期间、期限和标准要求,但是不能完全达到解决上述问题的预期目的。民事执行权的纵向制约的分权方式,弥补了民事执行权横向制约的缺点,为解决民事执行权分权制约产生的问题,提供了可行的办法。临沭县法院“一提三横,动态流转”是对民事执行权横向制约与纵向制约相互结合的实践。民事执行案件不仅可以在各个执行团队和各个执行环节之间流转,而且可以在上级执行部门和下级执行部门之间流转,实现了平级部门之间的制约和上下级部门之间的监督,完善了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方式和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民事执行权的分权不是对民事执行权进行简单和机械的分割,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配置和高效管理的基础上,否则“分权”将演变为“权力肢解”,严重影响运行实效。因此,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要借助高效的和符合实际的民事执行管理,进一步推动民事执行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目的的实现,不能只重视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运用,而忽视民事执行管理作用的发挥。只有二者紧密结合,相互配合,共同运作,才能使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得到真正落实和有效运行。首先,根据民事执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的分段和分权,不宜将执行立案、调查、控制、处分、发放执行款等各环节盲目全面分段;其次,通过民事执行管理手段,将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较为简单的执行案件应迅速进入执行程序,不宜划分过细的执行阶段,复杂的案件可纳入完善的执行流程,实现“简出规模、繁出精品”;再次,执行人员充足的法院可以设置较为丰富的执行环节,而执行人员偏少时,无法适应分权需要,应当适度分段执行或不再分段行使执行实施权,但必须保障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别行使;最后,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应借助民事执行管理引入技术手段,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通过对执行权的分解,达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可以看作是对行使执行权的“人”的制约和监督。在注重对“人”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同时,也应坚持“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学原则,运用业绩评价机制对执行行为进行正向激励,提高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业绩评价机制可以让每个执行员的工作业绩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客观展现出来,为民事执行管理提供执行决策的依据,也为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根据民事执行工作环境不断调整和完善,打下良好基础。如果只注重制约和监督,无相关的激励和肯定机制,将会割裂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和民事执行业绩评价机制的关系,使民事执行管理变成一个松散的管理状态。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应结合民事执行业绩评价机制,运用积分评价的方法,解决民事执行工作可持续、激发源动力、团队进退流转的问题,完善民事执行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作者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