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索赔无门 律师援助终判赔个个有份
案件回顾:2013年3月,苏某开始在赵某承包的工地打工。2013年12月份,苏某按照赵某的指示前往太原某重工厂区内进行施工作业。2013年12月11日下午2点左右,苏某在粉刷墙壁时脚手架的连接杆断裂,从约3米高的脚手架上掉在地上致左跟骨骨折,当即被送往山西某重工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治疗。2014年5月6日,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构成十级伤残。苏某受伤后,多次找赵某及发包人山西某置业集团公司解决受伤事宜,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无奈之下,苏某向山西省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山西省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援助后,指派闫艳军律师办理此案。闫律师向苏某了解了案情。经了解,苏某受伤的工地是赵某从山西某置业集团公司所承包,但该公司旗下有好几个独立子公司,赵某是从总公司承包还是从哪一个子公司所承包,不得而知,经多方了解,也没能够了解清楚。于是,2014年11月底,闫律师协助苏某向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苏某与实现某置业集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确认苏某与该置业集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旗下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山西某重工厂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旗下的太原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赵某的承包合同。可以确定,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山西某重工厂区工程,太原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赵某,赵某雇佣苏某在该工地干活并造成苏某受伤。于是,2016年12月底,闫律师协助苏某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共同起诉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太原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和赵某,要求三者连带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三者提出苏某的鉴定不是在其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和太原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提出其将工程发包给了赵某,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等。针对三者的意见,闫律师列举了苏某是在其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的证据,以及三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即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某重工厂区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和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规定。法院审理后判决三者连带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82903元。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判决维持原判。经过三年的努力,苏某终于迎来了正义的阳光。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受伤后要积极维权,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否则仍将承担相应责任。
本栏目与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友情合办
(辛 霞 闫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