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玲玲 泉州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
刍议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
□ 康玲玲 泉州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使得社会对食品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因此,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行政执行。本文结合当前政府的“大部制”改革,阐述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议。
我国自2009年颁布《食品安全法》,所采用的管理模式为多机构、分段式管理,行政职能大部制改革,将食品安全办、质检总局的食品安全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职能进行整合,并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尽管食品监管的部门合并,但不同环节依然由不同部门负责,依然造成“多头管理”的局面,使得行政执法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从而在根本上提升食品的安全性。
职能错位
食品的安全监管依然是多头管理,每个部门监管一个环节,行政执法的职能严重错位。机关机构的臃肿,使得行政的经济性支出十分庞大,这也是无法降低行政成本的一个主要原因。各机关实行分头管理制度,其职责界限不明确,存在“真空地带”,使工作效率十分低下,执法监管部门错位、缺位和越位情况时有发生。在管理部门和市场的关系里,由于管理部门的重复性执法和不当管理,导致市场的秩序被打乱,无法在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性权益受到侵害。
职能缺位
多结构、分段式管理,部门监管的界限不清晰,是行政职能缺位的一个本质原因。早在2008年,轰动一时的“三鹿奶粉”事件,就已经为食品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彻底性,使我国政府时获得了深刻的教训。在这事件中,我国政府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并未重视到食品的长期监管,仅仅认为以前奶粉中不含三聚氰胺,那么现在也不会有,以偏概全,使得监管执行的力度大大降低。政府部门垄断质量监督检测服务,因为市场上产品众多,导致其很难对所有食品进行有效监督,食品监测和监管的成本较高,因此,导致监督不力。
确定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性地位
当前我国除了《食品安全法》外,还包含大量的规范文件,并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职责,但是,通过对这些文件的综合性管理,可以发现:应当加强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中对行政部门的职能确定,对所有越权性质的执法进行惩罚,严格遵照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明确各结构的自身职责和分界线,在根本上防止职能的缺位。
科学划分事权,优化层级结构
国药监管总局已经出台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执法规范化指导意见》,建议将现有的权责同构格局转变,成立一种差异性监管体系,防止出现推诿情况。国家负责完善食品监管的法规、基础性建设;省级政府需负责辖区内食品企业的行政许可检查,防止出现跨区域的系统性风险;市级政府负责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紧紧围绕复杂业态给予专业性指导;县级政府负责对管理责任的落实,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和监管,并开始尝试应用“专业性分局+监管所”的行政执法模式。县级监管局可依照工作的类型来设置稽查、监管和综合性机构,改变以往的物理性重叠,并在各个不同业态、区域与环节内配备专项监管资源。
执法部门需垂直管理
美国的食品监管制度相对比较先进,其管理的体系比较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安全的联合监管制度,将全国的监管架构统一起来。当前我国食品监管的制度尚未发展完善,缺乏一套完备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因此,可借鉴美国的处置管理体制,杜绝职权错位。
充分发挥督查考评的作用
监管体制改革之后,进入生产、流通及餐饮环节的食品逐步变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独自进行监管,由此也就使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机构增加、职能增加以及服务对象增加,监管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督查考评的作用,以强化食品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通过强化督查效能的发挥,将食品药品流动的真实情况摸清楚,掌握真实的数据信息,并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监管的规律,从而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政策依据。
施行行政执法问责制
责任主体需要负责其管辖领域内各级组织、人员,及其义务的履行情况,并逐渐推行终身负责制度。不断强化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将执法考核结构进行公开,将其列为衡量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政绩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执法人员直观过错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必须严惩不贷,不可有丝毫的偏袒。依法确立各部门的职责,督促其履行好自我职能,避免出现职责不履行、不负责的情况。执法队伍的专业水平与执法效果有着直接影响,食品药监的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和复杂性并举的工作类型,需要监管者具备更高的素质,因此,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对人才的引进和职工的培训,以提升执法过程的科学化水平。
当前我国食品问题依然严峻,应当如何建立和健全食品监管制度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究,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性地位,并吸收美国先进管理理念,施行垂直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不断推动食品监管制度的完善。
康玲玲(1982—),女,福建惠安人,本科,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