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正的社会正义
——从诺奇克与罗尔斯之争谈起

2017-02-01 16:07牛绍娜
伦理学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分配

牛绍娜

什么是真正的社会正义
——从诺奇克与罗尔斯之争谈起

牛绍娜

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是维系社会秩序、塑造社会风尚的伦理智慧。新自由主义者诺奇克与罗尔斯的正义观在自由问题上无实质分歧,二人争论焦点在于如何看待平等,具体表现在正义基石—权利VS公正、政府角色—最低限度的国家VS多功能国家,以及分配正义—资格理论VS背景制度三方面。分析这些争论对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群体价值取向和大同理想以及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等思想渊源的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可借鉴“最大最小值”规则,从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优先于善;合理把握市场机制与国家调控之张力,发挥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之关系,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健全社会扶贫体系,增进百姓福祉等路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期做好扶贫工作,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正义;权利;公正;最低限度国家;社会扶贫

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是维系社会秩序、塑造社会风尚的伦理智慧。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1](P104)。然而,何为正义?同是新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与诺奇克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制度安排,实现“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基本善才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平等基石上的正义。诺奇克则强调正义是对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权利至上的正义,与平等无关。诺奇克与罗尔斯的正义之争,代表不同的公平观,分析这些争论对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诺奇克与罗尔斯正义之争

诺奇克与罗尔斯同为新自由主义者,关于自由,二人没有实质性分歧,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平等。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社会平等,不平等应该且能够加以解决。诺奇克则主张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维护。他认为不平等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的,且无法解决。可以看出,诺奇克与罗尔斯正义观在这一立点上完全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正义基石:权利VS公平

正义建立的基础是理解正义观的出发点,通过分析比较,罗尔斯正义观建立的基石是公平,而诺奇克的正义观则搭建在个人权利至上的基础上。

针对社会不公问题,罗尔斯提出“无知之幕”的设想,在原初状态下,每个人的出身、天赋、教育等个人特征被遮蔽,通过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深入分析,针对现实社会正义问题,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即“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2](P60-61)。每个人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以适合于每一个人利益为前提合理分配,教育、就业等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尤其要为那些“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对“最少受惠者”基本善的关照,很显然,其正义观的基石是公平。

诺奇克的正义观则建立在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基础上,他认为社会经济不平等现象是不应该且不能够解决的,无法通过罗尔斯的分配理论加以改变,因为任何形式(除矫正外)的再分配都会侵犯个人权利,诺奇克认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各种不同的人控制着不同的资源,新的财产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3](P179-180)“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3](P179)在诺奇克看来,正义的新财产来自自愿交换而不是集体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矫正除外)的分配或再分配。因此,作为极端自由主义代表,诺奇克正义观的出发点是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

2.政府角色:最低限度的国家VS多功能国家

既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通过社会制度安排调整社会公正结构以实现社会正义,诺奇克正义观的核心命题是对个人神圣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那么二者对政府角色的定位就自然不同。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2](P54)。这种正义理论必然需要多功能国家,需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通过税收、价格、工资等宏观调控手段调整社会结构,以实现所有社会基本善被平等地分配。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通过多功能国家政府制定分配政策调整社会结构,实现“最少受惠者”基本善的最大化,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和权益关照。再者,罗尔斯从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阐明多功能国家政府角色的必要性,他指出:“市场的弊端和缺陷常常是很严重的,政府分配部门必须制定一些补偿措施。垄断的限制、信息的匮乏、外部经济效果和不经济等现象必须得到认识和纠正。而且,市场在公共利益的场合完全失去了作用。”[2](P273)显然,市场经济的种种弊端注定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宏观调控,发挥政府职能以规范市场运行。

而诺奇克则认为任何人或任何集体都没有资格干涉他人的正当权利,关于政府角色问题,诺奇克认为只需要“最低限度的国家”履行职责,将国家职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否则会侵犯公民权利。诺奇克强调“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3](P179)。按此观点,国家只是“守夜人”,无需过多的功能与权力,否则会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这是一种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模式。诺奇克认为,“如果持有的状态是正当产生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一种以分配正义为根据的更多功能的国家”[3](P277)。只要根据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所持有的状态是正当的,更多功能国家只会侵犯个人权利,无存在根基。所以,在诺奇克看来,“守夜人”模式的最低限度国家足以维持秩序良俗、实现社会正义。

3.分配正义:资格理论VS背景制度

关于如何分配才是真正的正义这一问题,罗尔斯与诺奇克观点不一。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制度如何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通过社会制度安排达到社会正义。那么制度安排如何实现?罗尔斯认为,只有把社会和经济限制在适当的背景制度内,才能保证分配结果的正义,他说:“为了达此目的,我们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当的政治、立法制度的范围内。没有对这些背景制度的恰当安排,分配过程的结果便将不会是正义的。”[2](P275)罗尔斯认为在建立这些背景制度时,设想政府被分为配给、稳定、转让和分配四个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配给部门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负责税收和补贴;稳定部门实现合理充分的就业;转让部门确定最低受惠值;分配部门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恰当正义。只有依赖背景制度,才能避免由于强烈竞争带来的收入差距拉大、忽视需求权利和适当的生活标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谈到分配正义,诺奇克认为“分配正义”这个词不是一个中性词……一旦进入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某些错误可能就溜进来了。再分配是否应该发生,我们是否应该把已经做过的事情拙劣地再做一次,至少这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3](P179)。对于分配正义,诺奇克的观点是“资格理论”,即“(1)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2)一个人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外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3)除非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3](P180-181)。在资格理论的观点看来,再分配确实是一种包含了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属于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范围内的那些所得是一种例外)[3](P202)。在诺奇克看来,无论劳动所得税、工资征税等都是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夺走他人时间的行为,因此是一种侵权行为。

基于资格理论,诺奇克与罗尔斯对自然的禀赋和天资带来的不平等,观点也是截然相反的。在罗尔斯看来,这些自然的禀赋和天资是不应得的,“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3](P258),自然才能的分配被看做是一种“集体的资产”[3](P273)。言外之意在于,自然天资能力是偶然禀赋的,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应该被看作是集体所有,因此要将由这些偶然因素带来的优势应依据补差原则,通过社会救助体系救济于社会结构中“最小受惠者”的弱势群体。而诺奇克指出:“无论从道德的观点看人们的天资是不是任意的,他们对它们都是有资格的,从而对来自它们的东西也是有资格的。”[3](P271)由于个人天赋带来的不平等,在诺奇克看来,行为者有资格拥有这些,这是他的正当所得,他人或集体无权干涉。因此,诺奇克总结道:“我们没有发现任何有说服力的论证能证明,由天资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持有方面的差别应该加以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3](P272)

二、诺奇克与罗尔斯正义理论之争评析

基于上述两种正义观,其焦点是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是否应当且能否解决,罗尔斯指出可以通过多功能国家的背景制度安排,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使正义原则向社会结构中“最不利者”的弱势群体倾斜,通过分配制度改变社会公平结构,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维持社会发展。诺奇克则认为正义并不意味着公平,更不能通过分配、再分配等方式加以调整,正义是对个人权利至上的尊重,任何形式(除矫正外)的再分配都会侵犯个人权利,不平等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平的。诺奇克与罗尔斯正义观大不相同,可以归结为罗尔斯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正义意味着公平;诺奇克是权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正义意味着尊重权利。

不难看出,诺奇克正义观维护的是富人的权利,其实质是表达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个人权利至上观点,个人拥有绝对权利,且优先于国家权力,最低限度的国家只能在个人权利之外的空间行使权利。基于此,对于财富分配,诺奇克主张任由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国家无权干涉,不可采用诸如税收等强制手段实现再分配。

在此,诺奇克没有看到资本的实质,即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且靠劳动增值,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是通过占有他人劳动而使自己的价值增殖。”[4](P267)马克思还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规律,他说:“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生产商品,而是生产剩余价值或利润(在其发展的形式上看):不是产品,而是剩余产品。”[5](P624)并指出了生产剩余价值或赚取利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揭露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剥削本质,这种生产关系注定无法带来公平正义,导致社会两极分化。皮凯蒂认为,当前贫富分化程度已经逼近甚至超越了历史高点。如何打破日益集中的资本带来的贫富差距,皮凯蒂指出,“防止贫富差距无限制拉大以及重新实现对财富积累控制的最理想政策就是:全球范围内的累进资本税”[6](P485)。资本税既有利于增大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又有利于经济自由竞争、创造社会价值,是防止社会两极分化的最理想政策。

诺奇克的权利主义正义观一味强调个人权利神圣至上不可侵犯,的确,正当权利必须尊重、保护,但诺奇克所强调的权利仅仅是极少数人的权利,这种正义观完全是资产阶级富人集团的代言词,全然不顾不具天赋资质甚至在温饱线上挣扎的社会底层群体,这是一种典型的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辩护的学说。晚年的诺奇克自省其早期提出的极端自由主义是不当的,承认了发挥政府职能的必要性,他明确指出“我曾经提出的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在我现在看来,是非常不当的,其部分原因在于,它没有充分地把这两个方面编织进它的结构之中,一方面是人道的考虑,另外一个方面是它为更加紧密的关系留有空间的共同合作行动……有一些事情,需要我们通过政府一起来做”[7](P327-328)。如果按诺奇克早期正义思维模式发展,只会拉大贫富差距、激化社会矛盾,危及社会安定和谐。

三、正义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正义的现实关照

诺奇克与罗尔斯正义观之争的焦点在于社会经济不平等是否应该解决、能否解决,很显然罗尔斯平等主义正义观认为应该通过背景制度发挥多功能国家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社会结构,实现“最大最小值”,使政策向“最小受惠者”倾斜。诺奇克正义观建立在个人权利至上的基石上,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无权剥夺他人的正当权利,他认为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不应该且无法解决。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正义观和诺奇克的权利主义正义观,哪一个更具有理论合理性?哪一个更能体现社会公正?哪一个更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念?这些问题需和中国特色社会正义理论及其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思考。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思想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是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其思想渊源是注重群体价值取向及大同理想的传统文化根基,以及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1)文化根基:注重群体价值取向及大同理想

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及血缘宗法制度造就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群体价值取向,群体本位、整体原则构成了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尉缭子·治本》中有“天下为一家,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群体价值的凸显,在群体本位价值取向文化中,大同理想是其最突出的文化特质。儒家追求公平、均等的社会秩序,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墨家勾画“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道家的“小国寡民”也体现出和平、平等等价值观。康有为提出建立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其实质就是高度公平正义的社会。孙中山为“三民主义”奋斗一生,其中民生主义就是要平均地权,避免贫富对立的社会问题。

可见,表征着群体本位文化特质的大同社会,追求均平等、等贵贱,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的社会理想,虽有乌托邦成分,但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对大同理想平等社会的强烈愿望。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大同理想文化根基为我们今天中国特色社会正义提供了思想资源和历史根据。

(2)马克思主义: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理念

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始终追求的社会理念和制度要求,其经典作家对此都很重视。马克思强调,正义和真理、道德一起构成了处理人与人、人与团体关系的基石,他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写道:“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8](P610)恩格斯也指出:“我们应当认真地和公正地处理社会问题,就应当尽一切努力使现代的奴隶得到与人相称的地位”[9](P625-626)。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理论,马克思主义始终追求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构建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及其正义理论提供了充分的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撑。

2.中国特色社会正义:“最大最小值”

显然,中国特色社会正义与罗尔斯的平等正义观更为接近,但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除了对“最小受惠者”关照外,更注重强调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因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0](P364)。要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可借鉴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所谓“最大最小值规则”,就是调整社会结构,使社会基本善向底层弱势群体倾斜,实现“最小受惠者”基本善的最大化。可以说这一规则贯穿罗尔斯正义观的始终,无论是多功能国家政府角色的定位还是背景制度的设计,都旨在实现“最大最小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那么,中国特色社会正义如何实现“最大最小值”,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优先于善

诺奇克与罗尔斯都是新自由主义者,在尊重公民基本权利上二人观点基本一致。平等自由原则在罗尔斯正义原则中具有优先性,诺奇克更是强调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表征着不同的伦理理路与道德精神,罗尔斯与诺奇克都认同“正当优先于善”,关键是二人看待“正当”的视角不同,罗尔斯认为平等公正为正当,诺奇克则认为正当是个人权利至上,他人或组织无权干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在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更要强调“平等先行”,平等优先于善,这是由群体文化基因、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以及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根据宪法,我国公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在推进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要凸显平等、彰显公正,确保机会均等、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尤其对少数民族、偏远地区公民,更要保障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平等地参与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只有坚持平等的发展理念,使改革开放成果真正惠及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增进底层百姓福祉,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2)合理把握市场机制与国家调控之张力,发挥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归根到底是一种经济体制。罗尔斯认为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最佳体系,这个“最佳”是指这个体系的优点即效率,社会主义也可利用这一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诺奇克与罗尔斯在此意义上观点是一致的,二人的分歧在于市场是完全任由自由经济机制运转还是也需国家宏观调控引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以规导市场健康发展,原因在于:一是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市场不是万能的,存在缺陷和弊端。二是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折腾”不起,保证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科学把握市场机制与国家调控之张力,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损伤。三是如果任由市场经济自由发展,必会拉大贫富差距导致两极分化,与社会主义本质背道而驰,这也需要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规导。四是“平等先行”的社会主义正义观理念离不开税收、救助等政策的制定、实施,这同样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

(3)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之关系,缩小贫富差距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再分配实现,而在诺奇克看来,再分配(除矫正外)是对权利的侵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根基和指导思想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正义需借鉴罗尔斯正义理论,通过背景制度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以实现社会正义。在罗尔斯看来这是正义的,也是社会主义正义价值理念的真正彰显。美国管理学家彼得的“木桶原理”阐明了“短板”的关键性与重要性,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决定因素在于木桶的“短板”——社会底层“最少受惠者”群体。实现这一“短板”基本善的最大化就需要分配制度、救助体系等补差原则的政策扶持,既要把“蛋糕”做大做强,又要公正合理地分配“蛋糕”,理顺效率与公平二者关系,逐步缩小贫富差距,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4)建立健全社会扶贫体系,增进百姓福祉

罗尔斯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而诺奇克则认为不平等是可悲的,但不是不公的。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说,如何平等地分配社会基本善?尤其是如何有利于基层弱势群体,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社会扶贫体系,因为扶贫开发是底层“最少受惠者”最低生活条件的基本保障,是维护社会底线公正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彰显。然而,我国社会扶贫救助体系还需健全完善,影响和谐社会的有效推进。完善的社会扶贫救助体系需从加强社会扶贫立法、发挥民间救助力量、统筹城乡救助、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等路径做起,建立健全社会扶贫体系,维护社会底线正义,要实现这一愿景关键在于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关注基层民生,这是政策是否真正贯彻执行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开放成果能否真正惠及百姓、增进底层福祉的最后临界点,这就要求党政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打好“末端”战、站好“末班”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避免政策执行中的“最后一公里”真空搁置现象,真正实现政策接地气、惠百姓。

[1]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中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6]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M].巴曙松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7]罗伯特·诺奇克.被检验的人生[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牛绍娜,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凝练与传播、认同对策研究(14AKS018);教育部基地重点研究项目“当代中国伦理思潮研究”(05JJD7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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