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欲萌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丁欲萌*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经济法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和目的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经济法研究中的各个领域,是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从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到十六大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在不断地趋同,这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一个良好的契机。本文主要以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政府适度干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两个原则入手并进行一定的梳理及评析。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使更多学者关注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领域的研究,同时希望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不断完善与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政府适度干预;可持续发展;完善
(一)我国目前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经济法是调整公民、企事业组织和政府等市场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①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与民商法、刑法等这类产生时间早的学科相比,起步较晚,对于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也处于发展时期。在立法上来看,经济法内容分散,乃至囊括法律中的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这就更不利于其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学理的研究中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各个大家众说纷纭,在自己的领域都有说服人的证据。
从众多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中我们发现经济法学家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做了积极有益的研究和探讨,同时也表明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正逐步深入,尽管学者的观点尚未一致,有多种归纳,但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上所做的努力。
(二)经济法学基本原则的研究意义
现阶段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意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精神实质所在,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是制定经济法的出发点。②所以经济法原则的地位不可代替,经济法任何制度的确定都离不开经济法原则的指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位于经济法部门的原则和一般法律规范条文之上,因此,在理解经济法的法律条文时,可以参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解释和理解。重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树立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认识,有利于加快对经济法立法工作的进程。
(一)政府适度干预的原因
由于市场的自发性,有时会导致国家经济朝着错误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当干预,当市场机制恢复生机时,国家干预则需要减弱,在此条件下,提出了“适度干预原则”。③政府干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了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市场自发性的不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通过强制性得以实现。
(二)政府适度干预的主要内容
政府通过强制力手段干预市场活动,克服和避免经济危机,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由于经济危机近年来爆发频繁,政府更应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市场也同样希望政府的介入,以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
国家需要依法干预,在经济法的授权下开展活动。也就是说,政府在干预国家经济运行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干预。由于市场具有自发性,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需要符合市场的客观规律,谨慎行事自由裁量权,并且不能取代市场主体地位。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
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既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是既考虑当前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提出和普及,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人与自然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崭新的发展观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和创新。
可持续发展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一直是经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也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中重要的一部分。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法这一学科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证明经济法是独立学科的有力证据。经济法的目标即实现社会公平和追求整体利益,可持续发展也正好体现了这一点,也只有可持续发展才能直接的指出产业结构比例的不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过大,自然资源、环境的浪费和破坏。
可持续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位”,这是一种以人的发展出为中心,以包括自然、经济、社会在内的系统整体的全面、协调、持续性发展为目标的新的发展观,其主体是人。最终实现人口与社会其他因素之间的相互适应与协调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认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在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的价值基础上形成的,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如果要全面分析、概括经济法的原则绝非易事。随着对经济法部门的深入研究,学者对经济法法律制度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立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根基,这就会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指导作用。
[ 注 释 ]
①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53.
②李莉莉.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5.
③宋舒.试论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学校学报,2009.1.
[1]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53.
[2]李莉莉.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5.
[3]宋舒.试论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学校学报,2009.1.
丁欲萌(1994-),女,汉族,辽宁大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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