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概念与理念厘定

2017-01-30 06:42于红妮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
关键词:健康权公共利益公益

于红妮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72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概念与理念厘定

于红妮*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72

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法律是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了对于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出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围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理应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鉴于目前国内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研究的空白,本文结合宪法及民事等法律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概念做规范分析,同时对其理念作批判性的界定。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概念界定;理念探析

一、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概念的规范分析

公益诉讼,是一个泊来品,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用语。首先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随着公益运动的兴起,公益诉讼术语被逐渐使用,并且美国政府设立了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机构和制度。而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法律是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了对于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出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的不同,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从字面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来看,设计公益诉讼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倒逼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诉讼制度结构。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民事法律及刑事法律均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做出保护,生命健康权是由器质健康、心理健康、生理健康三部分构成,对其中任何一部分的侵犯均构成对生命健康的侵权。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最基本的公共安全。对食品安全的侵犯即对公民健康权的侵犯,从逻辑顺延来看,食品安全应当属于公益诉讼的行列。可喜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区市检察院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鼓励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弥补监管漏洞的重要工具加以运用。

参照上述宪法、法律规定的内涵和精神,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广大群众饮食安全的不法行为,具有公益诉讼提起权的个人或者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向管辖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不法行为者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不但可以保护我国公民的饮食健康权,同时也为食品产品的健康发展,规范监管整个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提供保障。与维护私益诉讼相比较,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模式。

二、批判视野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理念的界定

(一)传统的司法理念和局限性

中国古代奉行无讼即德的理念,统治者始终将法律看成是统治和镇压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促成了无讼即德理念的形成和加强。这样的一种法律观念使得老百姓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淡薄。近代中国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这个时候缺乏民主依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导致现代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新中国成立后,受西方政治理论的影响,法院的角色定位于法律忠实、被动的“执行者”,司法的功能在于依法、中立的对争议作出裁判,法院仅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作出裁判,裁判结果无法适用于更广泛的案件。

(二)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视野下的现代司法理念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广泛昭示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许多社会问题的手段,自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蓬勃而迅速的发展。尤其到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法治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目标。在新的国家管理理念促使下,法院和法官地位的不断提升,并且在许多案件中,法官扮演了解释、创造法律精神的角色,与国内的法律秩序相衔接,各类保护权利机构也迅速发展,一种全新的现代司法理念悄然诞生。公益诉讼理念担任起改革的先锋队,很多律师运用法律体系作为引起人们对社会问题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公益诉讼,不但是对我国公民的饮食健康权的最大保护,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多元利益的协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需要。

1.能动司法

中国的法治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各类制度设计免不了出现反复,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政府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问题的复杂博弈中,进步的过程从来就不是直线式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过程,会导致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政策变迁,法院和法官独立于行政权力,法官扮演了解释法律角色,实际上参与了法律的创造,司法判决有可能出现一种与法律规范不同的价值选择。

2.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涉及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的概念,如何界定需要根据不同的国情,且必须建立民意基础上,体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最基本的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为了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人人平等的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发表意见或看法,形成一种积极的、正向的公共论辩。不管诉讼是否胜利,旨在通过诉讼,公益律师帮助人们注意到法律之间的重大分歧或者被法律忽略了的社会问题。通过媒体争取引导舆论,促使公众建立起对相关问题的认知;通过影响相关政府官员的认识,能够获得法庭之外的积极成果,最终受到成果影响的人也会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保护人权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一种对新型权利和利益救济程序的全新探索,尽管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实践尚处起步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富有创新精神、充满社会责任感的诉讼实践,不仅关注每位公民的人权,也着力解决社会转型中亟待破解的难题,积极推动了社会和谐、平等公正的新局面。

[1]郝天宇.论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D].南昌大学,2014.

[2]宋亚辉.食品消费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与功效评估[J].浙江学刊,2017(03):83-90.

于红妮(1981-),女,江苏如皋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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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7-0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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