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周嵘
“股改村”有了重大税收利好
本刊记者 周嵘
7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减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契税、印花税,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正在开展股份制改革的村集体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门出台的契税、印花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三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是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因清产核资收回资产权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是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另外,此次税收减免还涉及一类特定村民和一类社会组织:办理自家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村民;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社会组织。
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产生的契税和印花税,具体做出了四项规定。
《通知》规定: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所谓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目前很多地方都在探索农村集体股份制改革,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实现股份化,一种是由过去代理农村集体土地的村委会,转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种是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以社区股份合作社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成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不论哪种形式,在转移的过程中,土地、房屋的产权发生了实质转移。按照税法的规定,要交纳契税。《通知》明确这种情况免契税。
《通知》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是基础工作。把属于村集体的和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房屋划分清楚,重新确权登记。把过去不明晰的农村集体产权要收回来,也涉及产权问题,这也是免契税的。
《通知》规定: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所谓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凡是涉及产权转移,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和凭证的时候,是需要交纳印花税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印花税。
《通知》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都要确权登记并且发证。与城市居民房屋交易时交契税不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在集体内部发生的,《通知》规定对此类确权登记行为不收契税。
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正在不少地方展开试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权属转移,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方缴纳契税。按照《通知》规定,今年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用地单位不再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