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农民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讨班学员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均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出资认定方式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做出原则性规定。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并不一定都要以货币出资,而要看具体章程规定。
实践中,多数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这是法律和制度的引导,也是实践的需要。一是条例规定不对合作社出资进行验资,一定程度上鼓励合作社实行出资制度;二是成员出资可作为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扩大经营规模;三是成员出资有利于成员与成员、成员与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四是成员出资可以明确合作社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有利于合作社进行融资。
关于出资种类,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房屋、农机、注册商标等,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
——农民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讨班学员 刘哲安
答:“十三五”规划指出,到2020年,中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这就为新时期的农村扶贫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民合作社是弱势群体联合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制度安排天然地具有益贫性的组织特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理想载体。如何用好用活“精准扶贫”政策,合作社可以从这三方面入手:
一是产业扶贫。合作社以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是一个有效途径。对于贫困户,可以以劳动或土地等资源加入到合作社生产经营中,合作社通过带动其参与生产过程,让其分享经营收益。如重庆市巫溪云祥食用菌股份合作社将菌包交给贫困户种植,通过培训教授贫困户种植技术,把成品菌统一收购销售,将收益返还给贫困户,成效显著。对合作社而言,可以扩大经营规模与生产总量,进一步提升合作社市场竞争力。
二是金融扶贫。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作为合作社金融发展的主要形态之一,可以为有需求的贫困户成员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合作社在为贫困户发放贷款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帮扶,为他们减免利息。同时,根据最新政策,贫困户可以享有5万元(含)以下的贴息贷款。在合作社与贫困户签订带动发展或分红协议的前提下,可以由贫困户申请、贷给合作社。合作社可以通过这种渠道获得贷款,发展生产,充分用活扶贫政策。
三是整合资源。通过带动贫困户,合作社可以作为产业扶贫资金和精准扶贫项目的承接单位,通过将项目资金量化给贫困成员户,既能增强贫困成员户与合作社的粘性,让贫困户享有这部分资产产生收益的分红,也能充实合作社资本,用好扶贫政策,促进合作社扩大规模,延长产业链条。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周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