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李某分四次向陈某借款共计41.5万元,每次均有出具借条。其中李某第一次向陈某所借款5万元系用于赌博,此事陈某知晓。之后因欠款问题两人对薄公堂。
法院认为,陈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李某出具的借条证明,事实清楚,除李某刚开始向陈某所借5万元外,其余借款36.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李某第一次向陈某所借款5万元,借款目的是用于赌博,用途不合法,而且陈某知道李某借款是用于赌博,故该借贷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欠款予以收缴。
(《安徽法制报》201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