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被冒领,谁来担责
2014年6月,首饰公司员工赵某通过网络销售一枚价值62300元的钻戒。他将上述钻戒交由快递公司寄往买家范某某,赵某支付了快递费22元、按保价费率5‰支付保价费20元。
2014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2日间,毕某某利用从网络帖子上获取的钻戒快递发货人及收货人的相关信息,其冒充发货人拨打快递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的收货地址及电话后签收快递,骗取钻戒并销赃,据查该帖子由首饰公司员工赵某发布。
法院认为,本案中,首饰公司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涉案钻戒,双方之间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快递公司未按约定将托寄物品送达收货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首饰公司37380元。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则在快递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寄件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应适用该保价条款。
邮寄服务合同中收货人地址及电话的修改属于重大变更,快递公司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保价条款,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饰公司员工在与收货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公开交流过程中,泄露了本案中运单的物品详情、发货人电话、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等重要信息,使犯罪分子获知了其实施诈骗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快递公司要求邮寄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时应进行声明,首饰公司未如实声明。因此,对于涉案钻戒损失,首饰公司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