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科
摘 要:电子招投标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全新业务形态,与传统的纸质招标相比,可以真正使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必将是未来招标投标发展的主流模式。据此,分析了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推进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问题;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9.035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在建设工程等多个行业中普遍采用,在工程建设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参建单位之间的公平交易,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低碳、公开透明的操作模式相继在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韩国、菲律宾等国家逐步推行,而且在全球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施行,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项目投资效益、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2012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招标投标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是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的一次飞跃,同时为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提供了法规的依据。随着国际化、全球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子招投标必将成为未来招标投标发展的主流模式。
1 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全国各地已经对电子招投标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1999年外经贸纺织品配额招标工作中我国首次使用电子招标方式;2001年中国国际招标网开启了中国电子招标平台的先河;2008年4月,国内首个建设工程远程评标系统在苏州开通,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推行;2008年12月,宝华招标公司自主研发成功国内首个全流程网上招标平台,并顺利运行;随后,全国各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也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并取得较好成效。
2013年2月4日国家八部委以20号令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是国内电子招标投标的第一件部门规章,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的保障。2013年7月3日国家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成为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电子招标投标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5年8月4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对象、检测程序、认证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对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2 电子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近年来工程建设市场中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质量参差不齐,其安全性、规范性、实用性等方面还不能完全满足使用的要求,影响了电子招标投标的大力推广。由于电子招投标需要借助互联网来完成,而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纸质文件转为电子化文件后更容易受到电脑病毒、黑客的攻击,参与投标的主体的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等方面的问题仍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影响了电子招标投标作用的发挥,降低了电子招标的效率和作用,因此,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安全性将成为影响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制定的实施办法和政策在保障电子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不够详尽,仍需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2.2 招投标系统信息和功能不能共享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应按照“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要求进行,但是,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和行业部门现有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建设及相关功能的开发仍有各自为政的现象,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接口不够规范,平台的信息不能实现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等,实际上形成了“信息孤岛”,影响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协调整合和信息资源的全面开放共享,也就无法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优势。
2.3 行政监督不适应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规中赋予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职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能够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目前,国内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能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一些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电子招投标的网络化和无纸化的特点要求行政监督方式应当发生转变,仍有部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能适应这种转变,停留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和书面审批,以致招标投标主体需要适应部分电子和部分纸质的两种监管方式,这样,不但降低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无法保证行政监督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上还没有专门的监督平台或在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网络监督接口,对于推行电子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
3 推进电子招投标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电子招投标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电子招投标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为电子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和运用指明了方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技术依据,为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快速发展做了更进一步的技术支持。目前,政府相关部门仍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更加严格规范招投标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推动电子招投标事业的快速发展。
3.2 加快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整合与建设
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自2015年下半年启动了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方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了有序整合,另一方面,平台业务覆盖范围越来越宽。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2017年6月底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形成必须实现“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才能保证电子招投标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在平台的整合与建设过程中,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各个环节和相关主体的资源共享。
3.3 建立全面的行政监督体制
首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尽快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对信息的集成分析和信用信息公开等进行监督,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缩短办事时间,极大地提高行政监督效率。同时,可以保证招投标参与各方对招标投标信息的知情权,才能使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有据可依地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其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创新电子招标投标监管手段和机制,由传统的现场监督转变为在线监督,不断加强过程监管,行政监督平台中设置自动预警功能等;同时,还应延伸监管的时限,做到事前参与、事中监管、事后检查。
4 结束语
电子招标投标能够提高招标投标的交易效率,节约交易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充分体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创新了监督管理方式与方法,这必将对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范来加速平台的建设与整合以及行政监督的无纸化等,加速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从而实现电子招投标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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