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彤
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激励视域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问题研究
庄 彤
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社会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供给者,存在着参与积极性不足、运行不畅等问题。究其症结在于政府激励理念的落后、激励制度的缺失、绩效考核体系的不健全。因此,应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多样性、灵活性激励方式这三个层面解决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困境、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社会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激励
社会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供给者,以其公益性、专业性等优势有效解决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现象。但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却存在着积极性不高、运行不畅等问题,究其成因在于社会组织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因此,本文将从激励视角下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现状进行探析,发现问题,并对症下药,提出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激励机制的建议,激发社会组织的参与活力,促进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活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数量激增,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已高达66.2万,但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仅有9.7万。”①可见,社会组织数量虽多,但是提供社会服务的却很少,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领域分散,多集中于儿童救助、残疾人帮扶、社区互助等领域,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则很少。以青岛市李沧区为例,“截止到2015年,李沧区共开办了20家助老大食堂以及20家长者日间照料中心,但多数是由社区居委会管理,其中只有两家助老大食堂、一家长者日间照料中心是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②在我国,青岛市社会组织的运行是相对完善的,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现状依然惨淡。可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积极性有待提升。
(二)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运行不畅
一方面,多数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社会组织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且发育不完善,筹资能力不足、渠道有限,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但政府重监管轻培养,资金投入力度不足、税收优惠不明显,导致社会组织在运行中普遍面临着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多数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还面临着人才流失的现状。由于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完善,组织文化定位不清晰,并缺少足够的物质激励,导致大量专业社工的流失,志愿者长期参与意愿薄弱。可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也面临着运行不畅的困境。
(一)激励理念的落后
首先,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使政府产生重精神激励而轻物质激励的错误性激励理念。我国制定的多数社会组织相关文件对社会组织的激励都停留在精神层面:评选优秀、给予荣誉、树立典型等。“但是,政府只重视精神激励,过度强调社会组织自我实现的追求和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反而会给社会组织和其工作人员带来精神压力,不利于维持社会组织工作的积极性。”[2]其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使政府产生重正激励轻负激励的误导性激励理念。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是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的,对评估优秀的社会组织实施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正激励措施,而对评估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只存在降低评估等级的惩罚,不足以发挥惩罚的激励作用,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居家养老中的消极与低效。最后,激励理念的落后必然导致激励方式的单一,缺少物质激励、负激励、文化激励、目标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
(二)激励制度的缺失
首先,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外部激励制度缺失。政府和立法机关作为社会组织外部激励的主要提供者,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规定了社会组织的管理措施,但对所有的类型的社会组织一概而论,不够细化。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处于探索阶段,正缺乏明确的、相对应的激励政策和法律保障。比如,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税收优惠存在着免税资格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其次,政府对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内部成员激励制度缺失,一方面,缺少对社工人才的激励政策和立法保障。另一方面,缺少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的立法保障,虽然《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中提出了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和交通补偿等激励措施,但无法保障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时合法权益,影响了志愿者参与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三)绩效评估体系的不健全
政府对于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缺少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首先,绩效考核指标定位不明确、内容不完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内容,很难进行完整和精确的评估。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指标一般存在于服务内容、硬件设施、公众满意度等方面,难以衡量其服务质量以及是否满足老人需求。其次,没有发挥绩效考核的实质作用,以绩效考核为前提健全激励制度。我国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进行考核,对于评定等级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给予荣誉激励以及税收优惠,但是对考核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却缺少惩罚等负激励措施,不利于督促其改进不足。最后,在社会组织内部缺乏针对社工的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估和薪酬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和等级定薪酬,对优秀社工缺少实质性奖励,对消极怠慢的社工缺少严厉的惩罚,导致社会组织内部工作积极性不高,社会组织整体效率低下。
(一)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府作为社区居家养老的主导者,可以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改革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准入机制,降低社会组织的参与门槛,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过程的监督。其次,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的免税资格,界定其免税收入。同时,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财政支持,提高政府对社会组织养老服务项目的购买力度,充足的资金保障可以解决社会组织运行资金不足的困境,促进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参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活力。
(二)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
“绩效考核是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和科学评定的过程,可以有效监督、检验社会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情况。”[3]因此,绩效考核是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的前提。首先,确定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政府应以为老人服务、满足老人养老需求的宗旨为前提,明细化其日常的责任和任务,从而细化出能够衡量社会组织任务及目标的完成、组织运营效果、管理能力、公众评价的考核指标。其次,在得出绩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建立合适的激励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社会组织进行激励,对于运行效果好,公众满意度高的组织采取颁发荣誉、物质奖励、建立长期契约等正激励方式保持社会组织工作积极性;对于运行效果差,公众满意度低的组织采取批评、惩罚等负激励方式激励其改正不足,同时,政府有责任根据考核结果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指出问题,并监督其改正,促进社会组织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三)建立多样性、灵活性激励方式
改变我国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激励方式单一的现状,应建立多样性、灵活性激励方式。第一,加大对社会组织物质激励的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社会组织采取奖金、税收优惠、加大政府购买力度等物质激励,实现精神和物质激励的平衡。第二,增加对社会组织的负激励,对于绩效考核、评定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采取免去下年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竞选资格、警告、处分等负激励措施,实现奖罚分明。第三,重视社会组织的文化激励。“明确社会组织满足老人养老需求的宗旨,宣传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引导社会组织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形成社会组织无私奉献、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3]第四,增加对社会组织的目标激励。难易适中且明确的目标有利于激励社会组织工作积极性,政府可以为社会组织分阶段设置不同的小目标,从而激发社会组织积极性,提高其工作效率。
[ 注 释 ]
①我国社会组织相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
②李沧区案例数据来源于青岛12349社会组织的调研报告.
[1]李瑞缘.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机制之路径探析——以新型城镇化为背景[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3(5):24-26.
[2]陈岳堂,熊亮.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激励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08):54-57.
[3]赵秋成,王飞,张鹏程.绩效管理视域下的社会组织监管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1):40-44.
[4]贾波.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激励机制研究[J].福州党校学报,2016(4):40-42.
庄彤(1993-),女,汉族,山东济宁人,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管理与创新。
D63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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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2-0081-02