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源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标准化法》的修改与完善
雷 源*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标准化法》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方面曾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高新技术的发展,《标准化法》越来越显示出其与现实经济的脱节的情况。本文从标准化法本身的历史出发,再结合《标准化法》在我国实行的现状和问题对症下药,最后提出修改意见。
标准化;激励机制;备案
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在促进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共有5章,26条。进入WTO之后我国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有关的贸易诉讼,而且领域越来越集中于高新技术,究其原因,就在于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
《标准化法》诞生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发生巨变的年代,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它既表达了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意志也残存了一些计划经济的做法。使得现在这部法律在实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其中,一些突出的问题,更是亟待解决。
(一)标准的产业覆盖面积小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制定标准的范围主要存在于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其范围不包括农业,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屡屡在国际市场上遭受技术性壁垒,在另一个侧面也显示出我国标准化工作对农业不重视带来的恶果。此外,由于《标准化法》制定之始我国的工业水平不高,高新技术发展缓慢,其对于当今出现的许多高新技术缺乏规范效应,出现了许多法律的真空地带。造成了《标准化法》实施的半休克状态。
(二)缺乏标准协调机制
一般来说,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于这一划分也有着不同的争议:企业标准是一种典型的自用标准。其与我们平时所涉及的标准不在同一个维度,企业既可以采用自己的标准也可以采取譬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企业标准,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怎样指导生产,控制质量等。
上述的四种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相互协调发挥作用,而是存在着许多交叉的地方。在《标准化法》这一规定下,所形成的是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各行业行政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标准的格局。各个不同的主体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制定各自的标准。由于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导致一个对象被反复立项,制定等,不但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法律得到更大范围的认同和实施。
(三)企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存在的问题
地方标准制定的最初目的在于弥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空白,充分发挥地方生产的积极性,给地方经济发展松绑。然而在实行过程中,地方标准却成为了地方垄断的工具。不少地方以地理、自然资源等为借口,制定出保护本地经济的标准,并为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形是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很罕见,而且基本仅存在于知名企业和大公司。究其原因,企业对于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不重视固然不可忽视,《标准化法》“企业标准需要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也值得商榷。
(四)备案制度的形同虚设
《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了相关的企业备案制度,目的在于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加快企业与先进技术靠拢的步伐。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备案制度缺乏相配套的措施,便成为了一个美好的念想。如今对备案进行的审查只是形式审,重点在于名称,格式,对实质内容并不过问。
(一)增加法律原则
古往今来,任何法律都依照一定的法律原则运行。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新技术和新产品将带来新的标准,进而出现标准化过程中的新问题。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就突显了法律原则的重要。当一个新的标准化现象出现而在《标准化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时便可以依据原则实行。依据国际惯例,我们可以将竞争,平等,协调,可持续,透明度等纳入法律原则范围。
(二)扩大标准的覆盖面
由于在《标准化法》制定之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其中关于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没有规定,这也是新修订的《标准化法》需要完善的地方。政府作为市场需求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提出相应的标准需求,但是其并不能代表市场的全部,要紧紧围绕“满足市场需求的原则”在市场新的元素进入之后,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框架之类,避免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
(三)健全标准体系
首先,明确界定国家标准。由于我国的行业标准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便是国家标准的延伸。《食品安全法》将商品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明确取消了行业标准,我们可以参考《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行业标准进行整理归类,将其中需要以国家名义颁布的标准颁布为国家标准。
其次,建立协会标准。协会标准和行业标准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民间性和社会性。当前,我国的协会发展并不充分,盲目主张以协会标准代替行业标准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应当逐步发挥协会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实行行业政府主导向行业自治的转变,允许行业协会制定自己的标准逐步推广。
最后,加强对于地方标准的管理。世界各国关于标准的普遍做法中没有地方标准这一规定。但是具体到我国国情,区域经济在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容小觑,地方标准的存在意义重大。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把关地方标准的制定领域,将其限定在当地特色行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涉及的地方。
(四)实行企业标准备案实质审查制度
企业标准虽然是一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行政手段,但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并不是完全规范的今天,依旧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国家技术监督局认为,企业标准主要是为了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检验的依据。为了充分实现备案审查制度,应当建立实质审查的制度,特别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领域更是不能忽视对于企业标准的实质审查。同时,应当在充分保护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的前提下,建立标准共享平台,促进企业标准的传播与了解。
[1]杨秀英.标准化法教程[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2]朱盈.我国标准化法修改与完善基本导向[D].中国计量学院,2014.
雷源(1990-),男,汉族,四川阆中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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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7-01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