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2017-02-04 23:25王帅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9期
关键词:著作权路径选择新形势

王帅

摘 要: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础内容开始,透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以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举措,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路径选择提出了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新形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9.090

1 著作权集体管理概况

1.1 产生原因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传播和复制技术的快速发展,从而使作品的形式不断国际化和多样化,也提高了著作权领域的维权难度。与此相对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陆续地在各国建立,以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化时代和大数据的背景下,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突破了做作品传播的时空局限,著作权人无法确定使用者,更无法控制自己作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从而使侵权现象水起云涌,作品一旦脱离作者就被免费地滥用。由此可见,现代著作权法如果缺少集体管理制度便是不完整的,这也正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最终得以确立的一大动因。

1.2 功能和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集中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音乐作品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维权分散性极强的音乐作品,每首歌曲都有其受保护的权利范围,这一情形下,作者的维权就显得十分复杂和繁琐。而通过这一制度的设立,作者可以选择更加优质、高效的维权方式,提高了维权效率,增强了作者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衡实力。

其次,可以减少我国法院的诉讼负担。案件越是繁琐,就会使得涉案人员越多,从而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难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行,我国法院能够更加集中地对同类纠纷案件进行统一地处理,从而使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切实利益关系得到了有效的调节。

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分析

2.1 发展历程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早来自欧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有200多个年头,涉及领域也从最开始的音乐戏剧艺术、文学创作等,慢慢地扩展到电影、美术、摄影、多媒体等诸多领域,权利范围的管理也开始从传统的机械复制权、表演权等延伸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方方面面。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我国的法律对这一制度也没有详细的规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2012年3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发布,目的在于征集法律界专家、学者的意见。虽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从全局看来,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先天不足,起步较晚,问题重重,任重道远。

2.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所在

与世界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先天不足且起步较晚,截止到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设计仍存缺陷。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基本思路与西方发达经济体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在一些具体领域却有着很明显的不足。第一,某些基础权利义务规定不够详尽,这主要体现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上,诸多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流失的危险。第二,权利上的授予缺失。第三,在用户,权利人,著作权集管组织在之间的纠纷,法律没有进行适当的引导。第四,认定标准、怎么处罚、尚无详细规定;没有一个客观的量化标准来区分录像制品和音乐电视作品;分案处理使人力物力成本造成巨大的浪费,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2)数字和信息网络技术环境下面临新的挑战。首先,在大数据环境下权利人认为自己能够实现对权利的有效管理,与此同时,再加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极度不信任,因此不愿将自己的权利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有效的开展管理活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互联网管理作品来说,对于公众来说“免费的午餐”已成为一种习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网络运营商之间没有一个良好的商业模式。(3)垄断性问题。准入机制方面:行政性的准入机制,在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身上抹上了厚重的行政色彩。(4)使用费问题。自从2006年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以来,收取了大笔版权费用,但却很少分配到权益人手中,其留存了高达50%的管理费,与国际社会相比,他们的管理费一般仅为9%—13%之间不等。因此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有很大的降低空间。权利人的创作得不到利益方面的体现,会降低他们的创作热情,最终也不利于我国文化产和创新事业的发展。

3 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3.1 市场化方式运作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管组织还没有处在市场化的环境之中,因此,笔者认为市场竞争机制应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应有之义。与西方发达经济体进行对比,其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可以让我们得到很多启示。在西方发达经济体,著作权集管理组织已经采取了完全市场化的运营模式,政府则依据竞争法或公司法予以规范和管理。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应该采用准则主义,使其各自之间相互竞争,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3.2 政府指导下,采用协商的方式收取费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核心问题是使用费收取与分配。应在政府指导下,与当事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对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比例。首先,立法上应当予以规定使用费的收取比例,在此基础上,再与用户进行商业谈判,结合作品被使用的频次,以及给使用者带来的实际收益量等作为参考因素,最终计算出应当收取的使用费。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比例必须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区间范围之内。其次,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留存的工作费用,应予以详细的向会员大会进行申报,并以公报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

3.3 跟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立法

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某些权利内容方面的缺失,应当跟进《著作权法》的立法进程。首先,要囊括所有本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例如,将民间优秀的传统文化作品囊括其中。其次,进一步完善权利内容的授予,比如,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与表演权,从而更好地使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国际社会接轨。

3.4 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目前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大量的司法资源被其占据。笔者建议绝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或者通过仲裁、调解、协商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并且可以设置专门针对著作权相关纠纷的一些仲裁机构。为了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我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对于内部纠纷而言,应该向美国学习:会员大会之下设有专门委员会,如遇会员如对使用费的收取不满可以向各专门委员会申诉,由该专门委员会进行具体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如果不服该上述决定,会员可以向上诉委员会上诉。

3.5 政府应发挥的作用

赋予权力的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才是合理的制度设计,这样才能有效的限制权力的滥用。首先,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有效监管。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应设在国家版权局之下,这样可以更好地监管著作权集管组织。以音集协为例,如对音集协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比例的合法性问题,音集协对待各种权利人,特别是在对待小作品的权利人时能否一视同仁,赋予其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二,加强会员内部监控。如对其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完善的指标;是否及时分配了使用费、工作费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内部监控。第三,建立完整的财务状况披露机制。使用费的分配,工作费使用的具体情况,不仅要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部门抄报,还应向定期向全社会公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四,积极宣传集体管理指导,让公众切实体会到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引导权利人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第五,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活动,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实践中的困难。第六,通过媒介手段宣传和通过执法手段打击侵权盗版;第七,借鉴成功经验,继续加强与国际著作权管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4 总结

数字化时代使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拥有了更加广阔的传播范围,但对作品的保护也带来巨大的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为作品使用者获取授权畅通渠道,实现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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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耿鸿雁,王亮.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法学分析[J].商业经济,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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