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欢欢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域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与比较
高欢欢*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当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剖析域外先进经验来进一步探索。通过对域外几个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了解和总结,比较不起诉制度在决定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效力和制约救济措施方面的差异和优劣,从而明确该制度在我国的出路和变革方向。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救济;程序分流;监督救济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进步较大,但与域外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相比较,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较大差距。通过对域外先进制度的考察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执法方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德国暂时不予起诉制度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遵循传统的法定主义的原则,但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发展,严格意义上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已经被打破,起诉裁量主义原则逐渐获得认可,具体规定如下:1、适用范围:法律规定之初,仅仅针对有轻罪免起诉的设定。随后又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极大地扩大了暂时不予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2、适用条件:必须经负责开始法庭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双重同意。3、可施加的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1)向某些公益设施支付一笔款项;(2)向国库支付一笔款项;(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4、履行期限:至多为六个月到一年时间。5、适用效力:不起诉的决定不是立即生效的,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确定依赖于被指控人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被指控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期间,诉讼时效暂时中止。
(二)美国延缓起诉制度
延缓起诉,顾名思义是指检察官对犯罪案件的诉讼无期限的推迟,这里的不起诉并不是彻底的不起诉,也不是日后必须起诉,而是一种中立的处理方式即暂缓起诉。在美国,该项制度一般都会和程序分离相联系[2]。它的基本模式是先由立法机关或法院进行授权,对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进行认定,如果其犯罪达到可以分流的标准,就对该案件实施暂缓起诉。时间通常是三个月到一年,在此期限内,社区矫正工作至关重要[3]。期限届满,如果犯罪嫌疑人顺利完成改造计划,实现案件分流的设置目的,该刑事案件就会被撤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一些矫正服务项目,如毒品戒除治疗、社区志愿者服务、岗位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培训和求职就职服务等,来积极改造犯罪嫌疑人。美国的案件分流程序分为两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分流。正式分流程序因为需要增加监管人员,所以没有非正式分流程序使用率高。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比如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旧罪需要追诉,被实施逮捕的,检察官就不再针对本罪提起控诉,这是一种最不正式的案件分流的做法,同时也最为便捷。
(三)中国澳门地区规定
我国澳门地区该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适用范围: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均可使用该项制度。2、适用条件:(1)事前征求许可必须得到案件各方关系人认定;(2)首次犯罪者方可适用该制度;(3)犯罪被处以收容保安处理的除外;(4)轻微、损害较小的案件才能进入程序;(5)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附加条件的要求,确保其认真遵守和完成相应的附加条件满足案件处罚的需要和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4]。3、适用期限:最长可以中止两年时间。4、可施加的命令:(1)向被害人进行损害赔偿;(2)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3)进行特定机构的物质赔偿任务;(4)禁止从事某些特定职业;(5)禁止经常性出入某些场所;(6)危险人群不得与之进行交往;(7)禁止持有方便实施犯罪的工具;(8)其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要求的行为。5、适用效力:决定一旦做出,案件则不得提起上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内认真遵守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则检察院将有关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归档,并且不再启动诉讼程序。
(四)中国台湾地区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该项制度具体规定见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比较宽泛,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或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所有犯罪。2、适用条件:(1)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事项,即综合考虑犯罪人自身的主观方面的各种因素;(2)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原则;(3)坚持适当性的原则。3、缓起诉的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4、缓起诉的负担或指示:(1)向被害人进行道歉;(2)写悔过书;(3)对当事人进行物质补偿;(4)向公共机构或组织支付相当数量钱币;(5)在某些相应的组织机构从事相当时间的体力劳作;(6)辅助治疗改进相关的生理态势、心态起伏等;(7)人身安全的各种措施要及时和到位;(8)要预防犯罪人再犯。5、缓起诉的效力:(1)释放犯罪人;(2)返还扣押的财物;(3)启动没收程序;(4)犯罪追诉时效停止;(5)不得再针对本犯罪进行自诉;(6)不得再针对本犯罪进行再诉。6、缓起诉的救济:可以申请再议和申请交付审判。
通过对德国、美国、我国澳门及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简单介绍,可以看出该制度在各地的实践成果,各有优劣,取长补短,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建构添砖加瓦。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定主体方面
决定主体方面世界各国的规定较为一致,基本上都是由检察官负责,只是程度上的差异不同[6]。但是,在我国澳门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是由法官来决定的,检察官仅仅是建议可以适用,检察官的公诉权并不充分被赋予。
(二)适用范围方面
从适用范围方面可以看出,域外的界定还是相差较大的。有的国家
和地区没有设定适用范围,规定任何犯罪均可适用该制度,如美国。有的地域则正好相反,规定该制度仅仅适用于某些轻罪,如德国和我国澳门地区。还有些立法例采取的适用范围应介于上述两者之间,采纳折中的做法,既排除了极重大的犯罪,又不仅仅局限于某些轻罪,将一些中度犯罪的案件也考虑进去,最为典型的立法例当属我国的台湾。
(三)适用条件方面
适用条件方面的差异性还是比较显著的,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的适用条件比较简单,仅以诉讼时效的效力为依据,典型的国家是美国。有些适用条件则相对比较具体,只有在符合规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适用,以德国和我国的台湾及澳门地区最为典型,这些立法列通常更会详细的罗列出项目条款,以供实践需要。
(四)适用效力方面
适用效力方面一般也仅仅规定了初步效力,需要进一步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各项要求和指令,那么决定即产生最终的确定效力。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积极配合矫正,没有遵守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发生了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公诉机关则进入正常的刑事诉讼。此种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的之前行为和给付均不会计数归还。但是,日本的刑事程序设置中并未有禁止案件再诉的规定[7]。如此一来,犯罪嫌疑人将长期处于随时被传唤起诉的焦虑之中,随时面临被再次起诉的法律风险,这显然违背了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
(五)制约救济措施方面
制约救济措施方面的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均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在制约救济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8],如德国和澳门地区。有的国家,法律细致列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约救济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法官进行决定是否适用,但检察院可以提出建议,事后检察院还可以针对法院的决定提起抗诉。
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需要借鉴和采纳域外优秀的实际操作制度和先进成熟的理论经验,才能使改革之船顺风顺水、乘风破浪,不断对我国的法律实践进行自我反省,才能使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臻于完善,公正高效,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
[1]陈光中.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9-93.
[2]李琴.美国青少年犯罪刑罚替代措施[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5).
[3]侯晓炎.美国刑事审前分流制度评论[J].环球法律评论,2006(1).
[4]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0.
[5]吴巡龙.我国应如何妥适运用缓起诉制度[J].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2(35).
[6]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68.
[7]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81.
[8][美]丹尼尔.W.凡奈斯.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J].王莉译.南京大学学报,2005(4).
高欢欢(1990-),女,山西曲沃人,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
D
A
1006-0049-(2017)06-0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