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罚的预防功能

2017-01-31 20:56
山西青年 2017年16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犯罪人犯罪分子

周 杨

浅析刑罚的预防功能

周 杨*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在研究刑法的理论界,特别是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对于刑罚的目的有着不同的论述,众说纷纭。我国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其具体内容变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本文将分析二者的关系。

刑罚的预防;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关系

一、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基础,它不仅指导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行法的全部过程,也直接关系到刑法对社会的保护问题。如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认为,刑罚的目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般预防。刑事社会学派的先驱和法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以改造罪犯、保卫社会为出发点。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目的问题的探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不一。总结起来目前我国存在两种说法。

一是广义目的说与侠义目的说。广义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包括了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侠义目的说则认为刑事审判机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即只限于审判中量刑过程的考虑。

二是单一内容目的说与多内容目的说。单一内容目的说主要认为刑罚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分子,让他们受到惩罚接受改造使之成为新人。学术界中所谓的预防说即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这也属于单一内容说。多内容说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在内容是丰富的,往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目的。比如有学者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也有学者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即双面预防说。

本文作者的观点赞同多内容目的说,即刑罚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二、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国家的法律机构对已经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方式来防止和预防社会上尚未犯罪的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预防经历了最初的重刑威吓论到后来的古典功利论再到当代的多元遏制论的发展。多元遏制论的主旨在于,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不只是包括威吓,而且包括加强道德禁忌等其他功能。

(二)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审核对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刑罚,进而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失去再犯能力来达到预防其重新犯罪的可能。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特定,具有明确性,只能是接受够刑罚的犯罪人。本文所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早期的特殊预防是通过对犯罪人的肉体进行折磨或者刺激,使其丧失再犯能力而实现的。随着世界各国对刑法理论的发展、研究和世界对人权主义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刑罚逐渐的理论化、人道化,一些残酷、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处罚也逐渐被取消,随着而来的是近代的特殊预防更加注重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殊防御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接受过惩罚的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产生的物理强制与心理强制的效应。

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对象的方式,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叉的,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一)一般防御与特殊防御的联系

预防犯罪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共同的目的。一般预防只有通过对具体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才能得以实现。在理想的状态下,如果一般预防作用起到绝对的作用或者得以完全的实现,没有人再实施犯罪,那么自然就不存在刑罚,自然也就不存在特殊预防。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在立法、司法、执法或者说在创造法律、适用法律、执行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分子,最终为了预防犯罪的结果。这里所说的“犯罪”,及包括已然之罪,也包括未然之罪。

刑罚的必然性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基础。刑罚的必然性是指无论任何人在触犯了法律的底线,犯了何罪,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刑罚的处罚。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有罪应罚和有罪必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要求,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犯罪绝不姑息的严厉态度。任何人都不能游离在法律之外或者超脱法律的管束。这种刑罚的必然性,既可以对已经犯罪的人进行刑罚,可以对其进行再教育,减小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对游走在犯罪道路上,尚未施行犯罪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和投机心理进行破除,让他们心怀恐惧,不敢贸然实施犯罪。所以刑罚的必然性是这两种预防的基础。

(二)一般防御与特殊防御的区别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最大区别就是两者的对象不同。根据本文对其的定义可以看出,特殊预防的主体只能是犯罪人,一般犯罪的主体是尚未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一般预防的对象还不是犯罪分子,是属于社会的普通成员,这些成员只是有可能有犯罪的迹象。通常有以下几类人:危险分子,这些主要是指已经受到刑罚而又获得自由的人;不稳定分子,这些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差,免疫力低,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拢的人;刑事被害人,这些人受到过不同程度的侵害,可能具有报复性倾向的复仇者;其他普通的社会成员,在受到一定刺激时引发犯罪。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预防的重点也就不一样。

四、小结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虽然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都是刑罚预防目的的具体表现。在任何一个的刑法体系中,在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是统一的,这种目的应该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如何能够做好预防工作,是我们整个国家的责任,不单单是某一部门的事情。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惩罚、事后教育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的体系,达到全面的预防效果。让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有改造教育的机会,防止再次犯罪,让普通的社会大众有更直观、更全面的接受法律的普及,把犯罪心理扼杀在襁褓之中。

[1]李冬梅.论我国刑罚中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04:158-159.

[2]苗潜,余诤.论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1,04:21-28.

周杨(1991-),男,汉族,四川苍溪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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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6-01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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