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观概念的合法性问题
——对当代正义理论研究前提的反省*

2017-01-31 01:57赵志勇霍灵美
教学与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正义马克思马克思主义

赵志勇,霍灵美



马克思正义观概念的合法性问题
——对当代正义理论研究前提的反省*

赵志勇,霍灵美

马克思正义观;合法性;正义一般;当代政治哲学;结构

推进当前理论界的马克思正义观研究,有必要对一些前提性问题进行反思和解答,其中最为基础的是马克思正义观概念的合法性问题。马克思在世界观的意义上拒斥旧有正义概念,而当代政治哲学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则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正义问题作出肯定性回应。为此,我们应当超越正义范畴之平等、公正、恰当的原始词意,而将之引申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状态的合理化,并以此“正义一般”作为贯通经典马克思主义、西方思想、中国传统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各种正义学说的上位概念。在此基础上,将马克思正义观概念阐释为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为灵魂,以生产力标准、法权批判、意识形态批判、革命策略、过渡规划等等为复合思想维度的范畴体系。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平正义这一问题受到国家、社会、个人各个层面的持续关注。与此相呼应,当前我国学术界的马克思正义观研究已成热潮,尤其是在公平正义成为新一轮改革心理公约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论域发表的文章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不过, 面对如此众多的理论成果,要想取得研究的实质性进展,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做好清理地基的工作,即对保障研究得以真实展开的一些重大前提进行审视。这些前提中的第一前提,则是马克思正义观概念的合法性问题,即马克思正义观在其原典中的有无问题和在当代正义理论研究背景中的存在问题,这是无法回避且必须正面探究的基础性问题。

一、“马克思正义观”概念的 合法性问题尚待解决

今天被国内学界热烈讨论的“马克思正义观”课题,就概念形式来说,是一个源自美国的舶来品,这一概念能否成立的问题,迄今仍被不少国内外学者激烈争论着。争论的起点是1972年美国哲学家伍德发表的长文《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该文提出了“马克思反对正义”的刺激性论点(后被与塔克的观点合称为“塔克-伍德命题”),他认为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根本没有肯定性的“正义观”存在。[1](P3-4)赞成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还有塔克、布坎南等。与这一学术阵营相对立,胡萨米、柯亨、汉考克、尼尔森等人持“马克思赞成正义说”,承诺“马克思正义观”概念的合法性与重要性。例如,胡萨米提出了与塔克-伍德命题针锋相对的意见,认为“马克思……运用无产阶级的正义标准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活动是有效的”。[2](P47)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上述作者的论著渐次译介到我国,由此也形成了我国学界与之大体相对应的学术对垒结构。其中,林进平的观点对应于塔克-伍德命题,认为“正义并不是马克思诉求的对象,而是拒斥、批判的对象。”[3]周凡等人也倾向于这一观点。[4]吴忠民则是国内详论“马克思赞成正义说”较早的学者,他提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5](P61-62)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也都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确有其正义观,而对这一正义观内涵的阐释则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我们首先要批评性地指出诸多论著存在的一个前提性漏洞,即在尚未界定清楚一般正义概念的情况下,一上手就列举出马克思正义观的A、B、C、D……意蕴,这就很难与当代正义理论研究的策源地——西方政治哲学论坛形成有效的交流对话。

有学者可能会反驳,我们探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本来就不同于西方学术话语系统。这种似是而非的观念,正是目前学界许多文章自说自话、陷入维特根斯坦所批评的“私人语言”幻觉的基本原因。本文认为,既然我们是从西方学术界引进的“马克思正义观”概念,既然我们希望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鸣响于世界文化舞台,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建设趋向公平正义的实践迫切要求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而又吸收借鉴西方正义理论、中国传统正义理论的创新理论)引导,我们就不能不追问马克思正义观与西方正义观的共同上位概念——正义。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与西方 政治哲学史中的“正义”概念

不追问“正义”这个一般概念问题,就无法解决“马克思正义观”这个特殊概念问题。如何追问呢?思路应当是:分别考察马克思主义和西方政治哲学各自思想整体中的正义思想(不是“正义”术语)所指,之后归纳出正义概念的同一性,进而为“马克思正义观”的存在提供理论合法性,为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政治哲学的有效对话提供概念平台。

首先我们要提炼出马克思原典当中对“正义”的真正理解。关于这一语词,马克思基本都是持讽刺态度的,他严厉驳斥“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6](P281)的做法。换言之,对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的追寻,不可能脱离物质生产活动和现实生活,必须由观念批判或道德批判深入到实践批判和物质利益批判。[7]塔克-伍德命题(及国内学者林近平的观点)的立论基础正在于此。另一方面,马克思确实又曾多次把“正义”作为革命旗帜来运用。如1871年他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写到:“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8](P172)胡萨米、吴忠民观点的立论基础就在这一类表述中。但是,马克思思想的上述“自相矛盾”就其作为革命家而言,并非如此。当他肯定性地使用“正义”概念时,只是组建工人团体、团结各国无产阶级联合行动的策略需要。因为“要把我们的观点用目前水平的工人运动所能接受的形式表达出来,那是很困难的事情……这就必须实质上坚决,形式上温和”。[9](P17)综上可见,由于从启蒙哲学直到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正义”概念都是抽象人道主义范畴,因此在世界观上被马克思坚决否定;而由于“正义”概念在情感上能够激起反抗奴役、扶弱济贫的道义力量,有利于向资本家发起工资谈判的斗争,因此又被马克思在一定限度内策略性地加以吸收。

再看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正义概念。古希腊是正义观百家争鸣的时期,重要哲学家对正义的认识都有所不同。例如,毕达哥拉斯认为正义就是不同等级的人按照比例享受权利的和谐秩序;赫拉克利特认为正义就是对立面的斗争;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美好的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良好的法治。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将服从上帝及其人间代表天主教会的旨意当作正义。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又把反对神权-封建专制统治和追求人性解放视为正义。如果我们对历史上这些纷繁复杂的正义观进行一个共性的提炼,将会看到:协调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应然尺度、衡量各种国体政体的理想标准,就是西方古典思想中“正义”概念的普遍意向。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家更是注重对一般正义观的概括。罗尔斯提出,“一般正义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0](P303)诺奇克提出,“正义理论的一般纲要是如果对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就是正义的。”[11](P159)

三、建构“正义一般”进而为“马克思正义观”概念提供充分的合法性

在概要地梳理过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和西方政治哲学对正义的理解之后,我们集中讨论使二者的当代对话得以可能的概念基础问题。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在马克思的原典当中发掘现成的“正义观”(肯定性运用意义上的)不仅不可能,而且正与马克思的本意相悖。因此,不加改造地把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正义范畴嫁接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上,此路不通。那么,由此推出“马克思正义观”不存在,是否可行呢?也不行。其一,马克思尽管拒斥正义这一词语在西方思想家语境中的具体涵义,但却探索各种正义概念的意向同一性——认识和处理政治关系的原则、社会的最高规范。其二,在当代正义理论论域中,要实现与西方政治哲学的有效对话、避免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成为列宁所说的“脱离人类文明大道的宗派主义”,就必须主动建构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学说。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不断促进公平正义过程中的实践探索,迫切要求理论工作提供植根原典的科学依据和面向现实的思想启示。

由此,我们应当超越“正义”之平等、公正、恰当的原始词意,而将之引申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状态的合理化(一般正义概念),并以此作为贯通经典马克思主义、西方思想、中国传统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各种正义学说的上位概念。那么,突破马克思的文本限制而对“正义”作出这种新的建构,是否违背马克思的精神呢?马克思在思考“概念一般”问题时提示到:“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某些共同点提出来……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这个一般……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12](P26)因此,我们认为“正义一般”同样可以是合理的抽象。从这一制高点出发,我们可以将马克思与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观分别概括为——以历史唯物主义来描述人与人之间合理化关系的范畴,和以抽象人性论(等唯心史观)来描述人与人之间合理化关系的范畴。这样,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就具备了既能够与西方话语进行交流对话,又有其不容混淆于其他正义概念的特定正义观。按照我们所理解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状态的合理化”的一般范畴来演绎,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P294)由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构成了人类历史的决定性力量,[14]因此这一正义观又应进一步表述为:“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自觉把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的“自由人联合体”。[15](P96)与此相对应,罗尔斯正义观的核心就是分配平等,诺奇克正义观的核心就是获得合法性,哈耶克正义观的核心就是个体至上,社群主义正义观的核心就是公利优先,等等。

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政治哲学之间才具有探讨正义问题的概念平台。无独有偶,我们看到,马克思正义观论争的策源地——美国的新马克思主义学术圈,同样是以建构马克思学说与西方政治哲学可通约的概念桥梁作为研究前沿。例如,杰弗里·雷曼在《马克思正义论的可能性》一文中提出,“正义论和马克思的理论之间至少在方法上存在着一种合作的可能性。”[16](P376)安德鲁·莱文《迈向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一文提出,“确实可以确立在正义问题上对生产方式进行比较的理论基础。”[17](P393)斯图亚特·怀特《需要、劳动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一文提出,“马克思默认了以需要原则作为一种正义原则,且这一默认基于正义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也体现在《资本论》这样的著作中。”[18](P416)等等。正如本文对一般正义概念的界定只是抛砖引玉一样,这些学者的观点也仅代表其一家之言,但我们认为预设好正义概念一般(普遍意向)进而充分解答马克思正义观的有无问题、解决马克思正义观的合法性问题,确系推进当代“马—中—西”的正义理论进行有效对话的前提性条件。

四、马克思正义观结构多种阐释模式的整合

前面提到,我国理论界围绕马克思正义观的意蕴问题有大量论文发表,由此形成了对马克思正义观结构的多元阐释模式。有的学者指认马克思正义观存在着双重涵义,即“正义理论的规范维度和事实维度”。[19]有的学者指认马克思正义观存在着三重涵义,其中又包括“个人所有权、分配正义和人的自我实现”[20]的三分法,“普遍道德、道德批判、人的解放”[21]的三分法,“法权批判、社会批判、道德批判”[22]的三分法,等等。有的学者指认马克思正义观存在着四重涵义,分别为“分配公平、消灭阶级、保证尊严、个性自由”。[23]有的学者指认马克思正义观存在着五重涵义,分别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解放论诉求、唯物史观历史进步的评判依据、资本主义既存法权制度分析、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永恒范畴批判、现实工人运动的经济目标与道德尺度”,[24]等等。

这些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为我们提供了充分发掘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多条线索、多部文献资源,为当代正义理论研究拓展了广阔的对话空间。但与此同时,这些多样化的阐释模式之间的关系应得到准确的梳理;即使我们出于倡导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百家争鸣的目的而宽容每一种观点的存在,也应合理地把它们诠释为同一主旋律的多重变奏、同一束阳光的七色呈现,否则将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淖而莫衷一是。那么,怎样的整合方式是合理的呢?本文的主张,是以前述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内容即自由个性许诺为中轴,对马克思在各个场合的、进而被学者们分别阐释的正义表述进行分类梳理。

首先,标明马克思正义观区别于西方正义理论的根本点,即超越资本主义产权私有和雇佣劳动制度永恒合理的狭隘视界,诉诸于“使资本这种社会关系最终服从于‘我’而不是‘我’服从于这种关系”[25]的人际状态追求。我们看到,前面所提及的学界的多样化阐释中,“人的自我实现”、“人的解放”、“个性自由”、“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都是指向这一根本点;而它们的不足之处在于,将之并列于马克思正义观的其他维度,没有提升到正义观的核心层面。

其次,根据马克思特定文本的历史背景,将其多样化的正义思想表述进行逻辑归类,并统一理解为马克思正义观在面对具体形势任务条件下的灵活延伸。综合理论界的研究成果,马克思正义观的这些延伸至少包括六个方面:(1)阐明价值规律的等价交换原则塑造了现代平等观念,由此肯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因素一面;(2)揭示资本主义法权制度的形式正义原则和不平等实质,揭露国民经济学的庸俗性;(3)揭露蒲鲁东、拉萨尔等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永恒道德论的唯心主义意识形态本质,捍卫工人运动的正确指导思想;(4)指导无产阶级争取现实的分配公平权的策略,从而有步骤地向资本家阶级开展革命斗争;(5)提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要实行依然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痕迹的按劳分配原则;(6)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实践探索的方法论启示,随时随地以形势任务为转移制定政策与策略的思想精髓。当然,研究的任务视角不同,就会有对马克思正义观结构的不同阐发,因此不应限定层级数目。马克思正义观的本质是一个开放性的思想体系。

总之,研究马克思正义观概念的合法性问题意义重大。只有解答好这一问题,才能建立起在当代学术语境中实现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政治哲学有效对话的基础,克服目前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正义观内涵的多元阐释之间的抽象对立,也才能理顺马克思正义观思想资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关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从目前学界热烈探讨的马克思正义观之丰富内涵、现实启示、当代形态等论题,暂时“返回”到对马克思正义观概念合法性问题的审视,是为了更好地一跃而后退。

[1]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A].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A].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 徐俊忠,林进平.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正义观——兼谈马克思何以拒斥、批判正义[J].学术研究,2005,(7).

[4] 周凡.历史漩涡中的正义能指——关于“塔克尔-伍德命题”的若干断想[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3).

[5] 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 覃志红.马克思分工思想超越启蒙的自由论域[J].长白学刊,2015,(6).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1]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许恒兵,谭孟灵.重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理论——从苏联理论家的理解说开去[J].长白学刊,2015(3).

[15] 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6] [美]杰弗里·雷曼.马克思正义论的可能性[A].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7] [美]安德鲁·莱文.迈向马克思的正义理论[A].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8] [美]斯图亚特·怀特.需要、劳动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A].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9] 赵甲明,王代月.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两个维度及其政治哲学特征[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5).

[20] 李佃来.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三重意蕴[J].中国社会科学,2014,(3).

[21] 詹世友,施文辉.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辩证结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22] 曾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三维向度及其启示[J].理论探索,2014,(6).

[23] 王晓升.共同体中的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新理解[J].道德与文明,2014,(3).

[24] 王艳华,朱思阳.马克思正义观的复合结构——对分析学派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论争的前提批判[J].学习与探索,2014,(11).

[25] 贾丽民.反思达致真理:马克思《资本论》的思维方式意涵[J].学习与实践,2013,(4).

[责任编辑 孔 伟]

The Legitimacy of Marx’s Concept of Justice ——Reflection on the Premise of Research of Contemporary Justice Theory

Zhao Zhiyong, Huo Lingmei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Jilin Normal University,Siping, Jilin 136000)

Marx’s view of justice; legitimacy; justice in general;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structure

To promote the study of Marx’s view of justice, it is necessary to reflect and solve some prerequisite questions, including the legitimacy of Marx’s concept of justice. Marx excluded the old concept of justice in the sense of world view, while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required Marx theory to respond positively to the question of justice.Therefore, we should go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original word meaning of justice, equality and extend to rationaliz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of human beings. On this basis, we should explain Marx’s concept of justice as follows: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everyone is the condition of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all”, which is the soul of Marx’s view of justice. We should also take the standard of productivity, the critique of right, the critique of ideology, the strategy of revolution and so on as the category system of Marx’s concept of justice.

赵志勇,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哲学博士;霍灵美,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吉林 四平1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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