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衡阳段渔业资源保护现状与对策

2017-02-03 05:53:35盛立波段夙成刘琦
水产养殖 2017年12期
关键词:产卵场渔业资源渔政

盛立波 ,段夙成 ,刘琦

(1.湖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衡阳市畜牧水产局,湖南 衡阳 421000)

为全面了解湘江衡阳段渔业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并就如何保护湘江渔业资源做出有益探索,笔者先后多次到湖南省水科所、土谷塘航电枢纽等单位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向渔民发放调查问卷100余份,实地走访渔民50余户,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现就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 湘江基本概况

湘江发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南部白石乡境内,自永州东安县渌埠头流入湖南境内,一路蜿蜒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汇入洞庭湖,其干流全长856 km,流域面积94 660 km2。衡阳市位于湘江上游,境内长226 km,占湘江在湖南境内里程的39.7%,自祁东县归阳镇清塘入境,依次流经祁东县、衡南县、常宁市、市区、衡阳县、衡山县和衡东县,从衡东和平村出境进入株洲市,境内较大的一级支流有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湘江衡阳段鱼类资源丰富,而且是全国重要的四大家鱼天然产卵场之一,其渔业资源地位极为重要,而其近年来日益衰减的渔业资源量和渔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性给我们渔业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2 湘江渔业资源变化趋势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而且是全国“四大家鱼”三大产卵场之一,也是湖南省最大的天然鱼苗繁殖基地。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有“清早船儿去撒网,晚上回来鱼满舱”的繁荣景象,是许多老渔民生涯中最辉煌的时候,然而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忽视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滥捕、拦河筑坝、工业污染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渔业资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渔业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捕捞产量逐渐下降,鱼类资源锐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主要经济鱼类锐减

20世纪50年代,根据湖南省水科所在湘江捞苗情况统计,家鱼占35.3%,野鱼占64.7%;1983年为家鱼18.5%,野鱼81.5%。从捕捞渔获物来看,以鲤、鲫、黄颡鱼、鲶鱼等定居性鱼类为主,达到50%以上;青、草、鲢、鳙、鳡鱼等江湖半洄游性鱼类比例较小,已从湘江梯级开发以前的40%以上降至10%左右。表明湘江主要经济鱼类青、草、鲢、鳙鱼的产卵群体大大减少,整个生殖群体结构趋向简化,家鱼产卵场衰竭严重。

2.2 鱼类多样性大幅减少

2008—2010年开展的湘江鱼类资源调查显示,两年间共监测到鱼类111种,分10目19科,种类较1983年统计的144种减少了23%。

2.3 捕捞产量逐年下降

20世纪50年代单船作业一天能捕鱼100 kg左右,到2010年时已锐减至10~30 kg,目前一般单船只有3~10 kg,内河捕捞基本退出了渔民的主业范围。而且捕捞个体趋于小型化,平均只有1~3龄,特别是“四大家鱼”的商品规格从个体来看大部分只有1 kg左右,比之前小了一半,而且品种单一,鲤鱼占到一半以上,湘江渔业资源整体呈衰退状态。

2.4 四大家鱼产卵场逐步消失

湘江衡阳段是我国“四大家鱼”三大产卵场之一,其独特的水域环境为家鱼索饵、产卵和越冬提供了优越条件。根据1983年调查资料显示,从常宁粮船埠附近至衡南香炉山55 km长的江段内均有家鱼产卵场分布,以鲤鱼潭的静山潭、柏坊、丛洲、香炉山最为集中。2008年调查仅常宁柏坊-大渔湾-松柏19 km的江段、丛洲-云集-车江20 km江段有家鱼产卵。湘江家鱼苗在20世纪末还有5亿尾以上,2010年已降至0.5亿尾左右。过去产卵场大而集中,现在变得小而分散,产卵时间推迟,很难再监测到大规模产卵群体聚集的现象。

3 湘江渔业资源衰减的主要因素

造成湘江渔业资源衰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3.1 工业污染导致水域大范围污染

衡阳市是老工业基地,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大量的工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化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入湘江及其支流,而污水处理设施配套跟不上,水中重金属、氨氮、有害菌普遍超标,不仅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场所,还造成亲体繁殖力和幼体存活力下降。加上违规偷排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河段毒鱼事件时有发生,给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影响。

3.2 违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急速衰减

一方面渔民为了增加捕捞产量违规使用小网目网具、地笼、拦河网等渔具,捕捞量远超过鱼类自然增殖的速度,且捕捞个体越来越小,不利于鱼类种群休养生息。二是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对鱼类资源毁灭性的破坏。由于国家对炸药管控严格,目前炸鱼现象已经很少发生,毒鱼现象在农村小河沟偶有发生,而电打鱼由于违法成本低、机动性强、效率高,近几年呈高发态势。电鱼所到之处大小鱼类一网打尽,对鱼类资源的破坏尤为严重。三是在鱼类洄游通道的违法捕捞难禁止。如衡南县土谷塘航电枢纽,原本为了鱼类洄游产卵的鱼道变成鱼类的死亡通道,大批偷捕者使用电打、甩钩、抄网等工具对途经鱼道的鱼类实施大量捕捞。

3.3 水利工程破坏渔业生态环境

目前湘江已形成九级梯级开发,从上至下依次为太州、潇湘、浯溪、湘祁、近尾洲、土谷塘、大源渡、株洲、长沙航电枢纽,这些水利工程阻断了鱼类洄游通道,其中只有少数修建了鱼道,且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加之河道无序采砂采石,导致原有的浅滩、回水湾等水域环境改变,鱼类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等遭到毁灭性破坏。

3.4 渔政执法设备落后,渔政执法力量薄弱

渔政执法经费不能保障、设备缺乏等问题,也严重制约着渔政执法管理工作。该市虽有一艘渔政执法艇和一艘执法公务船,但没有码头,渔政趸船严重破损基本上无法使用。各县市管理河段长,一般只有一艘渔政执法快艇,没有执法公务船和渔政趸船码头,与此相对照的却是一些地区愈演愈烈的违法手段的“升级换代”。近年来衡阳市渔政部门虽然不遗余力地打击电鱼、炸鱼、无证捕捞等活动,但违法活动仍然猖獗,违法者还常常与渔政部门对抗,甚而恐吓、骚扰渔政执法人员,抗拒渔政处罚。市县两级渔政机构不健全,渔政管理人员编制少,又缺乏工作经费,渔政力量薄弱,渔政执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4 湘江渔业资源保护对策与建议

最近几年,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多措并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工业污染排放管控更严格,达标整顿取得较大成效,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升。二是制定了湘江干流禁渔期制度,而且衡阳县政府将蒸水河段也纳入禁渔范围,鱼类得以休养生息。三是开展鱼类增殖放流,衡阳市城区及7县市每年投放优质四大家鱼苗2 000多万尾,增殖湘江及其支流渔业资源。四是开展渔政执法,衡阳市县两级渔政部门加大对违法捕捞特别是电鱼的打击力度。同时,衡阳市成立了城区河道综合执法队,水利、水上公安、海事、渔政部门合作开展水上综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电鱼、排污等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五是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0年,农业部批准设立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包括湘江干流从近尾洲电站至大源渡电站的150 km江段及部分支流河段,保护区总面积4 900 hm2,主要保护对象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鱤鱼、鳤鱼等。为更好地促进湘江衡阳段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利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笔者认为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4.1 强化渔政队伍建设,多部门协同执法

目前市县两级渔政执法力量十分薄弱,特别是县级渔政执法人员少、专业技术人员稀缺、渔政设施老旧、执法装备落后,整体水平达不到渔政执法的要求。因此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大渔政执法投入,增加渔政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业务培训,配备执法船艇、冲锋舟、无人机等更先进的执法装备,建设渔政码头、趸船等基础设施。还要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制的职能及地域优势,将渔政日常执法、巡逻、打击电打鱼等工作纳入县、乡镇、村级常规工作范畴,解决市县渔政部门单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强渔政护渔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渔政执法队伍,渔政部门要与水利部门、地方派出所、村镇治安管理部门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各项渔业法律法规,处理渔业生产纠纷,解决渔业生产矛盾,严厉打击电、炸、毒、抢鱼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渔业污染事故,依法维护水库渔业生产秩序,保证水库渔业健康有序发展。

4.2 严格落实春季禁渔制度,加大鱼类增殖放流力度

通过近几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效果看,鱼类得以休养生息,对鱼类资源量恢复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所以可进一步延长禁渔期、扩大禁渔范围到舂陵水、耒水、洣水等湘江其他一级支流,大力整顿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对禁渔期内专业渔民的生活提供适当的保障,鼓励渔民上岸转产转业,减少对捕鱼生产的依赖。加大鱼类增殖放流力度,强化放流程序及鱼类种质安全管控,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增殖放流行动,增加湘江土著鱼类放流品种。

4.3 加强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形成保护渔业资源的氛围

利用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媒体以及培训讲座、宣传牌、车船等工具广泛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如《渔业法》《水资源保护法》《水环境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共识,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江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4.4 加强保护区建设和涉保护区环评工作

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对湘江上游鱼类“三场”的保护及保持生物多样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护区要尽快完善相应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渔业环境监测工作,及时了解水域生物资源数量级变化趋势,为实行保护区内的禁渔制度、开展增殖放流管理提供依据。保护区内设立界牌和宣传公告牌,加强对湘江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对偷排污水和超标排污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对保护区内涉水工程建设环评工作要积极介入,严格把关,强化生态补偿措施,将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特别是河道航电工程都要强制规划设立鱼道,并确保运行效果。

4.5 遵循“属地原则”,纳入河长制管理

中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河长制,从上至下各级河长直接负责辖区内的河流治理,其主要任务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等六大方面。将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采砂、偷排污水、电打鱼等违法行为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沿河各县市区、乡镇、村应成立河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河流日常监管巡查工作,这些措施都将为湘江渔业资源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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