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婉琳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明代的巡按御史出巡制度
黄婉琳*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巡按御史出巡制度是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的监察制度。本文通过巡按御史的形成、职能等方面介绍巡按御史出巡制度,挖掘现代的意义。
明代;巡按御史;出巡;监察
明朝设立巡按御史分巡天下,巡按御史位卑权尊,是由皇帝直接授权监督地方各地的行政,纠察、弹劾贪官污吏,举荐清官贤才,为朝廷肃清吏治的流动监察官员。
巡按御史是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年,“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洪武十年,“遣监察御史吉昌等十三人分巡山东、广西等处。”五月,“遣监察御史王渊等六人分巡各布政使司。”七月,又“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此时的巡按御史只是一个临时派遣的性质,“当依品级拜知府知州”。永乐元年,“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从此标志着御史巡按制度的正式确立,后来形成一套严密的监察制度。对于当时的吏治起着重要的作用,明世宗也认为,“天下生民休戚,吏治臧否,系于巡按御史”。
(一)发展进程
明朝初年,御史所监察考核的范围是省级以下的所有官员。“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英宗正统十一年四月,布政、提刑“二司从御史举劾”。自此巡按御史开始监察省级官员。景泰七年五月,“布政司、按察司悉听巡抚同巡抚官一体考察,具奏罢黜。”嘉靖二十一年,世宗特准:“御史论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实参纠,六品一下贪酷显著者即便拏问。”
(二)主要职责
1.监察地方官。监察地方官是巡按御史的首要职能。地方官吏有“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巡按御史“即便拏问”,若“见恶不拏,杖一百发烟瘴地”。明代巡按御史在整顿地方吏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2.照刷文卷。照刷文卷,即审查地方机构的文卷。凡是属于照刷范围的文卷,编目分类,按照程序刷卷。巡按御史将文卷分为五个等级,然后一一审察照刷。如果“卷内事无违枉,俱已完结,则批以‘照过’;若事已施行,别无违枉,未可完结,则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可完而不完,则批以‘稽迟’;若事情已行已完,虽有违枉,而无规避,则批以‘失错’;若事当行不行,当举不举,有所规避,如钱粮不追、人赃不照之类,则批以‘埋没’。”如果仍然有文案不立、黑白不分的现象出现,各巡按御史可结合具体情节拟定罪责。
3.审录罪囚、检察非法用刑。巡按御史出巡,“审囚、刷卷必须遍历,不拘限期”;“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于地方的诉讼案件,如果申诉人认为所在衙门审判不公,可以向巡按御史申告,巡按御史必须受理,复审之后如果有冤假错案的情形,原办案官吏以失职罪论处,但是,一旦涉及军职官员的案件,必须上奏请旨,不得擅自审问。同时,巡按御史要严格依照律例,严禁非法用刑,地方官若是“有用非法刑具、残害人命者,除参问外,仍须指实造报”。
4.存恤孤老。巡按御史出巡到地方,对鳏寡孤独生活无法自理者,责成各地方的府州县收入养济院,按月支给钱粮、衣物及生活必需品。此外,遇到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巡按要加以表扬奏报。
作为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制度,巡按御史制度为当时的地方府州县所要努力建立的法治清明的社会环境,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地方监察官既身负监察之职,又积极参与地方政务,这其中不仅强化了对地方行政长官的监察机制,而且有利于杜绝地方割据势力的滋生,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处处协调中央之与地方的关系。
第二,有利于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地方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和冤假错案的不断增加,不仅加剧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且引起社会各阶级的不满。巡按御史出巡制度,对于官吏违法乱纪行为的弹劾和冤假错案的处理,有利于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消除社会的不满情绪,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此外,巡按御史在强化地方的财政管理,保证国家的税收等方面也起着重中之重的作用。
总之,巡按御史制度作为当时的地方监察制度之一,其职能范围之广、覆盖范围之宽,业已渗透到社会的各方面。
明朝的巡按御史出巡制度同当前中国的巡视组工作之间有着很多的相似点。首先,职能相同。明朝巡按御史的首要目的是针对官员的腐败,而中央巡视组则是针对共产党党员的腐败,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官员绝大多数都是党员,因此,二者在对象和职能上有着相似性。其次,在制度设计方面,无论是明朝的巡按御史或是当前的中央巡视组工作,均是由中央选派巡视人员到地方巡视,出巡人员发现问题之后再作处理。因此,巡视制度并不仅仅是古代君王用来纠察官吏的工具,它作为一项优秀的法律制度能够传承到今天,其成功的经验对于现在中国的中央巡视组工作的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借鉴指导作用。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朝历代都是在总结前朝的失败经验,继而发展的。即使在当代,研究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监察制度,仍然是很有必要的,如此,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才会尽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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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楚楚.论巡按御史的巡视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6]文征明.《甫田集》卷16《送侍御吴公还朝诗叙》.
[7]顾炎武.《日知录》卷9《部刺史》.
[8]王世贞.《觚不觚录》.
[9]《明实录》.
[10]《大明会典》卷165《都察院二》.
[11]《明史》卷73《职官》.
黄婉琳(1992-),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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