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全面解读

2017-02-03 08:06策划整理本刊编辑部
甘肃农业 2017年20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借款人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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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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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其中,对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都做了调整,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上调至10万元,最长期限延长为3年并可延期1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有所增加

为更有效地助推全省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统一整合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也有所增加,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个人及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同时,主办银行为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已经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其他经办银行可继续开展业务。

58个片区贫困县个人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实施办法》还对各级财政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58个片区贫困县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其他县(市、区)的由财政部门第1年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第2年按贷款利息的2/3贴息,第3年按贷款利息的1/3贴息。贷款利息与财政贴息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由个人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应当在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中载明付息方式、付息时间等,并按合同支付。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对企业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需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

享受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58个片区贫困县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其他县(市、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依法追偿

《实施办法》还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复后,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单个经办银行(以县、区为单位)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创新贷款方式

《实施办法》打破了单一贷款模式,实行担保贴息贷款和担保不贴息贷款两种方式,突破了原有只执行贴息贷款政策的单一模式。其中规定,在做好贴息贷款发放的情况下,各地可实行只担保不贴息的贷款模式。这一规定,为满足劳动者多元化创业需求,切实解决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同时创新了地方贷款方式,规定在各市州全额承担贴息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和条件,提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这就突破了各地原来贷款没有自主权的限制,推进地方贷款工作朝着科学化、属地化、精准化方向迈进。

提升担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实施办法》规定,在确保担保基金保值前提下,担保基金的存储方式、利率及利率的使用等问题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原有政策规定的担保基金利率只能被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担保基金产生的利率不能作为担保基金使用的难题。

放宽贷款条件

原政策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贷款必须具备的前置条件,新《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了程序,规定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再作为贷款必备条件。并放宽了小微企业贷款认定条件,规定凡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按程序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这就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松了绑,进一步优化了贷款扶持政策环境。

(编辑:王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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